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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享003】醫療契約 掛號就生效
2010/02/07 19:00:58瀏覽2436|回應0|推薦1

在我們生活周遭,醫療糾紛或事故經常發生,像醫院護士取錯針劑誤為兒童注射,發生高燒不退;又如手術後在恢復室休息期間,甦醒翻滾掉落地面;再如麻醉後,突休克昏迷不醒;去醫院檢驗,居然要跑三次,第一次是醫師開抽血單,第二次是抽血,第三次是看報告,每次掛號費都好幾百元,結果等到一句「正常」,簡直把病患當提款機…,案例不勝枚舉。

所以,很多讀者好奇問我,看醫生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確實曾有某醫院發生胎兒肩難產事件,結果胎兒死亡,院方被要求依消保法負責。引起醫界的大震撼。醫界認為,醫療雖然偏向服務業,可是跟一般消費行為不盡相同,有其專業性、濟世性,不宜用消保法。後來,醫療法也有相當的修正,目前傾向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回歸一般民法的契約和侵權行為法則來處理;同時,發生醫療過失和傷害,醫師還是會有刑事責任。

但有患者抱怨,如果到醫院檢驗結果正常,院方不必勞師動眾只要來電通知即可,不用要求患者再跑一趟。但是醫界認為光只看報告而沒有醫師當面解說,其實患者心裡也不踏實,只是當患者很急著知道結果,空閒時間也不多,醫界不妨考慮簡化流程,兩全其美。例如以書面作初步通知,或於白日、夜間開設特別看報告門診等。

談到醫療契約的性質,也有幾種看法──由於看病跟一般勞務不同,一般認為不是「僱傭」契約;此外,除非是「包醫」痔瘡、除痣或醫療套餐可以歸類為「承攬」之外,一般認為是「委任」契約,是醫師接受患者的委託處理醫療事務;而且不以收錢為契約成立的要件,比如義診、免費幫親友看病,看病也不能疏忽,一般有收費的話,醫療義務是比較高。

大家更好奇的是,醫療契約在什麼時間點成立?

舉例說,曾有一老人家到心臟科診所求診,醫師看診看到接近中午十二點,發現還有一名患者沒進來看診,他請護士去外頭候診區看,發現掛第十八號的老人家,已經「掛掉」。趕緊通知家人來,等大兒子趕到,醫師忍不住指責老人家的兒子:「真不孝順,怎麼不陪他來?讓他發生意外,如何心安呢?」那兒子反而火大,說:「我爸來看病已成立醫療契約,你未盡責,是你這個醫師要負責任,怎麼反而說我?」

類似的爭議就在於醫療契約究竟是何時發生效力,是掛號、量身高體重、問診還是給藥打針時呢?一般都認為是掛號時就成立,所以對於急診病人可能的病狀與變化,醫院診所方面要特別注意,最好三不五時要派醫護人員查看,否則可能會有過失責任。

另外,進醫院有時候要動手術,很多人對手術同意書很「感冒」,普遍認為手術同意書的功效非常大,所以當病患家屬看到手術同意書上的字眼例如:「如果手術失敗,概與本醫師無涉」,往往感覺不祥,似乎簽了同意書之後,醫師就可以高枕無憂,形成病患家屬不敢簽名、醫師也不敢動手術的僵局,延誤動手術的黃金時間。

事實上,手術同意書的功能並沒有大家想像中來得大,舉最簡單例子,是我們在路上看到有陌生人受傷,幫忙叫救護車送到醫院,當事人的家屬往往都還沒有趕到,也沒有任何人簽手術同意書,醫院照樣會動手術。

當然,有手術同意書這種書面同意的證據,不至於口說無憑,比如醫療費用的金額,萬一發生爭議的話,大家也比較沒話講,還是有它的功能;但醫師不能以為在手術同意書中列出「免責條款」,有家屬簽名背書就完全沒事,因為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也是無效。

(附帶說明:一定還有讀者好奇,把路倒的病人、昏迷的鄰居送到醫院急救,其實沒有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算是見義勇為、好心幫忙,到底有什麼法律關係呢?法律上,這叫做「無因管理」,即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處理事務,有其根據,所以這種好事大家還是可以繼續做下去。)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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