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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05】休閒沒有法律假期
2010/03/09 19:54:08瀏覽1683|回應0|推薦2

現有法律制度下,消費者最大,有缺陷的商品和服務都可以索賠,法院和主管機關都採用有利消費者解釋的原則。舉例說,春節期間,免不了在外吃喝玩樂,所購買的各種商品、服務,若發生衛生或安全等問題,廠商大概跑不了責任。

以消費安全的層面來說,像我們到私人經營的遊樂園使用遊樂器材而受傷,或因為投宿的飯店地板太滑而跌倒,經營者幫忙打一一九專線叫救護車,我們常會認為是經營者好意而感動不已,但事實上他們理當如此,因為他們有責任提供顧客一個安全環境。

假如民眾使用的是公共設施,例如去爬山,結果發生意外摔斷了腿,即使政府沒有在這個天然的山景中設置健行步道、公園等「人工設施」,摔斷腿的民眾仍然有理由申請國家賠償。關鍵在於,政府開放或默許同意大家到那裡爬山,沒有明令禁止。

人身安全之外,還有物品安全,如果東西丟了,要由誰負責任呢?舉租賃契約為例,典型的情況就是租房子;如果房客的東西不見了,房東原則上沒有必要負責;單純提供停車場供客人停車的法律關係也是如此。

基本上,住宿包括幾種契約,單純提供住宿場所為租賃契約;供應早餐、下午茶則為買賣契約;提供服務、保管東西,則是委任契約;至於寄放物品,則屬於法定的寄託契約。那個人隨身攜帶的物品有沒有法律保障呢?

一般旅客出門旅遊度假都有攜帶行李物品的習性,例如工作專用的筆記型電腦、拍風景照用的相機;女性也喜歡配戴珠寶飾品來打扮;如果這些東西有毀損、喪失,旅客可以要求飯店賠償,所以飯店、民宿等場所主人的責任重大;除了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則上必須對客人攜帶物品的毀壞或喪失負責;對象涵蓋與客人同行的伴侶、友人。

法律講究公平,不能讓飯店責任過重,因此,客人攜帶現款、珠寶或貴重物品,要申報、說明數量以及交付保管等行為,才能主張權益;如果旅客在東西毀損、失竊後懶得通知場所主人,場所主人也可以例外不負責。有人會問,飯店如拒絕為客人保管這類貴重物品呢?這個不必擔心,飯店就要負責任。

但是在一般的餐廳、健身房、SPA館,消費者帶相機、音響、珠寶等貴重物品前去,就要自己小心看管了,因為這一類場所主人只須對顧客攜帶的眼鏡、手機等「通常物品」負起遺失或損壞責任。

在這裡也順便提醒一下,本來路邊停車場屬於租賃契約範圍,只是出租停車格,依停車時間計費,所以車輛失竊由車主自行負責。但是曾有某遊樂園向旅客收取「車輛保管費」,法律關係轉變成寄託契約,結果旅客的雙B轎車失竊,要求賠償,遊樂園請律師打官司打了好幾年,最後仍然被判賠償。(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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