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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犯罪證據 2 ~ 2
2012/09/07 20:19:16瀏覽975|回應0|推薦0

 

 花旗銀行犯罪證據   2 ~ 2

(The crime evidence of CITI BANK TW)

 

證據如下:

(PS. 一目瞭然請按 =>>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richtch99/2012/09/08/126051)

 

() ~ ()項證據: 

 

20085月帳單

 

20086月帳單

 

 

 

 

20087月帳單

 

 

 

 

200810月帳單

 

 

 

 

()項證據還有: 2009VISA帳單,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加入循環計算利息。

 

 

()項證據:小數點直接進位。

 

 

 

()項證據:餘額代償作業、雙享金作業,未匯出款項即開始計算利息。


MASTER帳單97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

 

花旗銀行於200886就將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而匯豐銀行978月帳單登載花旗銀行是在200888至郵局匯款,因200888是星期五,故匯豐銀行入帳日期是2008811日星期一。倘若花旗銀行依告訴人的委託,且於入帳日200886確實匯款給匯豐銀行做代償,加上郵局匯款作業,200887(星期四)匯豐銀行就可入帳。

 

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86(星期三)這一天。

 

 

()項證據:延遲寄發帳單。

請核對你的帳單結帳日,與銀行的寄件日,信封或帳單上應該會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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