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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3 21:36:58瀏覽2533|回應0|推薦2 | |
現代人的交易習性已大量使用契約書,文字內容相當豐富完整,而且怕對方不負履行責任,約定更是詳細,其實法律有一簡單的信念,就是誠信原則,不管是行使權利,或是履行義務,都必需依照誠實及信用方法行事。 中國人傳統以來也將誠信原則列為法律上的帝王條款。我國法律已明確規範,買賣交易講究誠信原則,賣方如果沒有依照買賣契約的內容、品質、方式或時間覆行契約,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等,可以說是「消費者至上」的觀念的具體表現。 例如:小丸子買到內頁破損的書,顯然有瑕玼,可以理直氣壯要求書商換新書;小桃子的媽媽買禦寒的羊毛衣結果發現是一點也不保暖的合成材質,沒有通常效用,可以要求店家退費;小李子的爺爺指定買一斤六千元的梨山茶,給果茶商給的是一斤才八百元的普通茶葉,價值不符,理當可以向茶商求償。 消費者買到有瑕玼的商品,不止販賣者有責任,這個責任還會延伸(追究)到與消費者沒有直接契約關係的產品上游供應商,如商品設計者、商品製造者和商品輸入者(進口商);企業主要減輕責任,還得負責舉證。 這是因為設計、生產和製造商有義務確保商品沒有安全、衛生上的危險,如果有危害的可能,則必須有明顯的警告標示或緊急處理方法;進口商就算無過失也要負責;而經銷商例如零售店、超商、量販店和百貨公司等,也要負連帶責任。 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並不限於花費的消費行為;也就是說,除了付費取得產品行為(包括買賣、仲介、承攬、運送、點光明燈…),像免費取得產品行為(如負責促銷、義診、來賓禮)以及使用的消費行為(搭捷運跌倒或買屋後入住…等例),都存在保護弱者的概念。 另外,有些商品和服務屬於定型化契約,是由企業單方面預先擬定的條款,消費者沒得商量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像是預售屋、汽車分期買賣、保險、銀行貸款契約、火車票或機車等(包括書面、牌示、看板、網路、廣告氣球和價目表等形式都算) 雖然定型化契約看似一面倒地倒向企業主,但仍要依照互惠平等、誠信以及合法等三大原則來判定,否則如有店家貼告示寫著「貨品出門,概不負責」,或者要求消費者違約時要負起不相當的責任、要求非消費者所能控制的風險,以及規定搜身防賊…,也是無效。 在此還要注意的是,現在很流行的訪問推銷買賣、郵購買賣,也適用誠信原則,而且消費者突然接到廠商寄來的商品(書籍、電器用品等),因為不是消費者預約或訂貨的,可以不負保管義務,處理過程中也可引用誠信觀念。(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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