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已提告多次,連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最高檢,高檢,北檢,板檢,金管會銀行局我通通都有給證據,任何人一看就可判定花旗銀行有罪.
鄭r.你是法律相關行業,你當然知道法律上講求證據,證據已可起訴花旗銀行相關負責人,結果通通是判無罪不起訴,駁回,又不彈劾瀆職官員,大法官又不釋憲所以又不能自訴,這是什樣的司法,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和解就是一新事證,證明上述官員皆瀆職,否則銀行沒犯法哪須要和解!銀行的偷竊、詐騙、侵占是屬刑事,並非民事,銀行財大氣粗,一般人僅能用刑事來逼迫他們民事和解.
不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銀行是以偷竊、詐騙、侵占的下三爛手法欺壓客戶或卡友們,任何人欠銀行錢,銀行總是毫不留情,用盡所有的辦法,逼迫你還錢,對吧!這當然是合法。那,銀行業者們向客戶們偷竊、詐騙、侵占來的錢,要不要還給客戶,要不要賠償利息,要不要再加三倍賠償(消保法第51條)!
第 124 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數官員瀆職,馬政府顏面盡失,多年來陳情申訴,都以不介入司法為由,自命清高,殊不知司法制度嚴重瑕疵,卻又讓下屬我行我訴束,搞得這麼多官員被我告,他~馬的政府還能不知恥嗎!?還不落實改革嗎!
Rich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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