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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罪狀說明 2~2
2012/09/10 22:53:00瀏覽438|回應0|推薦1

 .

花 旗 銀 行 罪 狀 說 明  2 ~ 2

(可參閱PO文「花旗犯罪證據」中的證據)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20089月至200812月。

20089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66元。

200810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56元。

200811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98元。

200812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76元。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0.01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

1. 代償作業

證據如附件MASTER帳單97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200886就將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而匯豐銀行978月帳單登載花旗銀行是在200888至郵局匯款,因200888是星期五,故匯豐銀行入帳日期是2008811日星期一。倘若花旗銀行依告訴人的委託,且於入帳日200886確實匯款給匯豐銀行做代償,加上郵局匯款作業,200887(星期四)匯豐銀行就可入帳。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86(星期三)這一天。

 

2. 活用雙享金作業

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

 

花旗銀行未以誠信原則履行活用雙享金作業,「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200824效,200825才匯入給告訴人。花旗銀行承辦活用雙享金業務,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告訴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

 

 

上述()()兩項金管會99628做出行政裁罰花旗銀行新臺幣50萬元罰鍰。這更證明花旗銀行確定違法,對告訴人的詐欺侵占偽文等罪也應當受到刑事罪制裁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如附件20096月及7信封。

銀行對客戶都是以「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1.      VISA帳單每月截帳日是242009627才寄出帳單,扣除一天列帳及寄信作業,共計延遲2天。

2.      MASTER帳單每月截帳日是122009615才寄出帳單,扣除一天列帳及寄信作業,共計延遲2天。

 

花旗銀行以此方式每月都強制向客戶詐欺侵占所有客戶2天當期帳單上全額的利息,於次期再向客戶收取

 

以上就是花旗銀行罪證的事實,無從狡辯!所有承辦花旗銀行案件或衍生案件之檢察官們也都瀆職罪確定

 

本人的花旗銀行案,國泰世華案,土地合資購買案等,證據都已確鑿,檢察官們都能明目張膽亂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同理可證,受司法迫害的人應該不在少數如果你痛恨這不公不義的司法如果你曾受到司法的迫害如果你厭惡銀行違法營利作為,請一起響應此次暫停繳款的大行動,就能逼迫馬政府落實司法改革

 

此致:總             馬 英 九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Ps. 本陳情書皆以電子郵件傳給上述機關

 

Rich   101,09,13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台灣的司法?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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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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