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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霸凌我6年
2016/08/13 22:46:36瀏覽991|回應0|推薦0
台灣司法霸凌我6年

台灣司法黑暗,貪檢爛官一堆,官官相護霸凌我6年,連地位最崇高的大法官們也霸凌我5年之久。

本案被告(張翁錦首)當庭都已認罪,庭上還有2位證人,及錄音、錄影、筆錄等為證,更有被告犯罪確著完整證據,北檢蔡彥守還敢編造不符情事,並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台灣司法黑暗莫過於此!

司法能否改革端看執政者有心無心!司法最大問題在於檢察官、法官,要讓檢察官、法官不敢收賄、亂辦案,人民一定要取回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一旦有權自行自訴,就可直接到法院控告該法官、檢察官瀆職(刑事第124條、第125條),只要用法官、檢察官所做的判決書、處分書,連同當時案件的狀紙與證據,讓承辦法官比對,即可證明該名官員確實瀆職,而後還有哪個法官、檢察官敢胡作非為,敢恣意亂辦,司法就自然改革了。任何官員都必須被監督與挑戰,包括大法官們也不能例外,如此才會造就公平公正的司法。

台灣司法黑暗,是人民不懂得如何對抗黑暗司法,是人民不夠團結與縱容的結果,休想靠政府司法改革,馬英九執政8年,司法根本就沒改革。本人希望能串連全民,希望全國人民都能為自己、為家人,為往後的子孫們造就一個公平公正的司法。

民國99年5月26日我至北檢遞狀控告被告(張翁錦首),北檢分案99年度他字第6651號給夜股檢察官鄧媛偵辦,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李昆霖辦案,檢察事務官於民國99年9月24日下午2:10左右於第三詢問室,詢問被告與其弟翁海鵬,被告坦承確實有拿我父親的合資款項,並交給與翁海鵬,翁海鵬亦坦承有拿到合資款項,也確實有合資購買淡水農地及宜蘭農地。被告與翁海鵬也坦承,民國98年12月14日匯給我的哥哥金額17萬3仟元,是賣掉宜蘭部分土地的分配款,並且坦承宜蘭土地尚有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號及414號等2筆。(證七、證九、證十)

李昆霖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左右即提交案件給鄧媛,鄧媛卻嚴重違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第35條第二項之規定,蓄意拖延不偵辦。經我向北檢檢察長及法務部陳情,北檢才以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案件,並由新接任夜股檢察官蔡彥守繼續偵辦。

蔡彥守接辦100年度偵字第19064號,歷時約1個月左右,蔡彥守卻自己編造與偵查庭不符情事,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證十一)

1. 蔡彥守自己編造,「詎被告取得前開202萬6000元之款項後…,將之侵占入己。」。

事實: 被告與翁海鵬偵查庭時,當面向檢察事務官李昆霖坦承,民國98年有用113萬3484元買淡水土地,又有淡水登記資料及12筆淡水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為證。這怎麼會是「侵占入己」。(證四、證五)

2. 蔡彥守又自己編造,「被告取得前開65萬元後,該款項亦去向不明」。

事實: 被告與翁海鵬坦承,民國98年12月14日匯給我的哥哥金額17萬3仟元,是賣掉宜蘭部分土地的分配款,並且坦承宜蘭土地尚有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號及414號等2筆。這怎麼會是「去向不明」。(證七、證十)

3. 蔡彥守更亂用時效追訴權,竟以民國78年開始起算,為被告脫罪。

事實: 刑法第11章時效追訴權,「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故,正確計算是要以「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從上述第1.及2.項即可證實,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是民國98年。

4. 蔡彥守在不起訴處分書中寫道「於98年間,…翁海鵬即告知被告將其他相關人出資人之姓名資料傳給代書…。」,況上開土地過戶事宜,亦係翁海鵬所辦理,尚與被告無涉…。」,蓄意縱容犯罪。

事實: 被告若完全依照立據歸還相等金額土地就無偽文情事,但被告卻違背立據,又未經我方授權同意,在沒有「委託書」或口頭同意情況下,逕自以我方名義,改用113萬3484元於買賣契約上簽蓋章進行購買土地,這就是偽文。簽蓋章者就是觸犯偽文罪,而授意或教唆者亦觸犯共同偽文罪,亦即張翁錦首、翁海鵬與楊楙植代書等三人確定觸犯共同偽文罪。 (證十一)

最是離譜的是,蔡彥守在第4.項都自己坦承被告有購買淡水土地,第1.項卻說是被告「侵占入己」。蔡彥守自己不小心承認自己編造不符情事,並給予被告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蔡彥守不小心承認自己瀆職,該起訴卻給予不起訴處分。

最可惡的是,偵查庭上被告(張翁錦首)都已承認犯罪,庭上還有2位證人,被告弟弟翁海鵬及我弟弟,更有錄音、錄影、筆錄等為證,更有被告犯罪確著完整證據,北檢蔡彥守還敢編造不符情事,並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台灣司法黑暗莫過於此!

6年來我不斷的向北檢、高檢、最高檢、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馬英九時期)等單位陳情申訴,卻都推拖或置之不理,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們卻一直拖延不願審理我的釋憲案件,台灣的司法如此黑暗,霸凌我6年之久。

一旦大法官釋憲,認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自訴應委任律師為無效法律。系牴觸憲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亦牴觸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並有牴觸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釋憲後我就可不用聘請律師,自行向北院提起自訴,如此才能還我27年來的公道,並可向被告求償數千萬元(累積之今之獲利及精神求償)。

大法官們已經霸凌我5年之久,至今仍擱置不願審理我的釋憲案件。因為釋憲後人民就可不用聘請律師,自行向法院控告瀆職的檢察官或法官。此後檢察官或法官就不敢收不該收的,也不敢亂辦案件,台灣司法就會回歸公平公正。

人生的真諦…求「真理」。

真理就是事理,事理不過是「法」、「理」、「情」而已!

請大法官們坦然面對「真理」。盡速審理我的釋憲案件。

媒體們,倘若要更多檢察官瀆職證據,或要專訪,歡迎聯絡我。畢竟改變司法亂向全民都有責任。

黃純清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Blog: 擁有豐富的人生 (pchome部落格)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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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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