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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20:11:06瀏覽367|回應0|推薦1 | |
司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6~1 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 XXXXX 針對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案件。 被陳訴人: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檢察司相關主管及承辦人 貴 院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5440號(發文日期 法檢字第0999046836號(發文日期 陳訴人多次將事實向 貴院陳情,並提供相關具體證據給 貴院,貴院也多次囑咐法務部查證辦理,法務部卻一再違背法紀,貴院該當如何處置以見正義公理! 陳訴人又於 傳送資料給這麼多單位及新聞媒體,加上閱覽陳訴人部落格的總人數,有這麼多雙眼睛盯著等著看結果,高檢與法務部仍膽敢蓄意包庇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相關負責人等。 陳訴人甚至在司法陳訴書(編號6)還以顯著的顏色告知所有收文單位及主管: 1. 國泰世華銀行答應扣除的2,442元違約金是本該扣除的,不用從陳訴人所繳付中扣除,郭啟東你懂了沒!? (詳細內容請看司法陳訴書編號6) 2. 還有一項很嚴重的問題,有關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還有延遲寄發帳單問題涉侵占、詐欺罪,而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都未曾確實偵查審理,這又是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瀆職罪確定的鐵證,證據如相關承辦案件之北檢及士檢檢察官書函與士院判決書。 以上相關調查及偵辦案件官員們都已觸犯刑法第 125 條瀆職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查案或辦案不能以自己的感覺或認定為基準,而是要能確實瞭解真正的問題及事實,以及依據法律條文來辦理,這些所謂的大「官」們懂嗎!?不懂或不會者,請一鞠躬下台。 這已不是司法個案問題,而是極為嚴重的集體官官相護,以及包庇財團欺壓百姓的惡毒手法!蓄意讓陳訴人知難而退,休想!陳訴人就是要以「法」,以「理」,告到底!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此致: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以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部長信箱、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首長信箱,高檢 顏大和檢察長首長信箱,同時在部落格公開PO文。
Rich 黃 2010,11,1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0,12,20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26,341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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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