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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9 22:33:34瀏覽2058|回應0|推薦6 | |
我們如果不幸被外力侵害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先求自保,多運用「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觀念,儘量不要有「倫敦症候群」的反應,讓自己在危險情境中保持安全無恙。 1973年的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有兩名搶匪搶銀行,挾持了四名男女,長達六天的期間,雙方互動過程竟產生認同與情感轉移現象,被挾持的人質認為受到搶匪的保護,才沒受到警察傷害,其中一名女性還對男搶匪產生好感,這種情形在犯罪學上稱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專家分析,綁架發生時,人質回復到嬰幼兒期,仰賴父母的保護和照顧,所以對綁匪產生認同與情感,逐漸有正面、友好的回應,也因為綁匪提供他們吃、住,心情比較平靜安定,雙方互動平和,容易認為綁匪是好人,進而有情感的轉移現象,甚至產生反警察、反政府的心理和動作,一旦警方行為讓他們陷入危險,就會產生負面態度與敵對行為,被釋放之後也會拒絕與警方合作,不願作證,反倒會關心綁匪的去向,主動聯繫,或去監所探視。 1980年,有六名伊朗綁匪入侵伊朗駐英國倫敦大使館,挾持26名使館人員當人質,英國派出反恐特種部隊(SAS)攻擊,在六天的對恃談判,一名人質遭槍殺身亡,屍體被丟在街道上;事後查證,原來是被槍殺的人質,曾在館內與綁匪爭吵不休,甚至肢體挑釁,經過數小時不斷的對立、騷擾,惹火了暴徒,才會被殺害。犯罪學家認為這是「倫敦症候群」。 我過去經辦的刑事案件中也有「倫敦症候群」事例。 例如,有個醫師被綁架後,一直反抗,再三表明他學過國術,嗆聲:「放開我,你們不夠看!」後來又一再指責,還說脫身之後一定會報復,結果被撕票;也有一名建商個性強烈,被綁架後也痛罵綁匪,挑明被釋放之後,會找黑道幫忙,並且報案追捕,結果遭到暴力對待,遍體鱗傷。 也出現在財產犯罪案例上──屋主回家看見小偷,出口痛罵,小偷心虛道歉後,又繼續怒罵,導致小偷不滿,雙方肢體衝突,小偷最後拿水果刀把屋主砍成重傷。另外,有情侶晚上在公園談心時,二名歹徒上前恐嚇,男生不怕死地和歹徒劇烈衝突,歹徒出手搶走女生皮包時,他也上前追趕,還撿石頭丟歹徒,歹徒反而回頭撿起鐵條把男生的右腿打斷。這些都是「倫敦症候群」的寫照。 有人誤以為,碰到歹徒不能服輸或氣餒,設法對抗,才是首要,但其實如果起了激烈的對立和衝突,反而惹下殺身之禍,所以應該先冷靜,思考周遭情境,研判歹徒的目的、將採取的行動,再設法降低爭執、和緩氣氛,化解當下的危機,尋求下一步的應變對策。 曾有少婦被色狼跟蹤追上,因為地點很偏僻,大喊求救也沒用,所以她一直向歹徒拜託說:「家中小孩子發高燒,我急著要帶他看醫生,讓我回家吧。」看色狼不肯,少婦又說:「這裡有人會經過,如果被人發現在這裡發生關係,以後沒臉見人了!」色狼同意她的提議,到附近的空屋,熟悉地形的少婦才趁機逃跑。 又有一名熟女深夜回家,被持刀的男子拉入暗巷,企圖非禮她,她看對方年紀較小,就說:「我都可以當你阿姨了,這樣實在不好,你有需要,我給你錢去找小姐!」男子不肯,熟女不得已又藉口說,她一向嬌生慣養,所以在外面發生關係很不舒服,提議由她出錢到附近的賓館,等到賓館後,熟女趕緊喊救命,男子也被逮捕,送警查辦。 建議婦女不幸受侵害時,首先把握生存是唯一目標;其次,拉長時間與路線,爭取有利空間;臨機應變,隨環境調整應對方式;利用各種可能機會逃避現場;適度妥協與配合,降低衝突。(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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