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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罪狀證據(VISA帳單)
2010/07/14 19:20:22瀏覽703|回應0|推薦2

( 2008是閏年,要以366天計息 )

VISA 10帳單 (本期年利率16.99%)

上期本金餘額  = 上期應繳總額 - 上期雙享金本金 - 上期雙享金手續費 - 上期利息

89586-4771-1878-1294=81643

本期正確利息計算 = 上期本金餘額  X 年利率  / 一年總天數 X 計息天數

(9/25~10/14) 81643 x16.99/100/366 x20=757.986104

(10/15~10/24) 89586-8570=8101681016 x16.99/100/366 x10=376.082470

利息差額1246-757.9861038-376.082470=111.931426花旗ANT112(小數點四捨五入)

花旗銀行本月亂計利息如下:(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

(9/4 ~ 9/24) 4771(上期雙享金本金) x16.99/100/365 x21=46.636852

(9/25~10/14) 89586-1294=8829288292 x16.99/100/365 x20=821.962236

(僅扣除上期利息,而上期雙享金本金4771元及手續費1878元仍加入計息)

(10/15~10/24) 89586-8570=8101681016 x16.99/100/365 x10=377.112833

利息總計46.636852+821.962236+377.112833=1246 

Remark: 以上是200810月帳單,與花旗銀行職員代號2478s.核對計算

帳單計息:1246

花旗銀行本月多收本人112元,多收就是額外加收,而並從本金中扣除,於下一期帳單就再算利息;下一期又多收,又未從本金中扣除,於第三期帳單就再算利息,該扣的本金沒扣除,這樣一再的被累計,越滾越多,越A越多,花旗很會大肆A錢 !

每期都將手續費違法計收利息: 本月多收 20 天利息

涉侵占罪嫌: 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涉重利罪,刑法第32章第344條。

將雙享金本金4771元,每期都違法計收50~52天利息: 本月多收 51 天利息雙享金是以期為單位,確認信函亦有載明,申貸第一期已先扣 3% (6870)雙享金入帳的同一天98/2/4又扣第一期手續費1878元;延遲一天匯款又再A一天利息。每期都有依據確認信函合約繳交當期的分期本金4771元,與當期的手續費1878元,還敢將上期已繳交的本金4771元手續費1878元再加計利息,花旗真會大肆亂A錢。(如上述花旗銀行亂計利息計算明細)

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嫌;涉侵占罪嫌: 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

涉刑法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依法閏年要以366計息

涉侵占罪嫌: 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

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花旗銀行是全球最大詐騙集團!利上加利大肆A錢!

Ps. 本人所留存Visa帳單20085 ~ 20092月,10張帳單花旗銀行都有A錢,以現行一罪一罰計算,光是對本人花旗銀行就有10個刑事罪。若累積從以前到現在所有類似A錢的帳單,那花旗銀行相關代表人就得被判「無期徒刑」。

花旗銀行所作所為,並不只是單對本人而已,而是長久以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的作業都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銀行所有人員也都是依這標準作業流程在作業,且利息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對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絕對不是只單對本人一人。明明就是公訴罪,涉及的層面既廣且久遠,受害者人數乘以次數最後相乘的結果將是不小的數值,加上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就很驚人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然,經歷一年又二個多月,所有經辦本人控告花旗銀行的檢察官及法官,居然沒有一位能秉公處理,在事實證據俱在情況下,硬是要結案或不起訴。

尤其是北檢周慶華檢察官,於98825在台北地方檢察署第19偵查庭,大約是16:05左右開始詢問告訴人聲告花旗案件,被告未能秉公處理案號:雨股98年度他字第4624號,於偵查庭兩度欲想撤銷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且又遺失乙份714日本人在信義分局提出的加告花旗銀行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印文等罪狀紙正本,含佐證資料及求償金額計算共8頁。

1.      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不起訴花旗銀行有罪。證據,北檢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他字第4624號、98偵字29063號。

2.      高檢地股檢察官駁回「聲請再議」,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有罪。證據,高檢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

3.      高檢檢察長顏大和,縱容地股檢察官,枉法駁回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有罪

4.      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簽結98年他字第9818號,有罪

5.      北檢列股檢察官郭麗娟,官官相護,蓄意袒護陳淑雲,簽結99年他字第153號,有罪

6.    北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草率辦案98年聲全27號,有罪。以電詢周慶華(雨股檢察官)的答覆,枉以下駁回判決,如此無知昏庸,連基本的查證都不會! 

7.      北檢稱股檢察官林忠志,官官相護,蓄意袒護郭麗娟,簽結99年他字第2328號,有罪(尚未提告稱股檢察官林忠志瀆職)

8.    北檢敬股檢察官周士榆,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簽結99年他字第1235號,有罪

(尚未提告稱股檢察官林忠志瀆職)

9.    北檢檢察長林玲玉,縱容北檢檢察官,枉法簽結上述有關北檢承辦案件,有罪

以上一干人等涉刑法第     124     125     瀆職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銀行局一干人等涉刑法第     124     125     127     130     瀆職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正準備提告中)

本文並於99,07,14 e-mail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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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10,07,17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12,828 人次

 Ps. 請保留所有銀行的帳單包括信封(若有9899年或以前的帳單及相關約定條款更好),信用卡預借現金、即享金等各種貸款、放款之所有約定條款,請讓所有人都知道這訊息,讓所有人一起來懲罰惡劣的銀行業者!司法官員蓄意不依法處罰違法銀行業者,銀行局一再的縱容包庇銀行違法事件也不懲罰!那只有全國人民一起來懲處銀行局、司法官員,以及所有違法的銀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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