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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私法? ~ 北檢土地案~1
2012/02/11 11:17:18瀏覽324|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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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私法? ~ 北檢土地案~1

受文者: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

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   性別:男  年齡:51  職業: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

北檢承辦本人控告張翁XX的合資購買淡水地及宜蘭的土地刑事案件,案件編號:99年度他6651號,鄧媛檢察官怠忽職守,經本人申訴後,北檢分案由愛股檢察官調查,經北檢愛股檢察官調查後以「無違失」情形,簽結100年度陳字第71號案件此二人皆已違法失職,鄧媛檢察官除怠忽職守外,是否有涉及本案衍生的其他相關貪瀆情事,而造成拖案,北檢愛股檢察官有否詳細查證?若有,為何鄧媛檢察官已明確違背「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愛股檢察官卻敢以「無違失」情形,公然簽結護短。

法務部檢察司E-Mail(如下信件),請北檢參處。法務部及北檢楊檢察長,至今2個月都還不回覆本人1001213日的陳情(如下信件之陳情書),也尚未懲處夜股檢察官鄧媛與愛股檢察官以上二人。

本人敬請行政院陳院長法務部曾部長最高檢察署黃檢察總長,看到此申訴狀後儘速處置,以正法規與紀律

法務部檢察司E-Mail

正本收受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收受者- X X 先生

主旨:檢送 黃XX 先生於100121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14, 2011 1:50 AM

To: hotline@mail.moj.gov.tw

Subject: 《法務部部長信箱》

         

案件編號: 刑事案件,北檢夜股99年度他字第6651

陳情人: 黃XX       臺北市XXXXXXXXXXXXX       Tel: XXXXXXXX

貴部檢察司100114日法檢一字第1000807560號,本人陳情調查鄧媛檢察官乙事,從997月至1008月,歷經一年又一個多月左右,遲遲不將996651號結案,並改列為「偵」字案件,並追究前夜股檢察官鄧媛的怠職行政責任以還給陳情人一個公道。

經北檢愛股檢察官調查後居然說是「無違失」情形,簽結100年度陳字第71號案件,依愛股檢察官回覆中說道,鄧媛僅在100525日訊問告訴人的大哥一次,而在此日之前與之後鄧媛都沒做任何案件偵辦動作,這已是違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40條之規定,也就是說1001月起到1005月中間的4個多月,與1006月起到1009月中間的3個多月檢察官鄧媛已經是「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並且是超過一年都沒結案的嚴重違失愛股檢察官怎麼能以「無違失」情形,簽結,明顯又是一件官官相護的事實。

敬請法務部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以求公平公正。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民國97618修正)
陸、 案件進行之稽催

三五、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研考科會同統計室,按月填具逾期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單,層報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檢察官,促其注意迅速進行結案:() 非屬經濟犯罪案件之詐欺、背信、侵占案件逾一年。

四○、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點之檢查通知單或第三十六點之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理。必要時填寫調卷單 (格式如附件六) ,調卷瞭解並協助案件之進行,如發現有嚴重違失,專案簽辦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之調卷案件,應就卷宗及檢察官簽報原因,填具審查案件意見表 (格式如附件七) 陳請檢察長處理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按季 (每三月) 派員檢查所屬轄區檢察官承辦案件有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以督導稽催積極進行,如發現有嚴重違失應專案簽辦

四二、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進行程度,逐欄填寫(格式如附件八),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

四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共同獎懲標準表)獎勵之:第四十三 ~ 四六點。

此致 法 務 部 鈞鑒

中華民國 100 12 13

此致:行               

            曾 勇 夫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黃 世 銘

申訴人: X X

     101 02 10

此申訴狀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

PS. 此申訴狀本人將PO文,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以及網友

PS. 北檢土地案~1意味著爾後還有~2…因此案北檢似有意惡X…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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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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