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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22:49:54瀏覽553|回應0|推薦1 | |
合法錢莊(銀行)行非法勾當 請注意!銀行與政府的問題比起勞工保險的問題還要嚴重。以下是我4年來的親身經歷,也是現實政府與社會的寫照。 向花旗銀行借貸,在正常繳款時,每期繳交8,500元至11,000元,而在下一期的帳單應繳總額總是與前期的應繳總額幾乎相同,我就開始覺得怪怪的。 當繳不出帳款,又不想以卡養卡,於是向花旗銀行申請前置性協商,既然要協商如何還款給債權銀行,當然得算清楚,與銀行行員一同查核計算明細後,發現花旗銀行每期都將前期已繳的分期本金4,771元加入循環息計算,每期帳單都向我多收取50至52天的不法利息,權益手冊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花旗銀行就是以這種詐欺條款,落井下石欺壓卡友。倘若我沒發現又按期繳款,就會讓花旗銀行詐欺侵占48期的不法利息。 之後,本人又繼續查核帳單與花旗的契約,於是又發現花旗銀行多項違法營利罪證,共6項: (一)、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條款就是詐欺條款,花旗銀行用此條款詐欺貸款的卡友。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等加入循環息計算,向卡友收取不法利息。 (三)、閏年應以366天為底計息,花旗銀行卻以365天為底計息,侵占卡友利息。 (四)、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侵占卡友利息。 (五)、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 (六)、延遲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延遲期間帳單上全額的利息。 真不可置信!連全球知名的花旗銀行都會有這麼嚴重又惡劣的情形,於是我又查核其他三家債權銀行,計有: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與另一家外商銀行,發現他們也是向卡友們A錢。由此可斷定,所有銀行也都有違法營利項目,只是違法項目多與寡而已,因為違法營利讓每一家銀行都賺得爽歪歪。我向管理銀行業者的金管會銀行局申訴6個多月,金管會銀行局卻一直包庇落井下石欺壓卡友的銀行,轉向行政院申訴,行政院推卸責任又轉回給金管會銀行局處理,行政院根本就不監督也不糾正金管會銀行局。 信用卡循環利息再怎麼高,那也沒辦法,但,絕不能忍受的是被銀行用不法的方式欺壓,以及被落井下石的感受,只好循求司法途徑討回公道。 一位電子工程畢業的我,根本就不懂法律,又因為生活困頓多年,根本沒錢可聘請律師向上述四家銀行討回公道,也不知道哪裡可查相關法律條文,於是從網路尋找「法律」,繼而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到憲法、刑法、民法、銀行法…以及所有的法律條文。 因為做貿易被幾家工廠惡意亂搞,以及23年前父親合資購買土地,我向合伙人討不回被詐欺侵占的土地與金錢,加上近十年來收入微薄,導致發生卡債問題,因不願以卡養卡,要面對現實解決問題,進而申請前置性協商。因為先前已感覺到銀行似乎有計息的問題,既然要還錢就得算清楚該還多少,因而讓我揭發花旗銀行多項違法營利的惡行。 繼而開始查閱各類相關法律,展開近4年來獨自一人對抗4家銀行業者、金管會銀行局、北檢、板檢、士檢、高檢、法務部,並且一再向最高檢、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總統府陳情告狀與申訴,結果都是沒用,銀行的實際作業與寄發的帳單、帳單計算明細、權益手冊及契約條款都已證明觸犯刑法,罪證也都已確鑿,而這三個地方檢察署及高檢卻都以簽結、不起訴、駁回再議等方式袒護銀行業者與金管會銀行局。這就是活生生的台灣濫權司法,以及不負責的政府,還有錯誤制度,名為層層負責,實為層層專制,傲慢、推卸與不負責。 就因為檢察機關全都不依刑法起訴銀行業者,讓銀行業者有此護身符,銀行業者根本就不承認違法營利,當然也不願退還歷年來向所有卡友行詐欺、侵占、重利等不法的錢。而合資購買土地的合伙人,也因為北檢與高檢不依刑法起訴,就這麼名正言順扣押本人的淡水土地權狀,也不退回未買土地的差額,並且可以共同分割並侵占合資購買的宜蘭土地。 幾十年來,有誰發現過銀行的重大問題,並且懂法律來與這麼多家銀行對抗!倘若不是我的人生經驗與際遇,我也沒這能力與機會去訴求「懲罰銀行並糾正司法」!這就是宿命,也是天意! 台灣司法機關不給公道,此為二次傷害受害者,政府高層冷眼旁觀不處理,此為三次傷害受害者,自古至今一直都是如此,就這麼不斷地重現,台灣社會潛藏著一股怨憤,終究一定會爆發! 人民的覺醒才能逼迫政府真正改革,「逼迫」才能達到目的,我花了近2年時間逼迫金管會銀行局: 1. 讓銀行局於100年2月9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修正了「信用卡違約金收取規範」,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2. 讓銀行局於 花旗銀行其他多項違法營利事項,銀行局認定無違法情事,故意違法袒護不依據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懲處花旗銀行。 金管會銀行局以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及預借現金產品入帳日(起息日)早於實際撥款日等,對花旗銀行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這證明花旗銀行確實長久侵占卡友們的錢,光這2項違法事實花旗銀行就觸犯刑法侵占、背信罪,北檢就該起訴花旗銀行,何況花旗銀行還有其他更惡劣的違法營利事項。 花旗銀行違法案件並非個案!而是48年來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早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用標準流程作業,且利息都是以電腦化計算。 請核對你的帳單,只要你所往來的銀行曾經有下列任何一項不法情形,向你偷錢,或詐騙、侵占你的錢,那你就可以停止繳款,因為有法律保護你(如我的PO文:常用的法律條文)。這樣才能「逼迫」花旗銀行及所有違法營利的銀行出面和解,退還所有不法所得,並依據消保法第51條還需外加3倍賠償。 台灣司法罄竹難書!司法官員亂用「自由心證」,這些官不依現行法律所亂做的處分或裁判就是他們的「法律」,這就是獨大的「私法」。即使告訴人已提供確鑿的證據,他們可以說成「無積極證據」或「無證據」,真夠爛的一群官,請一起響應Rich黃的大行動,拒絕再付款給違法營利的銀行,不用怕,有法律可保護我們,繼而就可鏟除這類型的司法敗類! 我的最終目的是要懲罰違法銀行,並修正所有銀行的問題,繼而糾正司法,讓國家社會回歸公平正義,政治就會安定,社會才會繁榮。 Rich 黃 101,10,2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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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