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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0 23:18:29瀏覽1105|回應0|推薦1 | |
. 花 旗 銀 行 罪 狀 說 明 (可參閱PO文「花旗犯罪證據」中的證據)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以下花旗銀行違法營利的行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8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流程作業,且利息都是以電腦化計算。 請注意!請核對你的帳單,只要你所往來的銀行曾經有下列任何一項不法情形,向你偷錢,或詐騙、侵占你的錢,那你就可以向他們或向銀行局申訴,並暫停繳款,甚至告他們,因為有法律保護你(如PO文:常用的法律條文)。 (一)、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 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明載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這是刷卡消費款項,未繳清的本金將會在次期被計算循環利息。 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明載活用雙享金的「最低應繳金額」,這是屬借貸款項,以定額定期繳付即可,銀行已將所有的利潤與利息費用分攤於每一期當中,並且在借貸時又先收取3%的申請手續費6,870元。 本來就是不同的消費產品,又各有各的契約條款,花旗銀行意圖貪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蓄意將兩種混合計算,用以詐欺、侵占同時有消費款項及借貸歀項的卡友們。本人起初亦不相信世界知名的花旗銀行會出錯,經過多天的反覆看了相關合約及條款,並計算帳單明細後,才敢確定花旗銀行的確是極度惡劣! 交易確認函中清楚載明活用雙享金的各期分期本金與手續費,每期(每月)都要繳交,就是所謂的每月”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包括:最低應繳本金$4,771,應繳手續費$1,878);本人也已依約每期繳交本金$4,771及手續費$1,878,花旗銀行卻一再將前期已繳的本金$4,771列為「新增消費」,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循環利息,再度向我收取不當的利息,且都是以50天到52天計算利息收取,達10個月之久。 詐欺條款,說明: 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這就是詐欺條款,意思是「就算我依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契約,繳交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或繳更多錢,倘若還有其他款項餘額未繳清,就算餘額還剩1元,我同意已繳的本金4,771元讓花旗銀行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在下一期帳單向我收取利息。」,這是利上加利之重利的行為。凡有失公平或不合理的契約條款,於法都是「無效」,更何況花旗銀行權益手冊的不合理契約,於法是屬詐欺行為。 有誰會同意前期已繳的錢,讓銀行再向你多收取一次利息,況且這是定額定期繳付的信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循環利息。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向卡友們詐欺、侵占金錢!多年來受害的卡友人數應該不少! 證據:「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證據: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花旗銀行連當期「活用雙享金」的手續費1878元,都加入計循環息計算,每月再違法收取21天的手續費利息。 每期額外多收之金額,於下一期帳單再加入計息;下一期又多收,又於下下一期帳單又再加入計息,以此累加,不斷利上加利,又繼續滾利上利。前述的滾利上利的金額收取後,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真是太可惡!
(三)、閏年利息計算。2008是閏年應以366天為底計息,花旗銀行居然以365天計息。 證據: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侵占所有客戶一年的利息差額最多可侵占13次/人(例如:2008年1月~2009年1月),而花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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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