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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0 11:25:21瀏覽577|回應0|推薦0 | |
房地產的土地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課稅的時機分為有償移轉之買賣交換照價收買以及土地徵收時,無償移轉則為遺贈與贈與。土地增值稅是出售土地時最重要的交易成本,稅基的計算係按買賣不動產之當期與前次移轉公告土地現值的差額計算,如果持有的時間太久或是持有期間正好地價大幅上漲,則土地增值稅額便可能會相當龐大。 不過,土地稅法亦訂有相關的稅賦減免,如:為鼓勵民眾取得自有房屋,則有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時的優惠稅率之規定,為獎勵長期持有土地穩定房地產市場及經濟,則有長期持有減徵的規定,另外也有因開發都市地區舉辦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時,也有計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減徵土增稅的規定等。其中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的情形,若搭配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的優惠規定,將可以擁有兩次節稅的機會。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利用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是土地的部份),則考慮按照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人一生一次之規定,讓夫所有或妻所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分別適用兩次的最低10%的優惠稅率。 假設原夫甲所擁有兩棟自用住宅用地所座落之土地(其妻並無不動產的情況下),可將其中一棟房屋及土地先行贈予移轉與甲之妻乙,則夫甲及妻乙均可以於出售不動產時適用一人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妻乙本身即擁有自用住宅時,則應考慮何者的土地增值稅額較高或是將會適用到較高的一般稅率,才能決定贈與移轉是否比較划算。 又,夫妻間贈與財產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適用,則按該法第20條第6款之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是夫妻間如果在課稅當年度相互贈與之財產中有不動產時,由於並不計入贈與總額中,所以也不會被核課贈與稅之規定,合該於此附帶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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