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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們還我一個公平判決(一、花旗銀行案)
2010/07/19 12:18:19瀏覽438|回應0|推薦1

花旗銀行案件

一、    VISA帳單計算說明20086月、7月、8月、10月。其中200810VISA帳單是花旗銀行職員代號2478s.計算告知20086月、7月、8月是告訴人推估。花旗銀行不妨提供20085月至9月、200811月至12月及20091月至2月利息計算明細,倘若算不出來,請花旗銀行湊一湊看看!

    

花旗銀行VISA帳單違法計息犯罪計有:

1.      將手續費等違法計收利息。

涉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

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涉刑法第32章第344條重利罪。

2.      花旗銀行將本人的雙享金本金4771元,每期都違法計收50~52天利息雙享金是以期為單位,確認信函亦有載明,申貸第一期已先扣 3% (6870),雙享金入帳的同一天98/2/4又扣第一期手續費1878元;延遲一天匯款又再A一天利息。每期都有依據確認信函合約繳交當期的分期本金4771元,與當期的手續費1878元,還敢將上期已繳交的本金4771元,及上期或當期手續費1878元再加計利息,花旗真會大肆亂A錢。

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

涉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

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3.      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依法閏年要以366天計息(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涉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侵占所有客戶一年的利息差額最多可侵占13/(例如20081~20091),而花旗銀行民國530901成立至今近45年之久,若被侵占利息差額的金額x人數x 次數 x 45 / 4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可就侵占太龐大的金額。

4.      將信用卡年費 2400元加入計息(20088VISA帳單)

涉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

 

二、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

請參閱相關案件狀紙及證據,MASTER帳單20089月至200812月。

20089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66元。

200810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56元。

200811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98元。

200812月向告訴人侵占利息0.76元。

涉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侵占罪。

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0.01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

三、    代償作業請參閱相關案件狀紙及證據。

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86(星期三)這一天。 

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

涉刑第32章第342條背信罪。

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四、    活用雙享金作業請參閱相關案件狀紙及證據。

花旗銀行承辦活用雙享金業務,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告訴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告訴人亦有向荷蘭銀行借貸,共三次可供為佐證證據,荷蘭銀行都是當日入帳當日電匯。

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

涉刑第32章第342條背信罪。

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

五、    其他違法事項:請參閱相關案件狀紙及證據。

l          未依規定登載實際最低應繳金額,涉登載不實罪嫌。

l          以函不實回覆本人及銀行局的活用雙享金及代償業務的起始日期。

l          前置性協商提前退件。

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一張帳單就僅採用一項罪則,針對本人所留存的Visa帳單20085 ~ 20092月,MASTER帳單20088月至20092月,總計留存17張帳單花旗銀行都有違法A錢事證,以現行一罪一罰計算,花旗銀行就有17個刑事罪。若累積從以前到現在所有向花旗客戶A錢的帳單,那花旗銀行相關代表人就得被判「無期徒刑」。

請特別注意花旗銀行違法案件並非個案

以上,花旗銀行所作所為,並不只是單對本人而已,而是長久以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的作業都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銀行所有人員也都是依這標準作業流程在作業,且利息計算都是以電腦化作業。

又,銀行局已於99628判定花旗銀行違法,並裁罰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那,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高等法院檢察署(高檢)、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等單位,也該立即將下列枉法瀆職的司法官員們,依法嚴辦罷! 

花旗銀行案件當還我一個公平判決的司法官員如下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

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檢察官。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雨股檢察官周慶華。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股檢察官陳淑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律股檢察官郭麗娟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稱股檢察官林忠志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敬股檢察官周士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勇毅

告訴人於98428北檢聲告,至今已有一年又二個月多,在有具體指摘及具體證據情況下,所有經辦告訴人控告花旗銀行,及相關案件的檢察官及法官,居然沒有一位能秉公處理,在事實證據俱在情況下,硬是要結案,駁回或不起訴。

99,07,19 親自遞文給

最高等法院檢察總長信箱:黃世銘 檢察總長

法務部部長信箱:曾勇夫 部長

監察院院長信箱:王建煊 院長

刑事訴訟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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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 檢察長 > 襄閱主任檢察官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財團法人 > 百姓 

審案:護短簽結 < 護短簽結 < 護短簽結 < 胡作非為 > 沒罪 > 該死

Rich     99,07,19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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