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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私法? ~ 監察院篇
受文者:監 察 院
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 性別:男 年齡:51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
監察院的職責:
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憲法第97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然而,從99年4月6日起本人即陸續寫陳情書狀,並附帶所有證據供貴院依法執行職責,提供的證據已可證明所有承辦案件之司法官員瀆職確定,然,貴院仍推諉不直接彈劾確定違法瀆職之所有司法官員,亦不移送法院辦理,僅要求相關主管處理並逕復陳訴人,相關主管包庇下屬並回覆貴院,貴院就依此結案,從未依法祭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對於涉及刑事犯罪之司法官員亦從未依法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院長及承辦本人案件之所有監察委員,倘若知恥,倘若還有法理正義,就當立即請辭,向國家賦與的最高監督職權謝罪。
一、花旗銀行案司法官員瀆職陳訴書計有:
1. 99年04月06日司法陳訴書編號:1,陳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檢察官董怡臻,北檢檢察官周慶華等三人枉法瀆職。
2. 99年04月06日司法陳訴書編號:2,陳訴北檢檢察官周慶華、陳淑雲、郭麗娟,北院法官吳勇毅等四人枉法瀆職。
結果:99年4月14日監察院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2923號,函請法務部處理後直接回覆本人並副知監察院,之後就不再追究以上六人的瀆職行為。(其中陳訴周慶華計有2次)
3. 99年07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1~1,本人陳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檢察官董怡臻,北檢檢察長林玲玉、檢察官周慶華、慶啟人等五人枉法瀆職。
4. 99年07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2~1,本人陳訴北檢檢察官周慶華、陳淑雲、郭麗娟、林忠志、周士榆、慶啟人、檢察長林玲玉,北院法官吳勇毅等八人枉法瀆職。
5. 99年08月25日司法陳訴書編號:5,本人陳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檢察官董怡臻,北檢檢察官周慶華、黃于真等四人枉法瀆職。
6. 99年08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5~1,本人陳訴北檢檢察官黃于真枉法瀆職。
結果1:99年11月17日監察院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5550號,函覆本人並提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調查後回覆監察院之影本,監察院蓄意迴避本人的陳訴狀內容與本人提供的所有證據,視本人的陳訴狀與證據如無物,蓄意以金管會包庇花旗銀行的錯誤回覆,便不再追究以上十一人的瀆職行為。(其中有幾位是被本人陳訴 2至 3次)
結果2:99年12月21日監察院再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7550號,函覆本人並提供法務部調查後回覆監察院之影本,監察院便以法務部的函覆,就不再追究以上十一人的瀆職行為。
7. 99年12月21日司法陳訴書編號:7,本人陳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檢察官董怡臻,北檢檢察長林玲玉、檢察官周慶華、慶啟人、陳淑雲、郭麗娟、林忠志、周士榆、黃于真,北院法官吳勇毅等十一人枉法瀆職。結果:99年11月27日監察院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61864號,函請司法院與法務部處理後直接回覆本人並副知監察院,之後就不再追究以上十一人的瀆職行為。
8. 99年12月29日司法陳訴書編號:7~1,本人陳訴北檢檢察官侯靜雯枉法瀆職。
結果:99年12月31日函覆本人,因案件尚在審理中,請靜候其處理。監察院此次是正確回覆。
9. 100年2月15日司法陳訴書編號:9,本人陳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檢察官董怡臻,北檢檢察官侯靜雯等三人枉法瀆職。
結果:99年11月27日監察院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3540號,函請法務部處理後直接回覆本人並副知監察院,之後就不再追究以上三人的瀆職行為。
二、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案司法官員瀆職陳訴書計有:
1. 99年04月20日司法陳訴書編號:3,本人陳訴北檢檢察官鄧巧羚、陳淑雲、檢察長林玲玉等三人枉法瀆職。
2. 99年04月20日司法陳訴書編號:4,本人陳訴士院簡易庭法官張國棟,士院合議庭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士檢檢察官薛嘉珩、蔡如惠、陳銘峰、檢察長蔡清祥等八人枉法瀆職。
結果1:99年4月23日監察院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3413號,函覆本人等待全案確定後再具體敘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供監察院參考。監察院似乎沒用心辦理,案件都已確定本人才陳訴以上十一人的瀆職行為,司法陳訴書3與4的內容監察院似乎沒在看。本人於99年04月26日再以陳訴書回覆監察院,請監察院查閱司法陳訴書3與4的內容後再做正確處理與回覆本人。
結果2:99年5月5日監察院針對司法陳訴書編號:3,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06157號,函請法務部處理後直接回覆本人並副知監察院,之後就不再追究以上三人的瀆職行為。
結果3:99年5月21日監察院針對司法陳訴書編號:4,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06736號,函請法務部與司法院處理後直接回覆本人並副知監察院,之後就不再追究以上八人的瀆職行為。
3. 99年07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3~1,本人陳訴北檢檢察官黃謀信、鄧巧羚、陳淑雲、檢察長林玲玉等四人枉法瀆職。
4. 99年07月27日司法陳訴書編號:4~1,本人陳訴士院簡易庭法官張國棟,士院合議庭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等四人枉法瀆職。
5. 99年08月24日司法陳訴書編號:4~2,本人陳訴士檢檢察官薛嘉珩、蔡如惠、陳銘峰、人股檢察官、檢察長蔡清祥等五人枉法瀆職。(其中陳訴薛嘉珩計有2次)
6. 99年10月26日司法陳訴書編號:6,本人陳訴高檢檢察官郭啟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檢察長顏大和等三人枉法瀆職。
結果:99年11月12日監察院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5440號,函覆本人並提供法務部調查後回覆監察院之影本,監察院便以法務部的函覆,就不不再追究以上十五人的瀆職行為。(其中陳訴薛嘉珩計有2次)
7. 99年11月15日司法陳訴書編號:6~1,本人陳訴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檢察司相關主管及承辦人等枉法瀆職。
8. 99年12月31日司法陳訴書編號:8,本人陳訴北檢檢察官黃謀信、鄧巧羚、陳淑雲、檢察長林玲玉,士院簡易庭法官張國棟、合議庭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士檢檢察官薛嘉珩、蔡如惠、陳銘峰、人股檢察官、檢察長蔡清祥,高檢檢察官郭啟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檢察長顏大和,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檢察司相關主管及承辦人等超過十八人枉法瀆職。
結果:監察院至今都不處理,也沒回覆本人。
從99年4月6日起至100年2月15日,將近一年的時間,本人多次親自到監察院陳情中心遞交司法陳訴書,或以電郵傳送,總計17件司法陳情案件,監察院則是以上述方式,凡事都做一半,或是不作為就莫名其妙自動結案。監察院不依法行使監察權,對司法官員任其枉法瀆職,對平民百姓敷衍了事,擁高權位又座領高薪,卻不盡其責,最高監察機關行同虛設。
監察院不僅違背憲法第97條所賦與的職責,並觸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凡在其位者不司其務,汰劣換優勢在必行,以期維護政府形象,並造服全國人民。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院院長及委員若有枉法失職馬英九總統當然也有責任。台灣的法律是司法,或是私法,身為台灣的所有人民全都有責任糾正,而位居全國最高首長的馬英九總統更要對全民負責。
此致: 監 察 院 院長 王 建 煊
申訴人:黃 X X
中 華 民 國 101年 02 月 03日
此申訴狀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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