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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24】老師罰學生 反被罰
2010/12/03 16:15:20瀏覽2570|回應0|推薦4

有一天,在車站碰到一個認識的公務員,他神色匆忙,說要趕去醫院,因為他的小孩被老師打了一巴掌,耳膜破裂。

類似的新聞曾經出現──有音樂老師因學生沒帶課本,一怒之下推了學生,學生撞到桌椅,頭破血流;一名數學老師罰學生跑操場,事後忘記,後來才有人通知說學生昏倒在操場上;班級導師罰學生青蛙跳,罰到醫生診斷出學生腳變形。

在台灣,體罰屬於「不當管教」範圍;教育部曾規定,教師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要記過。猶記,以前我在法務部服務時,教育圈曾經提出「打手心只是『暫時性的疼痛』的作法,不算體罰。」也一度引起喧然大波。

事實上,老師對學生的體罰在全世界幾乎都不被允許,從亞洲的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日本、南韓、泰國,以及加拿大、紐西蘭、瑞典、丹麥、挪威、德國到南非都是,以色列更禁止家長體罰。

就算不體罰,羞辱學生也不行。我以前經過台中市一條街道,某國中大門前站了一排學生,學生高舉牌子,牌子上寫:「我下次不敢遲到」,原來是學校老師為了給學生警惕,所以出此「上策」。

新聞也報導過,一名學生偷瞄窗外的女學生,老師罰他到對方教室外罰看,「看個夠!」讓學生感到羞愧;還有訓導主任巡視學生午休,看到有學生打牌,出口喝斥:「你們都是豬啊,(但)豬也會睡午覺!」

這些教訓學生的方式都可能會涉及公然侮辱。就有一名學生連續遲到,被老師揶揄為「遲到大王」,家長不滿告到法院,說老師「公然侮辱」,檢察官很快就對老師提起公訴。所以,老師管教學生時真要注意法律問題。

學者將「不當管教」依性質分為幾個類別:一、羞辱性的管教,如掛牌遊行、學狗叫;二、限制自由,如罰站、放學留校、關禁閉;三、強制做學生不喜歡的事,如罰掃廁所、抄課文、跑操場;四、讓身體疼痛,如打或踢、罰跪罰蹲、禁止喝水或吃飯、上廁所;五、剝奪權利,如下課不准玩耍、不能和同學交談;六、扣留財物,如把學生的玩具扣留在教師辦公室。

為人師表者,也怕被扣上體罰或不當管教的「帽子」吃上官司,形成索性不約束學生的現象。這不必要。教育是種神聖工作,家長、學生應充分尊重,平時老師除要有教師專業外,也要多充實自己輔導知能,做到得心應手的管教程度。

有人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可以對小孩做出必要、合理的體罰,應由家長委託給老師執行;但這在法理上有問題,因為懲戒權是專屬權,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另有人認為,可從《教師法》或《教育基本法》,看出老師有教育自主權,本於專業可以管教學生;從教育和輔導的理念來看,則有根據。

其實,行政法上的特別權力關係,也可以適用老師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基本上,就像公務員與國家有特別關係,學生與學校之間也有──學校可以訂校規來管理學生,學生有遵守義務,而老師對學生有較優越的地位、有教育導正行為的權力,學生有概括接受的義務。只是在管教、輔導、訓練學生時,須注意必要性及合理性。(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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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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