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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4 00:06:29瀏覽327|回應0|推薦0 | |
. 刑 事 告 訴 狀
告訴人: 黃XX 住 臺北市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 被 告: 大法官 賴浩敏 (司法院院長) 住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大法官 蘇永欽 (司法院副院長) 住 同上 大法官 林錫堯 住 同上 大法官 池啟明 住 同上 大法官 李震山 住 同上 大法官 蔡清遊 住 同上 大法官 黃茂榮 住 同上 大法官 陳敏 住 同上 大法官 葉百修 住 同上 大法官 陳春生 住 同上 大法官 陳新民 住 同上 大法官 陳碧玉 住 同上 大法官 大法官 羅昌發 住 同上 大法官 湯德宗 住 同上 告訴人控告上列15位大法官違憲瀆職,違背憲法第171條,憲法第171條明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亦即人民或機關對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大法官就必須做解釋,這是大法官的職責!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是針對個案是否有確定終局判決為釋憲要件,與告訴人第二次至第五次的聲請釋憲訴求完全不同,告訴人是以憲法第171條為由聲請釋憲,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是法條上的問題,完全與個案無關,故適用憲法第171條,大法官必須針對刑事訴訟法258條之1與319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做出解釋;況且,任何法律或規定凡牴觸憲法者一律無效,即便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亦不能牴觸憲法。 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本人聲請案共有5次之多,除第一次100年2月24日的聲請案,因涉及尚未終局判決的個案,議決不受理尚符合規定;但是,第二次至第五次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已經違背憲法第171條職責,15位大法官集體公然違憲;並觸犯刑法瀆職罪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早已牴觸憲法,並早已長久侵犯「人權」,台灣人民的「人權」可以抹煞嗎!以人民為主的民主國家,竟敢任意剝奪人民的「人權」。 司法權位最高的大法官們已是上樑不正,又能如何教誨全國所有的法官!難道不知身教重於言教嗎!15位大法官一再剝奪憲法所保障的人權,不僅一生英明受損,並也留下記錄,值得嗎!人生的目的,在於創造幸福與捍衛正義,而人生最珍貴的就是真理,在於呈現事實與真相。 15位大法官們,博學多聞,學經歷之高,卻不及電子專科畢業的我。為訴求公平正義,遵循法律討回公道,卻被全面惡意打壓,從 濫權司法至此,至今也僅剩下 黃檢察總長可撥亂反正,為與不為皆由您,在您的人生記錄,以及台灣的司法歷史絕對記上一筆。 告訴人證物名稱及件數: 1. (第2次)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日期100年5月20日。 2. 司法院函,日期100年8月2日,院台大二字第l000012477號,第1378次會議。 3. (第3次)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日期100年9月6日。 4. 司法院函,日期100年10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l000022399號,第1379次會議。 5. (第4次)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日期100年10月5日。 6. 司法院函,日期101年3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l010006277號,第1385次會議。 7. (第5次)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書日期101年 8. 司法院函,日期100年6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l010007342號,第1389次會議。 此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 黃檢察總長 撰狀人: 黃 X X 中 華 民 國 101年 7 月 3 日 黃檢察總長,倘若有空不妨瀏覽我的奇摩部落,其中又以分類:Have a rich life內的 心靈語錄、Regeneration - 我的母親 ~ 他、Have a rich life、Miracle (奇蹟)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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