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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裝肖一籮筐…
2010/08/09 16:17:01瀏覽347|回應0|推薦2

司法 ~ 裝肖一籮筐

受文者: 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 (民意信箱)                              日期:9989

                 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Fax. 23410324)

                 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 (Fax. 23706485)

                 最高檢  黃世銘檢察總長 (Fax. 23167613)

 

生活中或多或少都有些糾紛,要解決這些糾紛,可以私下和解,倘若無法私下和解,那最好經由法院以刑事或民事案件來解決,這樣對兩造雙方是最公平的作法。

 

本來就是最公平的作法,但刑事案件會因為檢察官的「怠惰」或「蓄意」,將告訴一方的控訴簽報上屬長官結案(即簽結),而檢察官的上屬長官就有主任檢察官,再上去就是襄閱主任檢察官,最後就是檢察長;這麼多層級,就是要來督導執行偵辦的檢察官,經過層層核定檢察官的簽報有無違法,或有無不當之處,最後蓋上檢察長官章或該署官章,再發函通知兩造雙方倘若其中一位上屬長官,審閱後核定檢察官簽報有違法或有不當之處,可發回原檢察官續查等

 

裝肖ㄟ一:「具體證據」

明明Rich黃就已經提供可以直接起訴被告的證據,而檢察官最常以「查無具體證據」為由,簽報上屬長官,上屬長官們也好像無視證據的存在,簽可後蓋章發函。所謂「具體證據」檢察官認為「是」那就是檢察官認為「不是」那就不是,管你什麼證據;難道Rich要在所有提出的證據上自行寫上「具體證據」或刻章加蓋「具體證據」四個字,才能叫做「具體證據」嗎?!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那上述這些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以及最高層的檢察長,不就是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嗎!結論是通通有罪!

 

裝肖ㄟ二:「你奈我何」

依照刑事訴訟步驟,尋求一個公平的判決,那又怎麼樣,管你是對還是錯,就是要簽結或不起訴,再告,再給你一個簽結,簽結或不起訴就不用偵辦,既省事又快速,也不會堆積案件,不平是你家的事,你奈我何!刑事訴訟步驟請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89&prev=104&next=88&l=a&fid=14

 

Rich黃從981022日 起控告枉法不起訴花旗銀行的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後續又有官官相護,後一個檢察官簽結被控告瀆職罪的檢察官,造成一連串官官相護瀆職情形,北檢官官相護檢察官計有陳淑雲郭麗娟林忠志周士榆、慶啟人、北檢檢察長林玲玉、高檢地股檢察官,以及高檢檢察長顏大和,光是一個花旗銀行刑事案件,就有九位司法官員觸犯刑法第125瀆職罪還不包括其他主任檢察官及襄閱檢察官等共犯。倘若可以這樣恣意妄為,那任何人都可擔任檢察官檢察長,甚至是法官囉

 

裝肖ㄟ三:「再玩一次」

更可笑的是連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最高的喔(英文要+est最高級)!在我多次於最高等法院檢察總長信箱申訴如:如果我是檢官,如果我是法官 ~ If I were a Prosecutorif I were a Judge( 99/6/21 )花旗銀行違法營利確定,被行局罰新臺幣50萬元罰鍰(99/7/8)花旗違法作業A錢證據(99/7/15)花旗銀行小數點直接進位A錢證據(99/7/15)花旗銀行罪狀證據(VISA帳單)(99/7/15)法官檢察官們還我一個公平判決(一、花旗銀行案)(99/7/19)並於99/7/19當日親自遞文給最高等法院檢察署收發室指名給黃世銘檢察總長最後在99/7/26司法陳訴書1~1及司法陳訴書2~1之內容在最高等法院檢察總長信箱申訴,並舉證,銀行局已於99628判定花旗銀行違法,並裁罰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結果呢!黃世銘總長於9983,發函台仁字第0990012073號給我,要我「請檢具具體證據,逕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或告發要我再玩一次!難道讓全國百姓期待的黃世銘檢察總長,連Rich黃這麼多的申訴都沒看過嗎?倘若有看過怎麼發出這種答覆函呢!要我再告,當然可以,頂多再多幾位檢察官被我控告瀆職罪難道黃世銘檢察總長,連所有下屬枉法情事都不在意?就是因為官官相護瀆職情形太嚴重了,怎麼告都沒用,所以建請黃世銘檢察總長直接依據枉法簽結函或不起訴書,以及花旗銀行違法的相關證據,直接依法嚴辦枉法檢察官!但黃世銘檢察總長的回覆,卻反而要我再玩一次!

 

裝肖ㄟ四:「通通沒罪」

因檢察官官官相護,Rich黃於是在981022日 起,即不斷的提供副本給時任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因為她是「不」長,當然是沒用的;後又於99326,即不斷的在法務部部長信箱留言何時青天再現告到底!你還須要跟它們客氣嗎!讓它們遺臭萬年!…(包括上述所有給黃世銘檢察總長的留言),不斷向曾勇夫部長申訴,結果呢!當然是推!法務部於9986回覆我致法務部檢察司陳情科李小姐公開信,回覆內文1說:「本部部長固對所屬檢察機關有行政監督權,惟對於檢察官辦理之具體個案不得作具體之指示」;內文2又說:「倘經檢察官查證後簽報檢察長核定結案(即簽結),係行政上之處理,尚無訴訟法上效力」;內文3再說:「有關您向監察院所陳訴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9722 北檢玲御99調78字第54264 號書函回復在案,請參閱該書函」。

 

看出端倪沒?內文1意思是說法務部有行政監督權,但管不到;內文2又說係行政上之處理,無訴訟法上效力,此意思是說檢察官即使枉法簽結,檢察官也都沒任何法律上責任,不能告檢察官瀆職罪;內文3又再說,意思是,看吧!再給你一個枉法簽結,請參閱該書函。想推得乾乾淨淨!殊不知是欲蓋彌彰,在內文2不是說係行政上之處理嗎?那法務部不是有行政監督權嗎!既然有監督權就該以行政監督管一管檢察官們罷!內文399722北檢玲御99調78字第54264號書函做結尾,試問法務部有無真正去瞭解或比對所有證據,倘若有比對花旗銀行違法的相關證據就不會再度認同這次簽結。

 

總結論是,通通沒責任,通通沒罪。敬請法務部參閱,刑法瀆職罪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針對枉法的檢察官)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看完後再回答罷,可別說看不懂!或說與刑法瀆職罪第125條不相干!

 

裝肖ㄟ五:「不回應」

有關國泰世華案,您們還能視若無睹法官們枉法嗎(國泰世華案),士林地方法院瀆職的法官,司法院不回應您們還能縱容檢察官枉法嗎(國泰世華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瀆職的檢察官,士檢也不回應,上級直屬單位也通通不回應!刑法瀆職罪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枉法的法官)

 

裝肖ㄟ六:「不沾鍋」

最後也常在總統府民意信箱向不沾鍋的給馬英九申訴,但都以「深感抱歉」做回覆,身為最高的領導者,就是有責任讓全民安居樂業,並改善所有的弊端.,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何況是最高的領導者馬英九總統。馬英九總統,雖然不能介入司法,那不會整頓各個院、部、會嗎?把不用心,怠忽職守,及惡質或貪瀆高層先更換,再確實要求高層監督下屬,不就可漸進改正嗎!有那麼難嗎?

 

裝肖ㄟ七:「到底有幾個政府呀

Rich黃多次間斷的向銀行局逼迫,要準備提告銀行局相關人員瀆職罪的情況下,銀行局因為怕被我告,經過一年又四個月多後,終於在99628判定花旗銀行違法,並裁罰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銀行局僅僅裁罰花旗銀行兩項重大違法情事,時間:99628日 。其他尚有多項違法事項,銀行局還在袒護包庇花旗銀行,不做懲處,這就是官僚作風,又隨便引用不正確條款,且處以最輕懲罰。甚至一位邱姓專員,於9962210:30的電話中還對本人嗆說:「裁罰50萬元是他們的最終決定,你不滿意,可以再行申訴。」。會的請銀行局準備再次接招,這次絕對不是狼來了,為了社會正義,Rich不會再通融你們了,銀行局多年來袒護包庇銀行業者,早已被詬病,因為申訴者大都不懂法律,或是不會主張權利,或是拿銀行局沒輒,但,銀行局知道Rich絕對有辦法

 

可笑的是,同樣一件事件,銀行局裁罰花旗銀行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北檢檢察官陳淑雲郭麗娟林忠志周士榆、慶啟人、北檢檢察長林玲玉、高檢地股檢察官,以及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通通裁定花旗銀行沒罪,這到底有幾個政府呀

 

法律」並不難懂,模稜兩可,似是而非的,就不是法律,且同樣一件事件相關可適用的法條,不過才幾條而已遇到事情,倘若無法私下和解,那最好經由法院以刑事或民事案件來解決,這樣對兩造雙方是最公平的作法。但前題是,須要司法官員有公正公平的辦案及審判

 

文的最後,敬請被全國百姓寄予重望的黃世銘檢察總長,以及曾勇夫部長,像上述裝肖ㄟ三,與裝肖ㄟ四的情況可別再發生,光是推、拖、拉是不行的,問題還是存在,請讓全國百姓敬重,也請自重!別再耍弄平民百姓!

 

Rich黃的經歷豐富,人生的閱歷也多,當然會的也很多,而Rich主要是要求正義求公理」,會有那麼難嗎!別以為用上述七項裝肖ㄟRich黃就會沒輒,就因為影響層面太大,所以近一年半來Rich黃,不想也不願意出招而已! 

 

本文並於99,08,09 e-mail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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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政風處信箱 (有關~民事小額程序 ~ 國泰世華案)

 

Rich 99,08,09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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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10,08,22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16,112 人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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