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台灣的司法?私法? ~ 銀行局篇
2012/02/15 11:56:46瀏覽212|回應0|推薦0

.

台灣的司法?私法? ~ 銀行局篇

受文者: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金管會主委

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   性別:男  年齡:51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

98219本人即以申訴函向銀行局申訴花旗銀行的重大違法情事2年多來本人親自遞交的申訴狀,與在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的申訴,以及撥打電話給銀行局等方式有數十次之多,但銀行局自始至終亂掰瞎扯,執意袒護花旗銀行及其所有負責人,從不依據銀行法第125-2125-3127-4處罰花旗銀行及其所有負責人,乃至1001213日銀行局依監察院指示,逕覆本人並副知監察院的來函,仍對監察院說謊從不認錯改正本人皆有留存銀行局來函公文可為證據

花旗銀行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如下:

1.  「活用雙享金」之信用貸款確認信函就是證據,載明以期為單位申貸第一期先扣3 % (6870),而後每期僅需再繳本金4771手續費1878即可花旗銀行卻從9724開始,將本人每期已繳的本金4771,以「新增消費」名義於每下一期向本人收取38天至72不等之違法高額(16.99%20%)循環利息當期手續費1878被計入循環,每期向本人收取21之違法高額(16.99%20%)循環利息

2.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證據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1月、2月、4月、5月、6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3.  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閏年是有366天,當然就得以366為基礎按天數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當年天數」計息任何人都不能狡辯

4.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證據:本人MASTER帳單20089月至200812月,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

5.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證據本人MASTER帳單97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本人銀行帳簿。

6.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20096月及7月信封銀行對客戶都是「天」為單位計算計息,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期間的利息。

以上所有違法超收的金額花旗銀行又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是世界上最惡劣的知名銀行,太可惡!

花旗銀行的作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7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早已受其害而不知,因為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都是用標準作業流程作業且利息之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

上述45銀行局99628做出行政裁罰,以非正確的銀行法第132條規定,並且以最輕的新臺幣50萬元罰鍰處罰花旗銀行。顯然銀行局極力袒護長久違法營利的花旗銀行,而不依據正確的銀行法125-2條、第125-3條、第127-4處罰花旗銀行及其所有負責人

1236四項銀行局自始至終亂掰瞎扯說謊整理如下:

12項:銀行局自始至終認定花旗(台灣)銀行,並無將手續費加入本金餘額計算之情事。

證據:VISA卡各期帳單各期利息計算明細,其計算公式與數字,花旗銀行無法狡辯。銀行局蓄意袒護花旗銀行,共同欺壓花旗銀行眾多客戶。

3項:查目前國際作法有採360365天為利率之計算基礎,而國內利率業改採365天,尚符合國際上作法。

證據:在台灣就得依據台灣法律,如第3項所述,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銀行局為袒護違法銀行就亂掰、瞎扯。

6項: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銀行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應即向銀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銀行負擔。」。

證據:在台灣就得依據台灣法律,如民法第206條與第238條。

論理銀行局允許銀行業者延遲寄發帳單而不裁罰那在延遲寄發帳單期間的利息全數都得由銀行局支付或者是,銀行業者都可延遲寄發帳單給客戶而不被裁罰,理所當然客戶延遲繳款也無須被銀行處以滯納金或是違約金這才是平等互惠原則

銀行局不願重新統一規範,並懲處所有違法營利的銀行,於法,銀行局就是幫兇銀行局早已瀆職並確定

在本人長期逼迫並多次聲明要告銀行局的情況下銀行局終於發佈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1002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人2年多來的申訴銀行局卻要求銀行業者改正違約金過高」此項而已,而所有銀行的其他問題銀行局仍睜眼默許,任所有銀行繼續違法營利。 

銀行局瀆職官員計有:

銀行局局長張明道現任銀行局局長桂先農二位副局長、外國銀行組五組組長外國銀行組二科鄭科長等,共計6位。

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而承辦銀行局案的板橋地檢不奉公守法,未依法起訴上列6位銀行局瀆職官員

銀行局案瀆職司法「官」員及其承辦案件如下:(板檢)

1. 公股檢察官98他字7584號,公

2. 王盛輝100他字3947號,宏

3. 列股檢察官100陳字40號及100度調94號,列

4. 枉法失職主管:檢察長蔡碧玉

剛上任的行政院院長以及身為法務部長最高檢察署金管會主委的最高長官的您看到此申訴狀後將會如何處置 

此致:行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陳 裕 璋 

申訴人: X X

     101 02 08

此申訴狀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或搜尋:Richtch99 ; 擁有豐富的人生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htch99&aid=6117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