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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0 22:53:00瀏覽438|回應0|推薦1 | |
花 旗 銀 行 罪 狀 說 明 2 ~ 2 (可參閱PO文「花旗犯罪證據」中的證據)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四)、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 2008年9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66元。 2008年10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56元。 2008年11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98元。 2008年12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76元。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到0.01元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到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五)、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 1. 代償作業。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 2. 活用雙享金作業。 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 花旗銀行未以誠信原則履行活用雙享金作業,「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上述(四)及(五)兩項,金管會於
(六)、延遲寄發帳單,證據如附件2009年6月及7月信封。 銀行對客戶都是以「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1. VISA帳單每月截帳日是24日, 2. MASTER帳單每月截帳日是12日, 花旗銀行以此方式每月都強制向客戶詐欺、侵占所有客戶2天當期帳單上全額的利息,於次期再向客戶收取。 以上就是花旗銀行罪證的事實,無從狡辯!所有承辦花旗銀行案件或衍生案件之檢察官們也都瀆職罪確定! 本人的花旗銀行案,國泰世華案,土地合資購買案等,證據都已確鑿,檢察官們都能明目張膽亂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同理可證,受司法迫害的人應該不在少數。如果你痛恨這不公不義的司法,如果你曾受到司法的迫害,如果你厭惡銀行違法營利作為,請一起響應此次暫停繳款的大行動,就能逼迫馬政府落實司法改革。 此致:總 統 府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法 務 部 部 長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Ps. 本陳情書皆以電子郵件傳給上述機關。 Rich 黃 101,09,13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台灣的司法?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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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