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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信用破產(2~2)
2011/11/04 22:25:24瀏覽837|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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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信用破產(2~2)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此觸犯刑法335336侵占罪;並違反銀行法125-2125-3127-4

證據:MASTER帳單20089月至200812月。

20089向本侵占利息0.66

200810向本侵占利息0.56

200811向本侵占利息0.98

200812向本侵占利息0.76

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若以0.490.01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

 ()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未支出款項即開始計息詐欺、侵占、偽文罪;並違反銀行法125-2125-3127-4

1.      代償作業

證據:MASTER帳單978月、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

花旗銀行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本人的帳上,即開始向本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本人利息,導致本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本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

2.      活用雙享金作業

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

「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200824即生效,花旗銀行卻在200825才匯入給本人,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本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

上述()()兩項,金管會99628做出行政裁罰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這就更證明花旗銀行違法罪行確定人的詐欺侵占偽文等罪也應當受到刑事罪制裁

請各位注意:

僅是小數點直接進位,與代償作業、活用雙享金作業這兩項不起眼的A錢部分花旗銀行就因此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客戶金額約新台幣77百餘萬元那上述()()參項花旗銀行所A的錢當然就更多出很多倍

()、延遲寄發帳單證據如附件20096月及7信封。此作為觸犯侵占;並

違反銀行法第125-2第125-3第127-4

銀行計算計息都是以「天」為單位,帳單既已結帳,就得寄出給所有客戶,最慢也必須在結帳的隔日寄發,而花旗銀行卻延遲2天寄發帳單,強制向客戶們賺取這2天的全額利息。花旗銀行以此方式每月都強制向客戶侵占所有客戶2天當期帳單上全額的利息,而後在於次期收取。

民法亦有規定:

第206,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238,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以上重點:

花旗銀行的所有違法營利作為,絕對不只是單對告訴人而已,而是47年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花旗銀行對所有的客戶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也都是用標準流程作業,況且利息之計算都是以電腦化在作業,足見花旗銀行是是世界上最惡劣的知名銀行,太可惡!

證據已確鑿,亦是不爭的事實,但兩年又8個多月來,所有承辦本人案件的地檢檢察官、檢察長高檢檢察官、檢察長這一群司法官員們都裁定花旗銀行沒有犯罪台灣的司法真的是自由心證根本就是無法無天又經過本人多方面的陳情,法務部、監察院,乃至向馬英九信箱陳情,仍不見違法瀆職的官員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想自己於法院提出自訴案由法官進行審理,四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卻不受理,第四次聲請釋憲至今已過1個月,大法官仍不回覆要不要受理自訴可以不用委任律師釋憲案。

金管會銀行局不處理,檢察體系走不通,司法體系又不給走,應該有眾多的民怨也有類似情況無法訴求正義,這就是台灣的司法!這就是所謂的法治國家?

網路上PO文訴諸社會大眾(刑法311,以善意發表言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凸顯問題才會被重視,才有機會改變司法,伸張正義! 

Rich     2010,11,04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Ps. 此文並傳送給: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所有新聞媒體…,並同時在部落格公開PO文。

Update: 2012,01,01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58,709 人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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