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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0 22:57:32瀏覽1044|回應0|推薦1 | |
續上篇「一頭牛剝幾層皮 法律責任殺很大」 從權利的角度看,受害人如果懂得從法律上三種不同層次(民事、刑事、行政)著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便可以又快速又有效地制裁犯法的人,不見得要打官司,就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 以占地建屋為例,這種情況在民事上可以告對方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刑事上對方也有竊占罪的問題,可請檢察官偵辦;但是最簡單的辦法應該是以行政規範「違章建築」的角度,找地方政府出動「拆除大隊」拆掉違建,連官司都不用打。 順便提醒,有些案例是把占地建屋的人趕走,但是仍留下房屋未拆,這其實有很大的後遺症,該人如再來占用,將形成新的無權占有,要趕他走,一樣大費周章;另外如果又有其他人來占有這些房屋,將是另一個新的占有事實,到時候又要再告一次;千萬別留下這種禍根。 在商場上,仿冒也有三種責任,所以如果有企業得知不肖業者的仿冒品在貨櫃廠,即將運往海關出口,除了緊急請檢察官查扣,或聲請假處分或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貿局)適時把仿冒品擋下來,雙管齊下,不必等到官司打完要採取行動,仿冒品早已出國了。 再以公司違規終止勞動契約,卻拒絕給付資遣金為例,一般民眾可能會告上法院尋求民事賠償,但這樣官司會拖很久;有些高手懂得找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縣市政府勞工局)協助,很快就能得到解決。 再舉例,有人在菜市場跟攤販吵架,面紅耳赤,結果顧攤位的婦人認出他身上穿的是某大公司的制服,便問他:「現在是早上九點半,您怎麼可以出來買菜?您有請假嗎?」對方馬上住口,快速離去,不敢再囉嗦。 各政府部門有其權責,各行政機關有其行政權限,只要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環境維護或公共利益事項,主管機關依法都有處理權限,內行的人就會透過這些行政權限要求或施壓主管機關負其職權,依法照章取締或處理,例如健康食品廣告不實,受害人向該公司理論無果,就請求衛生單位取締罰錢,再如公共樓梯間擺雜物或堆放東西,也不必訴訟,請求主管機關罰錢逼他搬走,另如環境髒亂不清除,跟他交涉沒有效果,還不如向環保機關投訴,予以取締罰鍰。 事實上,我們在處理事情的時候,就是要有「眉角」(台語),正中要害、恰到好處,像上面的例子,話一出,直接掐住對方脖子,對方氣就餒了。所以說,有時候只是掌握一個講話的技巧或有效的方法而已。 曾經,有個校長很喜歡插手學校合作社的事務,合作社的主席敢怒不敢言,後來這個主席有次寫公文時,故意把「呈閱」改為「敬會」字眼,讓校長知道合作社的事務並非校長權責,校長才因此知難而退。 像我們從台北到高雄,要坐高鐵還是台鐵?搭巴士或是自己開車?應該找最合意、最輕鬆的路走。(施茂林口述.徐谷楨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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