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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15】車禍談賠償 過失相抵是技巧
2010/06/27 16:25:13瀏覽9935|回應0|推薦3

機車騎士S先生在路上被駕駛轎車的T先生撞倒,不治死亡。S先生的老婆憤而向法院請求T先生賠償醫藥費5萬元、喪葬費18萬元,以及兩名子女和遺腹子的扶養費用各20萬元。地方法院認為T先生開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判決T先生應賠償60萬元。但T先生不服,認為是S先生超車插隊,才導致無法保持安全距離而撞上,又再上訴。

這種案件在我們現代社會中幾乎天天都會發生,在警察局、地檢署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相當比例。台灣的交通事故死亡率,每10萬人中有17.5人,是先進國家第一名,其中六成是機車事故!我們全國共約1440萬元機車,換算下來,成年人幾乎人人一輛,可以說是摩托車王國;所以,走在路上看到這些飛快的「路虎」也不得不小心一點。

車禍發生了,一般來說,肇事者都有過失責任。在刑事上,要負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如果肇事逃逸,依情節輕重,至少成立肇事逃逸罪,嚴重者會構成遺棄(致死)罪。民事上,要負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的損害賠償,又包括財產上的損害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

依財產上的損害,可請求醫療費用、殯喪費用、扶養費用,以及「生活上因此增加的支出」(比如因車禍而殘廢,必須購買輪椅,還要請特別看護來照護、外籍傭人來做家事等),還有「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比如,原先收入很高,但車禍後無法工作,沒有收入;或休養期間不能工作,損失工資;或是沒辦法再顧店、招呼客人而減少收入等);最近法院有幾個醫療糾紛與工程師車禍受傷癱瘓殘廢的案件都判了二、三千萬元的賠償,其中最多的就是「減、喪勞動能力的損失」,可見,這會是一筆很可怕的數字。

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可請求精神慰藉金,如果知道「眉角」,還可以請求不少賠償。所以說,損害賠償的數目,跟自己對法律的認知與訴訟技巧有很大的關係。

不過,如果在車禍案件中知道對方也有疏忽,所以兩方都有錯,就可以「過失相抵」。像T先生就找到S先生超車的小把柄(超車插隊),可以減輕自己的過失責任,少賠一點。具體來說,對方有二成過失,就可扣抵二成,只需賠八成損害,如對方有六成過失,就可抵掉六成,所以,找出對方過失,是讓我們少賠的關鍵。

過失相抵的原因有二。其一就是像S先生那樣,比如在大馬路旁玩耍才被車撞、停車位置超出停車格而被其他車子擦撞、在無號誌路口加速通過;所以是被害人對損害(車禍)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

另一種是被害人自己沒有注意(或減少)損害,比如車禍受傷後沒去看醫生、做治療,導致病情更嚴重,必須多付醫療費用,這時候如果要求並不知情的加害人賠償這筆錢,就不太合理了。(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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