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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員集體官官相護並包庇財團欺壓百姓
2010/11/15 20:11:06瀏覽367|回應0|推薦1

   司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991115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6~1

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X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 XXXXX

針對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案件。

被陳訴人: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檢察司相關主管及承辦人

 院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5440(發文日期991112),尚未針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檢字第0999046836號做出任何判定與處置,請給予明確的判決與處置。

法檢字第0999046836(發文日期991105)是經由法務部檢察司承辦人所查證後所給予的答覆結果,其間經由檢察司科長、檢察司司長乃至法務部部長皆認同簽准此案,執意違背法紀蓄意包庇高檢股郭啟東檢察官、主任檢察官郭文東高檢檢察長顏大和,並間接包庇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相關負責人等。

陳訴人多次將事實向 貴院陳情,並提供相關具體證據給 貴院,貴院也多次囑咐法務部查證辦理法務部卻一再違背法紀,貴院該當如何處置以見正義公理

陳訴人又於991026以電子郵件傳送司法陳訴書(編號6)貴院陳情,貴院監察院陳情信箱99111回覆:「台端991026電子郵件敬悉(文號:0990761299)。經查本案已經本院函請相關機關查明,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陳訴人並將司法官員挑戰"法律"~執意違法犯紀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article?mid=257&prev=261&next=209司法陳訴書(編號6)以電子郵件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司法院、顏大和檢察長、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部長、馬英九總統。

傳送資料給這麼多單位及新聞媒體,加上閱覽陳訴人部落格的總人數,有這麼多雙眼睛盯著等著看結果,高檢與法務部仍膽敢蓄意包庇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相關負責人等。

陳訴人甚至在司法陳訴書(編號6)還以顯著的顏色告知所有收文單位及主管

1. 國泰世華銀行答應扣除的2,442元違約金是本該扣除的,不用從陳訴人所繳付中扣除,郭啟東你懂了沒!? (詳細內容請看司法陳訴書編號6)

2. 還有一項很嚴重的問題有關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還有遲寄發帳單問題涉侵占、詐欺罪而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都未曾確實偵查審理,這又是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瀆職罪確定的鐵證,證據如相關承辦案件之北檢及士檢檢察官書函與士院判決書。

以上相關調查及偵辦案件官員們都已觸犯刑法 125 瀆職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查案或辦案不能以自己的感覺或認定為基準,而是要能確實瞭解真正的問題及事實,以及依據法律條文來辦理,這些所謂的大「官」們懂嗎!?不懂或不會者,請一鞠躬下台

這已不是司法個案問題,而是極為嚴重的集體官官相護,以及包庇財團欺壓百姓的惡毒手法!蓄意讓陳訴人知難而退,休想陳訴人就是要以「法」「理」,告到底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此致:監察院 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1115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部長信箱、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首長信箱,高檢 顏大和檢察長首長信箱同時在部落格公開PO

 

Rich     2010,11,1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0,12,20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26,341 人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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