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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10:05:51瀏覽985|回應0|推薦0 | |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證據:MASTER帳單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告訴人又於 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於不起訴處分書第5頁第15到19行寫道:”按契約本應於「元」以下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系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應屬告訴人與花旗銀行間民事糾葛,要難遽認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告訴人控告花旗銀行此項罪狀為侵占罪與偽造文書印文罪,檢察官周慶華僅就偽造文書罪部份解釋為“應屬告訴人與花旗銀行間民事糾葛”,偽文就是偽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卻以”應屬民事糾葛”作解釋,未免太可笑!又,故意閃避侵占罪的控訴,而置之不理;告訴人不服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對花旗銀行以不起訴處分,因這並不是個案,所以受害者人數乘以次數再乘以0.75元(平均每張帳單被花旗銀行侵占的金額),最後相乘的結果將是不小的數值。檢察官周慶華,對告訴人此項控告,在有明確事實及具體證據情況下,仍對花旗銀行以不起訴處分,已觸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 1. 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不起訴花旗銀行,有罪。證據,北檢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他字第4624號、98偵字29063號。 2. 高檢地股檢察官駁回「聲請再議」,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有罪。證據,高檢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 3. 高檢檢察長顏大和,縱容地股檢察官,枉法駁回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有罪。 4. 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簽結98年他字第9818號,有罪。 5. 北檢列股檢察官郭麗娟,官官相護,蓄意袒護陳淑雲,簽結99年他字第153號,有罪。 6. 北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草率辦案98年聲全27號,有罪。以電詢周慶華(雨股檢察官)的答覆,枉以下駁回判決,如此無知昏庸,連基本的查證都不會! 7. 北檢稱股檢察官林忠志,官官相護,蓄意袒護郭麗娟,簽結99年他字第2328號,有罪。(尚未提告稱股檢察官林忠志瀆職) 8. 北檢敬股檢察官周士榆,官官相護,蓄意袒護周慶華,簽結99年他字第1235號,有罪。 (尚未提告稱股檢察官林忠志瀆職) 9. 北檢檢察長林玲玉,縱容北檢檢察官,枉法簽結上述有關北檢承辦案件,有罪。 以上一干人等涉刑法第 四 章 第 124 條、第 125 條 瀆職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銀行局一干人等涉刑法第 四 章 第 124 條、第 125 條、第 127 條、第 130 條 瀆職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正準備提告中) 本文並於99,07,15 e-mail to: 所有新聞媒體 司法院政風處信箱 最高等法院檢察總長信箱:黃世銘 檢察總長 法務部部長信箱:曾勇夫 部長 監察院院長信箱:王建煊 院長 Rich 黃 99,07,1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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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