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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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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18:08
問候是春,關心是夏,願所有的朋友真心待你,溫柔是秋,浪漫是冬,願所有快樂跟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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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2:32

hi, 您好,你有遇過方彬彬法官這個人嗎?可彼此交換心得,我的e-mail:frank12.jeng@msa.hinet.net.

frank

Email:E-Mail URL:URL

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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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20:34

親愛的 udn 格友,您好:

各位久等的 udn 部落格新版,即將於 2013/06/17 上線

我們誠心邀請您共同迎接全新面貌的 udn 部落格。

需請您特別注意的是, udn 部落格新版的全域網址將進行切換,預計於 2013/06/17 (一) 凌晨 00:00-12:00 停機。切換完畢後的新版網址將改為http://blog.udn.com/,舊版網址則改為http://classic-blog.udn.com/。屆時會有全新的部落格體驗,等待您的參與和經營分享。

相關詳情請參考「udn 部落格新版上線預告

敬祝 快樂順心

udn 部落格.電家族 敬上


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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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21:14
親愛的udn格友,您好:

讓各位久等的 udn 部落格新版,即將於2013/06/17上線!

我們誠心邀請您共同迎接全新面貌的udn部落格。

需請您特別注意的是, udn部落格新版的全域網址將進行切換,預計於2013/06/17(一) 凌晨00:00-12:00停機。切換完畢後的新版網址將改為http://blog.udn.com/,舊版網址則改為http://classic-blog.udn.com/。屆時會有全新的部落格體驗,等待您的參與和經營分享。

相關詳情請參考「udn部落格新版預備上線公告說明」。

敬祝 快樂順心

udn部落格.電家族 敬上


茶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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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23:04

政府不要總把人民當搖錢樹賺太多

中山高速公路,自64年通車即收取過路費,至77~78年就已超收建造費用。在82年立法院提議擬停收過路費,不過,決議卻不停反增,由25元漲至40元,其理由是將之一部份作為新建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及維修的費用,一部份作為回饋道路二旁之居民噪音傷害所需。

高速公路噪音條例一直躺在立法院裡20多年,沿線居民噪音傷害無法得到回饋,政府失信於民在先。然而,又所建的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興建及維修費用,全由過路費支出,也就新建造的高速公路費用全是人民出資,為何還要向人民再次徵收過路費?這豈不是政府向人民強橫不義的行為嗎?

如今台灣高速、快速道路網大概即將完成,以後再興建的需求必將減少,所需費用自然降低。過去行經高速公路有一半未經收費站不必繳費,今天高公局改變為以計程方式收費,也就是說每一輛車走高速公路必要繳費。過去橫向高速公路不收費,今也要加入計程收費。將來改為電子收費後,可能就沒有過年過節、颱風時間停止收費優惠了,所以過路費必定增加不少。

由此可見,在支出減少,收入增加情況下,高工局收費標準不能仍停在過去過路費40元當做為標準來計算,極為不合理,為長遠之計使用者付費是可以勉強接受,但是,政府不要總把人民當搖錢樹賺太多,應該至少降低為目前所規劃收費的打5折,也就是10公里免費,每1公里過路費1元改為0.5元,才能讓人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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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5 12:19
《1段》

●同時【欠債還錢】【借本錢還本錢】部分,
當然 也不能賴帳 不先還!
限期分期 先清償完 本金借款 才有個性!
才有穩固立場談事情! 不管打贏打輸官司 都不先自敗 先自己難看!

Rich 黃:
●那花旗銀行A客戶幾十年的錢為何不先吐出來!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己之給付

*上段回覆 引用【憲法法條】走火入魔!
 →個人主觀解讀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忘記【讀書目的】【學憲法法條目的】
 →學做人「清清楚楚 乾乾淨淨 擺第1!」
*不是 討回公道 敵對對抗 名利地位 學會法條互辯 狗咬狗 擺第1!
*自己立場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誰會相信你? 肯定你?

●欠「清清楚楚乾乾淨淨本金」 借貸「合法的本金」部分 就要還!
●你向 有營業執照有公信力合法銀行 借貸!
 →又不是向 沒營業執照 沒公信力 地下錢莊 借不清不楚錢!

●講到【合法本金借貸】部分 就先認定【合法本金借貸】這部分 先清償!
 →不要又亂扯 又主觀 又自己法條 未審先判!
 →可跟著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合法本金部分 慢慢還 或根本不用還!

●個人認為 你現在作法
 →就是【無有力證據】!牽扯其他【未定相關】【憲法法條】!
 →就【未審先判】!【先爭辯】!【沒完沒了】!1再亂引用沿用!
 →若走錯路 你的罪過 不止欠錢不還而已!
 →還誤導社會大眾 欠正錢可以不還! 或欠不正錢 也可以不還! 濫包心!

Rich 黃(黃純清)(richtch99) 於 2012/09/05 20:00 回覆:

    上段回覆 引用【憲法法條】走火入魔!

→個人主觀解讀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Rich Ans.憲法條文既簡單又明瞭你若認定是憲法條文有重大瑕疵那請你建請修憲

→個人主觀解讀  既搞不清楚  又自已為是

 

*忘記【讀書目的】【學憲法法條目的】

 →學做人「清清楚楚 乾乾淨淨 擺第1!」

Rich Ans.:本人是電子工程畢業,非法律系專業,你既是專業竟然是非不分,欲加怪罪,誰該學習

 

    不是 討回公道 敵對對抗 名利地位 學會法條互辯 狗咬狗 擺第1!

Rich Ans.:狗說狗話,本人不懂,請找翻譯來對話

 

*自己立場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誰會相信你? 肯定你?

Rich Ans.:證據就是一切銀行財團欺壓百姓是合法,人民抓弊就是不乾淨,你也太偏頗了吧倘若行得正銀行與檢察官、法官及銀行局等官員,也可依法來告本人呀又幾十年來誰有機會與能力揭發!?冥冥之中一切都是天意

 

欠「清清楚楚乾乾淨淨本金」 借貸「合法的本金」部分 就要還!

Rich Ans.:正確!但相對的銀行A錢部分也該還給客戶,賠償利息,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畢竟銀行是將這些偷竊、詐騙、侵占來的本金再借貸出去再讓他們賺取額外的利息收益!

 

你向 有營業執照有公信力合法銀行 借貸!
 →又不是向 沒營業執照 沒公信力 地下錢莊 借不清不楚錢!

Rich Ans.:合法銀行長期做非法營利,不可惡嗎!連閏年利息與延寄帳單都要A

 

講到【合法本金借貸】部分 就先認定【合法本金借貸】這部分 先清償!

→不要又亂扯 又主觀 又自己法條 未審先判!

→可跟著 不清不楚 不乾不淨 合法本金部分 慢慢還 或根本不用還!

Rich Ans.:不是不還就是因為前置性協商,計算欠款才發現惡質銀行長久違法營利!沒有所謂主觀,證據會說話!法律就是法律哪有自己法條,是你發明的喔!該還的跑不了,一切依法辦理

 

 

個人認為 你現在作法
 →就是【無有力證據】!牽扯其他【未定相關】【憲法法條】!
 →就【未審先判】!【先爭辯】!【沒完沒了】!1再亂引用沿用!
 →若走錯路 你的罪過 不止欠錢不還而已!
 →還誤導社會大眾 欠正錢可以不還! 或欠不正錢 也可以不還! 濫包心!

Rich Ans.:司法不給公道,銀行局袒護,主管機關又不督導改正,這種是民主法治國家無奈僅能訴諸社會共同撥亂反正,迫使落實司法改革

 

可知本人在提告之前,曾與花旗等四家銀行溝通協商過,給這四家至少4~6個月時間,他們都以為政商關係良好,銀行法務部門在司法層面中也多有其學長學弟或好友,認定本人對他們無可奈何,至目前為止事實也是這樣,休想吃定平民百姓

 

我就是要懲罰銀行,糾正司法!司法不公不義,百姓就無處申冤討公道

 

倘依就不明是非,又不客觀公正,就無須再聊!等你回神仍可再敘!

 

Rich    101,09,05

 

 

有空不妨造訪:

 

真理,尊重與規矩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549&prev=554&next=545

 

合資購買土地案 ~ 二十年來的詐欺,終於真相大白!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81&prev=83&next=71&l=f&fid=14

 

天意!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62&next=61&l=f&fid=14

 

 

Regeneration - 我的母親 ~   (必看)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344&prev=2&next=330&l=f&fid=8

 

Have a rich life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2&prev=6&next=344&l=f&fid=8

 

Miracle (奇蹟)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6&prev=9&next=2&l=f&fid=8

 

心靈語錄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58&prev=545&next=15&l=f&fid=8

 

人間極樂世界!

http://tw.myblog.yahoo.com/richtch99/article?mid=9&prev=10&next=6&l=f&f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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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4 12:51

*你同很多人士1樣 很認真 看憲法相關資料 每1字! 或看 別人文稿 相關法律資料 每1字 寫很多字!

*抓住1個關鍵重點: 證據! 而且是【有力證據】! 關鍵重點不只是運用憲法【法條權利】寫字而已! 重點在【事實寫在】【有力證據】上 才會讓人信服肯定接受! 也才有資格 不管別人【死不認錯】! 依法照判定罪!

*前面提到 大行動 第1項:
1、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如何舉證】偷竊、詐騙、侵占【證據】?

A、【起訴】並不代表有罪,只是 公權力 單方面 蒐證階段、舉證階段!

B、不能1再運用 【證據已可起訴】 就是有罪認定 主觀看事情!
  不能1再運用 講多次 【證據已可起訴】
  就自我麻醉固執 就變成真的 認定有罪 主觀看事情!
  這都經不起時間考驗!
  你寫再多字 都無用! 看憲法走火入魔 就是這種現象!
  有人很快會覺醒! 有人1輩子 輸不起 不覺醒 回頭! 看太多了!

C、簡單講:會敗訴被駁回 【就不是有力證據】!
  判決書 都會交代清楚法理!
  不服 可以再上訴!
  經過3審3制 長時間文筆考驗 及多位 不同資深法官 法理經驗判定!
  自然更清楚 3方癥結問題 誰是誰非!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3方指→(告訴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法庭法官)等3方!

D、來文!還沒有具體提出【起訴證據】內容!
  若要繼續推展【大行動】非提出【起訴證據要點】前3項有力證據!
  才能先站得住基本腳! 引人公斷公議! 

E、【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部分,
  當然繼續 指證 查證 找有力證據 下去!
  同時【欠債還錢】【借本錢還本錢】部分,
  當然 也不能賴帳 不先還!
  限期分期 先清償完 本金借款 才有個性!
  才有穩固立場談事情! 不管打贏打輸官司 都不先自敗 先自己難看!
  剩下【高循環利息民刑事爭議】部分 等打完官司再說罷!

Rich 黃(黃純清)(richtch99) 於 2012/09/04 20:03 回覆:

由於你對我不熟悉,所以僅能以自己的猜想來做認定,不怪你!本人明法,明理,明情,所以給相關銀行及政府相關機關長達3年又9個月時間,而這個無能政府,讓多數的擁護者痛心,還不知道該如何做真是阿斗

 

1、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如何舉證】偷竊、詐騙、侵占【證據】?

Rich Ans.被你說中了,我最近在整理證據上傳,讓所有人看清花旗有多惡劣!因為上傳都得是jpg檔。

 

A、【起訴】並不代表有罪,只是 公權力 單方面 蒐證階段、舉證階段!

Rich Ans.【起訴】並不代表有罪,但【不起訴】也不代表有罪,對吧!因為檢察官只有偵察權,沒有審判權!於法仍可自訴!礙於本人做貿易多次被搞,至今仍窮困沒錢可聘律師。

 

 

B、不能1再運用 【證據已可起訴】 就是有罪認定 主觀看事情!
  不能1再運用 講多次 【證據已可起訴】
  就自我麻醉固執 就變成真的 認定有罪 主觀看事情!
  這都經不起時間考驗!
  你寫再多字 都無用! 看憲法走火入魔 就是這種現象!
  有人很快會覺醒! 有人1輩子 輸不起 不覺醒 回頭! 看太多了!

Rich Ans.本人對法律的認知算還在行!有罪無罪都在證據,誰都無法狡辯!但檢察官及法官就是敢視【有力證據】為無物,你又能怎樣!更甚,只要第一位承辦檢察官簽結,不論你怎麼再告,再向任何機關陳情申訴,通通沒用。這就是現有的台灣司法,他~馬的爛!司法官員獨大,愛怎麼做沒人願意督導管理。

 

C、簡單講:會敗訴被駁回 【就不是有力證據】!
  判決書 都會交代清楚法理!
  不服 可以再上訴!
  經過3審3制 長時間文筆考驗 及多位 不同資深法官 法理經驗判定!
  自然更清楚 3方癥結問題 誰是誰非!
  任何人 有能力 下筆清楚3方【證據證明力】 3種不同想法立場!
  自然清楚 罪惡逃不過真理真相! 人類都不笨 1點就通!
  3方指→(告訴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法庭法官)等3方!

Rich Ans.不認同【就不是有力證據】!檢察官及法官就是敢視【有力證據】為無物,你又能怎樣!目前只到高檢察署聲請再議被駁回,無奈又沒錢可聘律師交付審判或自訴。

 

D、來文!還沒有具體提出【起訴證據】內容!
  若要繼續推展【大行動】非提出【起訴證據要點】前3項有力證據!
  才能先站得住基本腳! 引人公斷公議! 

Rich Ans.說的很對!我早有打算公諸社會。

 

E、【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部分,
  當然繼續 指證 查證 找有力證據 下去!
  同時【欠債還錢】【借本錢還本錢】部分,
  當然 也不能賴帳 不先還!
  限期分期 先清償完 本金借款 才有個性!
  才有穩固立場談事情! 不管打贏打輸官司 都不先自敗 先自己難看!
  剩下【高循環利息民刑事爭議】部分 等打完官司再說罷!

Rich Ans.證據早已足夠,無須再查。

那花旗銀行A客戶幾十年的錢為何不先吐出來!

民法264,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己之給付。

花旗銀行刑事罪跑不了!民事不急,不和解,相關負責人絕對是無期徒刑

一罪一罰,一個月就有百萬帳單,還要乘以幾十年呢!

 

 

Rich   10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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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14:37

▲現代人務實 做事簡單明瞭 多說無益!
▲請具體簡單提出 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多聯絡!
▲無法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請人幫忙轉貼 浪費時間無益!

*大行動:
1、偷竊、詐騙、侵占違法營利的銀行最可惡?【如何舉證】偷竊、詐騙、侵占【證據】?
2、一旦銀行願意與我們和解,就會有幾十位的濫權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們,以及銀行局官員,還有政

府相關部門官員們全部都觸犯刑法第124 條與第125條,瀆職罪確定。搞不好,還得內閣重組!

*第1項須【舉證證據】!第2項【還不夠明確】!
*和解之後 仍屬民事借貸問題 要「司法改革」什麼法條?
*和解之後 仍屬民事借貸問題 公職人員因何犯刑事瀆職?

*即使公職人員瀆職!即使行政政策有嚴重瑕疵!
*卡債人 借錢還錢 借本錢還本錢 天經地義事情!
*算利息 也是鐵的事情! 合理事情!
*法定年息(20%以內合法)! 減少利息 長期低利 還是要還!
*不然誰願意借款給你週轉應急? 或亂花用?
*(卡債人 1般給人印象 亂花用 為多數!)

▲現代人務實 做事簡單明瞭 多說無益!
▲請具體簡單提出 可以【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多聯絡!
▲無法啟動「司法改革辦法」或「連署公投辦法」! 請人幫忙轉貼 浪費時間無益!

Rich 黃(黃純清)(richtch99) 於 2012/09/03 23:07 回覆:

都已提告多次,連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北檢,板檢,金管會銀行局我通通都有給證據,任何人一看就可判定花旗銀行有罪.

鄭r.你是法律相關行業,你當然知道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和解就是一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不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的下三爛手法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任何人欠銀行錢,銀行總是毫不留情,用盡所有的辦法,逼迫你還錢,對吧!這當然是合法。那,銀行業者們向客戶們偷竊、詐騙、侵占來的錢,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

 

124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127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30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

Rich 黃(黃純清)(richtch99) 於 2012/09/03 23:37 回覆:
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銀行和解就是一個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倘若銀行規規矩矩的賺他們的錢,金管會銀行局偏袒銀行,讓銀行收取顯不相當的利息,銀行客戶及卡友們當然就得照單付款!這當然是合法。

但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這種下三爛方式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以這種見不得人的惡劣手法,又再度借貸出去賺取利息,請問這些錢銀行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

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茶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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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2 10:51
何謂「同理心」?何謂「公平正義」?馬總統這種做法並非改革,而是變相向全民勒索。

馬總統認為油電雙漲是為社會公平正義而改革。王建煊院長認為,馬政府推油電雙漲,是天經地義的事,不只是油電要漲,水價也應該提高,而為他加油。

根據媒體報導,馬總統呼籲人民:「我們要有同理心」來面對漲價。不過,這些月收入數十萬元的高官們,你們住的房子、坐的車子、用的水電、吃的大餐全是全民買單,讓你們無法想像我們一般市井小民每日為生活奔波的辛勞。正好相反,缺乏「同理心」的是你們而非我們。

馬總統這種做法並非改革,而是變相向全民勒索。真正要改革應該先從杜絕黑洞做起,改善台電、中油虧損原因,再檢討是否該調漲及調漲多少。況且,台電、中油的虧損都是政府本身政策錯誤及管理不當導致。

再說,馬政府將電價以一次漲足,改分三次漲足,人民只有前半年可省幾百元而已,結果都一樣。根據先前馬政府說明:台電五月十五日要以一次漲足,而不願分段調漲。原因是五月十五日先漲一半,十月一日再漲一半,台電將減少三三○億元收入。我們就以此標準計算,台電每個月能增加一四六.六億收入,台電一年就能增加一七五九.二億收入。一年之後就能填補六年來半個資本額一七○○億的虧損,但是,台電卻沒有制定電價調漲停止日,一年之後已補足所有虧損,是否降為原價,否則每年仍然賺進一七五九.二億元,永無止境的剝削人民血汗錢,馬總統你認為合理嗎?這豈是你所謂的油電雙漲是為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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