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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23:40:08瀏覽639|回應0|推薦1 | |
司 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7 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xxxxx
針對花旗銀行詐欺、侵占、重利、偽文、背信等案件。
被陳訴人: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如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5) 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檢察官。(如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5)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如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如司法陳訴書編號:1~1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御股檢察官慶啟人。(如司法陳訴書編號:1~1 ; 2~1)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勇毅。(如司法陳訴書編號: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如司法陳訴書編號: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律股檢察官郭麗娟。(如司法陳訴書編號: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稱股檢察官林忠志。(如司法陳訴書編號: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敬股檢察官周士榆。(如司法陳訴書編號: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荒股檢察官黃于真。(如司法陳訴書編號:5 ; 5~1)
貴 院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5550號(發文日期99年11月17日),僅就金管會函覆文件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09900378610號(發文日期99年11月8日)要本人查照,並未對上列所有被陳訴人做出任何彈劾動作,請貴 院秉持正義公理,速速依法秉公處理。
金管銀外字第09900378610號,共計有3頁,內文如下。說明: 一、依據 大院99年9月9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11767號函辦理。 二、 查黃 君自98年2月起即多次向本會(銀行局)陳情,案關陳情主要爭點及處理情形略以:(相關公文書信、裁處書等如附件) (一)信用卡循環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收取爭議:(略) (二) 建議修改、刪除信用卡契約條款: 本會針對 黃 君建議事項函請銀行公會研議,並 向黃 君說明雙卡利率管 理措施,及99年2月2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內容, 已針對利率差別訂價、循環利息計息方式、違約金收取方式等納入規 範。 (三)花旗台灣信用卡、預借現金約定條款疑義: 關於黃君指陳花旗台灣預借現金產品約款有相關疑義,經該行查處結果 ,系爭循環利息之計算、提前到期約款內容、手續費收取等,相關商品 權益手冊、交易確認函均有揭露,尚無疑義,且經該行查證,循環利息 計算並無將手續費、滯納金、前期利息等計入。 (四)花旗台灣信用卡利息計算錯誤: 經花旗台灣內告調查發現,該行信用卡利息計算有(l)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平閏年計息天數參數設定、(2)餘額代償、預借現金產品起息日參數 設定等問題,致有客戶利息遭溢、短收之情形。該行處理情形略以: 1. 客戶帳務影響程度:系統參數設定問題對花旗台灣之整體影響為利 息短收約新台幣251餘萬元,此系統錯誤則造 成黃 君遭該行溢收利 息新台幣 106元。 2. 客戶帳戶調整方式: (1) 該行針對利息遭溢收之客戶,就現有客戶採帳戶直接調整,對已無往來客戶,則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針對短收者,該行則不另以計收。總計該行應退還客戶金額約新台幣7千7百餘萬元,客戶帳戶調整計畫已於98年 11月30日執行完畢。 (2) 黃君個案:該行考量業已取消 黃 君自97年12月起之循環利息與滯納金計新台31,883元,此減免金額遠已超逾前述對 黃 君利息溢收金額106元,故不再就該溢收部分針對 黃 君予以調整。
三、針對前述花旗台灣計息參數設定問題衍生之利息溢收款一節,本會(銀行局)行政處理情形略以: (一) 98年10月7日函請該行責成稽核單位查報各項溢短收金額之正確性 及查明帳戶調整計畫執行情形。 (二) 99年1月13日函請該行加強自行查核系統參數設定、帳戶調整計畫 之執行等,及要求列為稽核單位專案查核項目,並將該行系統設定 問題及帳戶調整計畫移請本會檢查局參考。 (三) 99年3月18日,針對該行信用卡計息參數設定問題涉違反92年10 月 7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函請該行陳述意見。 (四) 99年5月6日函請該行針對分期預借現金產品,應依年百分率計算 方式標準揭露循環利率上限,並於特定條件下,計算揭露總費用 年百分率,俾利客戶瞭解。 (五) 99年6月28日,針對該行信用卡系統計息參數設定問題,違反行為 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有關發卡機構辦理信 用卡業務,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得低於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爰 依銀行法第132條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萬罰鍰。
就以上金管會銀行局說明所述,及花旗銀行被核處新臺幣50萬罰鍰,不就證明上列所有被陳訴人都已涉嫌袒護花旗銀行,且都涉刑法瀆職罪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除非中華民國有兩套法律,否則為何同樣是政府機關會有兩種相左不一的判決與結果呢!
以上也僅是金管會銀行局函請花旗銀行責成稽核單位查報,銀行局亦未真正付出行動詳查,花旗銀行說什麼就是什麼,這會確實查報嗎!如說明:二、第(三)項,花旗台灣信用卡、預借現金約定條款疑義:「經該行查處結果,系爭循環利息之計算、提前到期約款內容、手續費收取等,相關商品權益手冊、交易確認函均有揭露,尚無疑義,且經該行查證,循環利息計算並無將手續費、滯納金、前期利息等計入。」。
以及第(四)項,花旗台灣信用卡利息計算錯誤:(l)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平閏年計息天數參數設定、(2)餘額代償、預借現金產品起息日參數設定等問題,致有客戶利息遭溢、短收之情形。這些情況只會溢收怎麼短收呢,還會短收新台幣251萬,銀行局連這樣也相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連0.02都進位收1元;閏年有366天應以366天為分母計息,花旗銀行卻是以365天為分母計息,每四年就有一年(共計12個月)大肆A客戶的利息錢;餘額代償、預借現金產品起息日,未匯出代償款即開始計息,預借現金胡亂計息等。
花旗何止溢收陳訴人利息新台幣l06元,陳訴人先前已有提供部分的計算式給貴院與北檢等。花旗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總計應退還客戶金額約新台幣7千7百餘萬元?花旗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嗎?當然是不止這些!又,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是真有其事或沒?誰能查證?又,被花旗銀行A錢的前客戶因銀行帳號或地址變更的,這些錢又退回到花旗銀行口袋中有多少?誰知?這種球員兼裁判的遊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也敢明目張膽的配合,想玩弄百姓!別傻了!Don’t be foolish!
陳訴人早就有自知之明,司法官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部,有哪個單位或相關承辦人員是值得信賴與贊許的?剛開始當然不知道,經過近兩年來不斷向相關單位申訴、控告以及陳訴,只要有任何一機關或單位,對花旗銀行做出裁罰或有罪判決,花旗銀行就是確定有罪,但,所有承辦的結果都是睜眼說瞎話,不願依法辦理並胡亂作為;直至陳訴人告知銀行局,倘若銀行局還不懲罰花旗銀行,那本人就要全面控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瀆職罪,銀行局才避重就輕以非正確的銀行法法條,且以最輕的裁罰花旗銀行核處新臺幣50萬罰鍰,銀行局仍舊在袒護花旗銀行。
請貴 院再詳看陳訴人從99月4月6日起提交的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2 ; 2~1; 5 ; 5~1等五份陳訴書,以及所附帶提出的證據資料,早已證實花旗銀行就是有罪,並可以看出我們的司法官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部等相關承辦人員與其主管,全都枉顧國家所賦予的崇高職位,並昧著良心不顧法理正義,執意偏袒部屬違法判決與處置,更蓄意包庇縱容花旗銀行極為惡劣的種種非法營利事實與刑事罪責。除非監察院亦要同流合污自甘墮落,那陳訴人將另寫狀紙恭請 馬總統正視並處理如此嚴重的公職人員人格及紀律問題;陳訴人由衷期望貴 院能秉公處理,能伸張正義,讓百姓敬重。
一位電子科系畢業的陳訴人,基於懲罰所有違法營利的銀行業者,意在修正所有銀行業者違法獲利,欺騙壓榨所有客戶之惡劣手法,從不懂法律因而被逼迫去閱讀瞭解法律;然而,接著又衍生出司法官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部等一系列的瀆職情事,陳訴人也順勢一併糾正司法與相關機關與單位的決心。陳訴人一個人與這麼多單位與這多人的周旋,經歷多次的申訴、控告以及陳訴,並經過近兩年的時間要與他們講「法」、講「理」,但這些官員們根本都不與陳訴人講「法」、講「理」;請切記,每個人的一生都有記錄的,休想為非作歹而不被懲罰! 即使 馬總統也軟弱無能,不願處理上述嚴重失職人員問題,陳訴人一樣能懲罰銀行與糾正司法,這就是「天意」!在此無可奉告。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此致: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以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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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