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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覆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文東的公開信
2010/09/10 15:14:23瀏覽552|回應0|推薦1

在「如果我是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 ~ If I were a Prosecutor,if I were a Judge」開頭即提到「如果我是檢察官,倘若有以下遞交給監察院的陳訴書1、陳訴書2、陳訴書3、陳訴書4等瀆職事實及證據,二話不說,直接依法辦理」,陳訴書1、陳訴書2就是提到花旗銀行案件,而陳訴書3、陳訴書4是國泰世華銀行案件,,怎麼會沒提到花旗銀行呢!又貴署(高檢署)也都有交由地檢辦理,會不知其內容嗎!

鐵證如下:

陳訴書1、陳訴書2,高檢於99430發函北檢辦理,檢紀地字第0990000452號。

陳訴書3,高檢於99525發函北檢辦理,檢紀霜字第0990000546號。

陳訴書4,高檢於9963發函士檢辦理,檢紀霜字第0990000580號。

辦案要確實查證,若有不懂或不清楚之處也需弄懂弄清楚,一旦發函後如有不是之處高檢當如何自處,高檢之檢察官應有相當的辦案經驗,連這麼簡易的數字計算到現在都還處於不懂或不清楚的情況,依就自認無誤無違失,這對司法公正性是很嚴重的問題與危機,檢察官到底是怎麼了?!

在此為你們解開疑惑,敬請睜目詳看就會恍然大悟。首先請查核本人國泰世華銀行9822帳單:1頁、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1頁,在司法陳訴書編號4已有提供。

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

2月帳單起算日16,本人19繳交8,000元,故981618利息,共計3天利息158.16元。

101,064 (1月帳單金額) – 942 (1月循環利息) – 2,442 (違約金) = 97,680 (1月本金餘額)

97,680 x 19.7/100/365 x 3 = 158.16

9819114利息,共計6天利息301.37元。

101,064 (1月帳單金額) – 8,000 = 93,064 (本人19繳交8,000元,於此是扣除1月的循環利息942元,其於7,058元是扣除本金部分,違約金2,442元未扣除並且被加入循環計息)

93,064 x 19.7/100/365 x 6 = 301.37 (其中含有違約金2,442元的6天利息7.908)

98115119利息,共計5天利息236.56元。

93,064 (內含違約金2,442) – 5,404 = 87,659 (於此5,404元是扣除本金部分,違約金2,442元仍未扣除並且又被加入循環計息)

87,659 x 19.7/100/365 x 5 = 236.56 (其中含有違約金2,442元的5天利息6.590)

9812122利息,共計14天利息643.91元。

87,659 – 2,442 (違約金2,442元於120才被扣除) = 85,217 ( 2月本金餘額)

85,217 x 19.7/100/365 x 14 = 643.91

上述違法多收6天及5天的違約金利息共計7.908 + 6.590 = 14.498 (14元計)

請再睜目詳看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訴訟判決書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三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利息,此與貴署(高檢)函覆檢紀霜字第0990000874號所答覆並不相同,貴署答覆:但士林地方法院僅判決台端消費之本金85217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利息,違約金部分並未加計利息請問對這兩個論述有弄懂搞清楚沒?!判決書是要本人還93,715,其中已包含違法多收的違約金利息14,然後本金85,217元部分還需再加上至清償日止的利息。現在應該懂了罷!誰對誰有理!張國棟觸犯瀆職罪枉法判決這只是其中一項而已。

 

已答應扣除違約金但未依口頭約定扣除,除拖延外,最可惡是將違約金加入循環計息國泰世華銀行已確實觸犯刑法:

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98924第二次民事訴訟庭上,國泰世華吳小姐以98916月撰狀民事陳報狀,於帳單明細98/2/2最後一行的備註欄上,以不實的利息計算數據及計息區間做為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的證據,又於庭上當眾舉證,並訴說證據內容。國泰世華銀行已確實觸犯刑法:

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5條偽文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尚有國泰世華、匯豐延遲寄發帳單問題,因影響層面很大,不便在此詳述。

以上國泰世華確定有罪,那承辦的法官們、檢察官們也是有罪確定,計有:

北檢檢察官鄧巧羚、陳淑雲、黃謀信、時任北檢檢察長林玲玉(現已晉陞高分院檢察長)

士檢檢察官薛嘉珩、蔡如惠、陳銘鋒、人股檢察官(名字都不敢告知)、檢察長蔡清祥。

士院法官張國棟、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

事實與重點:

一開始本人只不過要求國泰世華扣除違法多收違約金利息14元而已,國泰世華台中市債權管理部門吳幸純,自視國泰世華是大財團,又有自己的律師團,更有政治及社會多種資源與關係,就是不退也不承認錯誤,且吳幸純就是硬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本人就僅能奉陪。哪知本人只是稍為參照比對刑法條文,國泰世華就栽了!而真正事實的真相是四家債權銀行聯合起來對付我,結果嘞,現在全都是避之危恐不急。

國泰世華為了掩蓋過錯因此又犯偽文偽證罪這是最嚴重的問題This is a key-point這才是重點

最後敬告所有人凡事都得要依法依理。那監察院及最高檢黃世明總長是不是也該依法辦理呢!我已等待一年又四個月的正義公理,何時才能見青天再現呢?不辦或包庇的結果也視同共犯,相信你們都懂!

Rich    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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