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7/14 19:20:22瀏覽703|回應0|推薦2 | |
( 2008是閏年,要以366天計息 ) VISA 10月帳單 (本期年利率16.99%) 上期本金餘額 = 上期應繳總額 - 上期雙享金本金 - 上期雙享金手續費 - 上期利息 89586-4771-1878-1294=81643 本期正確利息計算 = 上期本金餘額 X 年利率 / 一年總天數 X 計息天數 (9/25~10/14) 81643 x16.99/100/366 x20=757.986104 (10/15~10/24) 89586-8570=81016;81016 x16.99/100/366 x10=376.082470 利息差額:1246-757.9861038-376.082470=111.931426花旗A我NT:112元(小數點四捨五入) 花旗銀行本月亂計利息如下:(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 (9/4 ~ 9/24) 4771(上期雙享金本金) x16.99/100/365 x21=46.636852 (9/25~10/14) 89586-1294=88292;88292 x16.99/100/365 x20=821.962236 (僅扣除上期利息,而上期雙享金本金4771元及手續費1878元仍加入計息) (10/15~10/24) 89586-8570=81016;81016 x16.99/100/365 x10=377.112833 利息總計:46.636852+821.962236+377.112833=1246 Remark: 以上是2008年10月帳單,與花旗銀行職員代號2478吳s.核對計算 帳單計息:1246元 花旗銀行本月多收本人112元,多收就是額外加收,而並從本金中扣除,於下一期帳單就再算利息;下一期又多收,又未從本金中扣除,於第三期帳單就再算利息,該扣的本金沒扣除,這樣一再的被累計,越滾越多,越A越多,花旗很會大肆A錢 ! 每期都將手續費違法計收利息: 本月多收 20 天利息 涉侵占罪嫌: 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涉重利罪,刑法第32章第344條。 將雙享金本金4771元,每期都違法計收50~52天利息: 本月多收 51 天利息雙享金是以期為單位,確認信函亦有載明,申貸第一期已先扣 3% (6870元),雙享金入帳的同一天 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嫌;涉侵占罪嫌: 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 涉刑法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 涉侵占罪嫌: 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 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花旗銀行是全球最大詐騙集團!利上加利大肆A錢! Ps. 本人所留存Visa帳單2008年5月 ~ 2009年2月,10張帳單花旗銀行都有A錢,以現行一罪一罰計算,光是對本人花旗銀行就有10個刑事罪。若累積從以前到現在所有類似A錢的帳單,那花旗銀行相關代表人就得被判「無期徒刑」。 花旗銀行所作所為,並不只是單對本人而已,而是長久以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的作業都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銀行所有人員也都是依這標準作業流程在作業,且利息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對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絕對不是只單對本人一人。明明就是公訴罪,涉及的層面既廣且久遠,受害者人數乘以次數最後相乘的結果將是不小的數值,加上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就很驚人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然,經歷一年又二個多月,所有經辦本人控告花旗銀行的檢察官及法官,居然沒有一位能秉公處理,在事實證據俱在情況下,硬是要結案或不起訴。 尤其是北檢周慶華檢察官,於 1. 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不起訴花旗銀行,有罪。證據,北檢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他字第4624號、98偵字29063號。 2. 高檢地股檢察官駁回「聲請再議」,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有罪。證據,高檢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 3. 高檢檢察長顏大和,縱容地股檢察官,枉法駁回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有罪。 4. 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簽結98年他字第9818號,有罪。 5. 北檢列股檢察官郭麗娟,官官相護,蓄意袒護陳淑雲,簽結99年他字第153號,有罪。 6. 北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草率辦案98年聲全27號,有罪。以電詢周慶華(雨股檢察官)的答覆,枉以下駁回判決,如此無知昏庸,連基本的查證都不會! 7. 北檢稱股檢察官林忠志,官官相護,蓄意袒護郭麗娟,簽結99年他字第2328號,有罪。(尚未提告稱股檢察官林忠志瀆職) 8. 北檢敬股檢察官周士榆,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簽結99年他字第1235號,有罪。 (尚未提告稱股檢察官林忠志瀆職) 9. 北檢檢察長林玲玉,縱容北檢檢察官,枉法簽結上述有關北檢承辦案件,有罪。 以上一干人等涉刑法第 四 章 第 124 條、第 125 條 瀆職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銀行局一干人等涉刑法第 四 章 第 124 條、第 125 條、第 127 條、第 130 條 瀆職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正準備提告中) 本文並於99,07,14 e-mail to: 所有新聞媒體 司法院政風處信箱 最高等法院檢察總長信箱:黃世銘 檢察總長 法務部部長信箱:曾勇夫 部長 監察院院長信箱:王建煊 院長 總統府總統信箱:馬英九 總統 Rich 黃 99,07,14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0,07,17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12,828 人次。 Ps. 請保留所有銀行的帳單包括信封(若有98及99年或以前的帳單及相關約定條款更好),信用卡預借現金、即享金等各種貸款、放款之所有約定條款,請讓所有人都知道這訊息,讓所有人一起來懲罰惡劣的銀行業者!司法官員蓄意不依法處罰違法銀行業者,銀行局一再的縱容包庇銀行違法事件也不懲罰!那只有全國人民一起來懲處銀行局、司法官員,以及所有違法的銀行。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