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4/29 18:21:18瀏覽340|回應0|推薦0 | |
陳 情 書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馬總統 大鑒: 2008年您獲得700多萬選民的支持,以超過200多萬票的懸殊差距取得總統大位,絕大數投下神聖那一票的選民,期待您能改革創新,讓國家社會步入公平正義的正常軌道,「司法改革」言猶在耳,卻不見顯著成效,要待何時您才能讓全國人民看到真正的「司法改革」?貴為總統的您,的確是不能介入司法個案,但目前司法的亂象並非個案您是無法迴避的,您更應儘快落實改革,您說是嗎?! 您是否認同違法瀆職之政府官員也應當受相關法律之制裁?!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真平等還是有條件的平等?!倘若是有條件的平等那也就是假平等! 納稅人的錢不該付給以下這些目無法紀,違法瀆職之官員們,更應讓這些不重視法律,不依事實證據,抹煞法律正義之精神的這些官員們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才能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真平等! 陳情人以循序漸進方式,先向地檢署遞狀紙控告瀆職之司法官員們,就因為檢察長、檢察官們官官相護,陳情人只能轉向法務部陳情,而法務部也是袒護下屬,陳情人繼而轉向監察院陳情,結果監察院不依憲法所賦予的職責秉公處理瀆職情事,陳情人最後只能向您馬總統陳情了! 監察院不依據「憲法第97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及承辦本人司法陳訴案件之監察委員們皆已瀆職確定,馬總統您要如何處置?無視?或縱容?或將其革去職務?請給個明確交代! 監察院從 一年多來陳情人向監察院陳情總計有17件之多,如司法陳訴書1、1~1、2、2~1、3、3~1、4、4~1、4~2、5、5~1、6、6~1、7、7~1、8、以及100年2月15日司法陳訴書編號:9等,監察院仍一再推給法務部,法務部再推給高檢,高檢再推給地檢,就這樣來來回回唬弄陳情人一年多時間,事實證據早已證明全部都瀆職確定,但在監察院要瀆職的官員查自己和自己的下屬的情況下,最後結果還是以全部都無罪回覆,硬是壓下所有違法瀆職之事實與罪狀。100年03月28日高檢回函中還以「容有誤會」回覆給陳情人,並副知法務部及監察院。一個國家的監察院,怎能袒護縱容瀆職的官員們的違法事件而不以公正處理!這還能座領高薪繼續為民服務嗎! 為官得首重「公正」,而這些瀆職的官員們,竟敢抹煞法律之公平與公正的精神,這些官員們都不配當「官」! 這些「官」們,自以為漠視法律陳情人就對其無可奈何。不,休想! 陳情人顧及經濟會受到嚴重的沖擊,兩年來(從 馬總統,您是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又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LL.M.)學位,以及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S.J.D.)學位。且看下列情形,看您是否會認同這些瀆職的官員們一致的判決與認定嗎?! 一. 花旗銀行案。 北檢與高檢這些「官」們是如此承辦最惡劣的花旗銀行詐欺、侵占、重利、背信、偽造文書印文等罪。以下舉些簡單的實例讓您見識,複雜的請看隨文附上光碟片中所有的陳情書、狀紙、證據以及這些「官」們的「不起訴書」、「簽結函」…等信函。而花旗銀行的罪狀詳如 1. 活用雙享金條款是詐欺條款,花旗銀行並依此詐欺條款向陳情人收取重利。(涉詐欺、侵占、重利等罪) 2. 在閏年時利息的計算,當以366天做為計息的基礎,民法第123條亦清楚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又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花旗銀行在閏年時卻是以365天為分母計算利息,花旗銀行已是侵占、偽造文書印文罪確定。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多獲取12個月的不法所得,每次閏年可獲取約上千萬的不法所得,又花旗銀行在台成立至今已近47年,所有侵占的金額必需再加計利息並加倍賠償返還給所有被侵占利息的客戶,這可是不小的金額喔。 3. 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被計入循環,收取利息。(涉侵占、重利、偽造文書印文等罪) 4. 「代償作業」與「活用雙享金作業」涉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印文等罪。 5.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涉侵占、偽造文書印文罪) 花旗銀行所作所為,並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長久以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絕對有可能已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的作業都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且都是以電腦化作業,對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倘以現行的一罪一罰原則去計算花旗銀行的罪行,那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花旗銀行還真是惡貫滿盈,花旗銀行早已信用破產。 此案偵辦之北檢與高檢這些「官」們,在證據十足的情況下,卻都是睜眼說瞎話,判定花旗銀行沒罪。而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及檢察長司承辦官員們,認定北檢與高檢並沒有違法失職。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及承辦本人司法陳訴案件之監察委員們,以及業務處承辦官員們,蓄意不直接調查並「彈劾」前述所有瀆職官員們,一再推給法務部,監察院已違背憲法第97條,瀆職罪狀確定。 二. 國泰世華銀行案。 北檢、士檢、高檢與士院這些「官」們是如此承辦國泰世華銀行侵占、背信、詐欺、偽證、偽造文書印文等罪。詳如隨文附上之光碟片中所有的陳情書、狀紙、證據以及這些「官」們的「判決書」、「不起訴書」、「簽結函」…等信函。 1. 士院法官張國棟(內湖簡易庭)以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判決書,判決國泰世華銀行侵占陳情人14元無需還給陳情人,袒護國泰世華銀行,判決告訴人須完全依照國泰世華要求返還總計93,715元,且判決告訴人另得支付訴訟費1,000元,甚至”本判決得假執行”。張國棟這項違法判決已成判例,銀行欠陳情人的錢可不必退還,那今後所有欠銀行錢的人也可依此判例暫可不用還前給債權銀行,都得感謝士院法官張國棟了。(除非士林地方法院撤銷原判決,重新再做審判) 2. 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審理98年度他字第7199號國泰世華銀行侵占、背信、詐欺、偽證、偽造文書印文等罪。未完全偵辦即簽結案件,意圖縱放國泰世華汪國華、蔡鎮宇、陳祖培等背信、偽造文書印文、詐欺(陳報狀控訴)、侵占(陳報狀控訴)等罪行,及汪國華、吳幸純等偽證罪、偽文罪(陳報狀控訴)。 此案偵辦之北檢、高檢與士院這些「官」們,在證據十足的情況下,卻都是睜眼說瞎話,判定國泰世華銀行沒罪;士檢判定士院法官張國棟沒罪。而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及檢察長司承辦官員們,認定北檢、士檢、高檢並沒有違法失職。監察院院長王建煊,及承辦本人司法陳訴案件之監察委員們,以及業務處承辦官員們,蓄意不直接調查並「彈劾」前述所有瀆職官員們,一再推給法務部,監察院已違背憲法第97條,瀆職罪狀確定。 恭請 馬總統您儘速處置監察院、法務部、士院、高檢、北檢、士檢等所有違法失職官員們,以端正司法官員們的品德與紀律。 PS. 此陳情書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亦在部落格公開PO文。 陳情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xx 性別:男 年齡:50 職業:xxx 聯絡電話:xxxxxxxx 地址:臺北市xxx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Rich 黃 奇摩部落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1,04,29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37,028 人次。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