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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你一個烏托邦系列之八:冀望司法,賞善罰惡
2005/10/29 17:58:15瀏覽474|回應0|推薦7

第八節、 冀望司法,賞善罰惡

於是,在人類貪得無厭與自私自利的天性沒有根除以前,阻止政府與少數既得利益者濫權與自肥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個能夠達到超然、公正、強大、有效率,這四大要求的司法機關。超然的要求在於不受任何外力擺佈;公正的要求在於不受利益糾葛;強大的要求在於能夠壓制強權;有效率的要求在於反應即時快速。才能保證當有人伸出權力或金錢的髒手去撥弄政府球甚至是社會體制的底線時,司法機關能夠及時制止,懲制不法,好讓社會國家再度回到人民的手中。 

然而這個司法機關的四大要求純屬理論,在實際操作上難度極高。首先,如果人類社會真能製造一個超然、公正、強大、有效率的任何機關,那麼應該是以行政機關為第一優先。因為只要行政機關本身能夠自覺地做到這四大要求,那人民事實上根本不需要去搞什麼立法議會、司法機關來疊床架屋,徒然浪社會費資源去制衡政府。

再來,效率可以靠專業訓練與增加人手,這較好解決。但是公正卻需要靠道德教育的培養,屏除人類的劣根性,這種人才可就極端難得了。而同時達到這兩種要求的人才,能不能夠獲得超然與強大的權力,這更是最困難的地方。強大權力靠著人民的授與,這本身雖不是問題,但授與權力的不論是個人或團體,都必然多少會影響權力的超然性。試想,誰會把權力授予一個可以預知必將與己作對的人,來自討苦吃呢?

所以,這個司法機關到底該由誰來決定其成員,變成了這個模型中最具爭論的一環。可以預見的,當人民需要靠司法機關出來干預的時候,則必定是議會已經不能夠反映完整民意,而且與政府同時受到金、權污染,左右派系都放棄理念而與既得利益者狼狽為奸時,才會發生。這時,司法機關的任命權不論是交給政府或議會決定,亦或一方提名一方同意,都很難能夠保有真正超然的公正權力了。

於是,司法只對人民有效,對於政要貴權卻是投鼠忌器,甚至一辦就要「動搖國本」,這就是台灣社會最悲哀的寫照。

( 時事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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