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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耕地處分之例
2006/04/06 08:13:04瀏覽364|回應0|推薦0

問:有一共有人七名的共有耕地,持分關係分別如下:甲3.5/10、乙1/10、丙1/10、丁1/101/101/101.5/10,今甲、乙、丙、丁及戊五人,希望將該筆耕地出售予辛。但己、庚兩人則認為,該耕地為祖先遺留資產,不同意出售,請問:甲、乙、丙、丁、戊等五人最佳的處理方法為何?

答: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的規定,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即可將不動產出售或處分與第三人,但應將他共有人應得部份之價金給付完畢後或已為提存後始得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故七人中已有五人同意出售,且此五人應有部份合計已得7.5/10,兩者均過半數即可以將該耕地出售予辛。因此,若依本法之規定處理,基本上並無特別困難處理之處。

然而,實務的情況可能較為複雜,由於問題是希望求得最佳的處理方法,且不同意出售之另外二共有人所持理由為不出售祖產,則七人或許有親族關係,因此若能事先經過協議,說服己、庚二人出售則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但在協議仍有困難的情況下,才會考慮進入本法規定的處分程序。一般實務上來說,協議的過程若可以金錢補償的方式來解決,則一切都將迎刃而解,但補償價金的多寡則可能影響出售不動產的成本,應予注意。但若是無法以金錢補償的方式,亦如本案不出售者十分堅持其理由時,則應尋求其他解決的方案。

若以祖產不出售的理由來看,若能協議分割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一方面不欲出售者尊從祖先遺訓,保留耕地不予出售,另一方則可將分割後土地全數處理,實乃皆大歡喜之事。但本案土地乃耕地,須受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最小耕地面積限制之規定,該規定要求分割後之耕地面積需達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756.25)以上,是指分割後的兩筆土地均要達到此數以上方可分割。所以,己及庚所持分2.5/10之面積即不得小於此面積限制,而分割後,買主辛是否仍願購買分割後之土地,則需由當事人自行溝通。

因此,所有關於不動產處理方面的糾紛,最好的解決方式當然以協議為優先,能在彼此不傷和氣的情形下達成目的,即為皆大歡喜。真到了難以協商時,方考慮付諸法院裁判分割一途,則已是最下策了。

實際上,本案的問題更為複雜,其中有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被限制登記在案,另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設有典權,加上整筆土地當初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申請興建農舍,因此其中牽涉到優先承購權人的權益部份。所以本案實務上耗費了更為冗長的時日方得處分完畢,則為後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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