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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7 20:19:16瀏覽975|回應0|推薦0 | |
花旗銀行犯罪證據 2 ~ 2 (The crime evidence of CITI BANK TW)
證據如下: (PS. 一目瞭然,請按 =>>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第(一) ~ (三)項證據:
2008年5月帳單
2008年6月帳單
2008年7月帳單 2008年10月帳單
第(二)項證據還有: 2009年VISA帳單,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加入循環計算利息。
第(四)項證據:小數點直接進位。
第(五)項證據:餘額代償作業、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 如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
第(六)項證據:延遲寄發帳單。 請核對你的帳單結帳日,與銀行的寄件日,信封或帳單上應該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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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