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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11:56:46瀏覽212|回應0|推薦0 | |
. 台灣的司法?私法? ~ 銀行局篇 受文者: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金管會主委 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 性別:男 年齡:51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 花旗銀行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如下: 1. 「活用雙享金」之信用貸款確認信函就是證據,載明以期為單位申貸第一期先扣3 % (6870元),而後每期僅需再繳本金4771元與手續費1878元即可。花旗銀行卻從 2.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證據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3. 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閏年是有366天,當然就得以366天為基礎按天數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任何人都不能狡辯。 4.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證據:本人MASTER帳單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5.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證據:本人MASTER帳單97年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本人銀行帳簿。 6.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2009年6月及7月信封。銀行對客戶都是以「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以上所有違法超收的金額,花旗銀行又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是世界上最惡劣的知名銀行,太可惡! 花旗銀行的作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7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早已受其害而不知,因為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作業流程作業,且利息之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 上述4及 而1、2、3、6四項,銀行局自始至終亂掰、瞎扯、說謊整理如下: 第1及2項:銀行局自始至終認定花旗(台灣)銀行,並無將手續費加入本金餘額計算之情事。 證據:VISA卡各期帳單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其計算公式與數字,花旗銀行無法狡辯。銀行局蓄意袒護花旗銀行,共同欺壓花旗銀行眾多客戶。 第3項:查目前國際作法有採360天365天為利率之計算基礎,而國內利率業改採365天,尚符合國際上作法。 證據:在台灣就得依據台灣法律,如第3項所述,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銀行局為袒護違法銀行就亂掰、瞎扯。 第6項: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銀行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銀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證據:在台灣就得依據台灣法律,如民法第206條與第238條。 論理:銀行局允許銀行業者延遲寄發帳單,而不裁罰,那在延遲寄發帳單期間的利息全數都得由銀行局支付;或者是,銀行業者都可延遲寄發帳單給客戶而不被裁罰,理所當然客戶延遲繳款也無須被銀行處以滯納金,或是違約金,這才是平等互惠原則。 銀行局不願重新統一規範,並懲處所有違法營利的銀行,於法,銀行局就是幫兇,銀行局早已瀆職並確定。 在本人長期逼迫並多次聲明要告銀行局的情況下,銀行局終於發佈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人2年多來的申訴,銀行局卻僅要求銀行業者改正「違約金過高」此項而已,而所有銀行的其他問題銀行局仍睜眼默許,任所有銀行繼續違法營利。 銀行局瀆職官員計有: 前銀行局局長張明道、現任銀行局局長桂先農、二位副局長、外國銀行組五組組長、外國銀行組二科鄭科長等,共計6位。 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而承辦銀行局案的板橋地檢不奉公守法,未依法起訴上列6位銀行局瀆職官員。 銀行局案瀆職司法「官」員及其承辦案件如下:(板檢) 1. 公股檢察官:98度他字第7584號,公股。 2. 王盛輝:100年度他字第3947號,宏股。 3. 列股檢察官:100年度陳字第40號及100年度調字第94號,列股。 4. 枉法失職主管:檢察長蔡碧玉。 剛上任的行政院院長,以及身為法務部長、最高檢察署與金管會主委的最高長官的您,看到此申訴狀後將會如何處置? 此致: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法 務 部 部 長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金 管 會 主 委 陳 裕 璋 申訴人:黃 X X 中 華 民 國 101年 02 月 08日 此申訴狀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擁有豐富的人生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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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