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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違法A錢僅退還7千7百多萬,有罪確定!
2010/12/21 23:40:08瀏覽639|回應0|推薦1

        司 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991221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7

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xxxxxxxx  性別:男  年齡:xx  職業: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xxxxxxxxxx

 

針對花旗銀行詐欺、侵占、重利、偽文、背信等案件。

 

被陳訴人: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5)

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檢察官。(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5)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司法陳訴書編號1~1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御股檢察官慶啟人。(司法陳訴書編號1~1 ; 2~1)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勇毅(司法陳訴書編號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股檢察官陳淑(司法陳訴書編號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律股檢察官郭麗娟(司法陳訴書編號2 ; 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稱股檢察官林忠志(司法陳訴書編號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敬股檢察官周士榆(司法陳訴書編號2~1)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荒股檢察官黃于真。(司法陳訴書編號5 ; 5~1)

 

 院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15550(發文日期991117),僅就金管會函覆文件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09900378610(發文日期99118)要本人查照,並未對上列所有被陳訴人做出任何彈劾動作,請 院秉持正義公理,速速依法秉公處理

 

金管銀外字第09900378610,共計有3頁,內文如下。說明:

一、依據 大院9999(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11767號函辦理。

二、 查黃 君自982月起即多次向本會(銀行局)陳情案關陳情主要爭點及處理情形略以:(相關公文書信、裁處書等如附件)

      ()信用卡循環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收取爭議:()

() 建議修改、刪除信用卡契約條款:

本會針對 黃 君建議事項函請銀行公會研議並 向黃 君說明雙卡利率管

9922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內容

針對率差別訂價、循環利息計息方式、違約金收取方式等納入規

範。

()花旗台灣信用卡、預借現金約定條款疑義:

關於黃君指陳花旗台灣預借現金產品約款有相關疑義經該行查處結果

系爭循環利息之計算、提前到期約款內容、手續費收取等相關商品

權益手冊、交易確認函均有揭露尚無疑且經該行查證循環利息

計算並無將手續費、滯納金、前期利息等計入。 

()花旗台灣信用卡利息計算錯誤:

經花旗台灣內告調查發現該行信用卡利息計算有(l)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平閏年計息天數參數設定、(2)餘額代償、預借現金產品起息日參數

定等問題致有客戶利息遭溢、短收之情形。該行處理情形略以:

1.      客戶帳務影響程度:系統參數設定問題對花旗台灣之整體影響為利

      息短收約新台幣251餘萬元此系統錯誤則造 成黃 君遭該行溢收利

      息新台幣 106元。

2.      客戶帳戶調整方式:

(1)    該行針對利息遭溢收之客戶就現有客戶採帳戶直接調整對已無往來客戶則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針對短收者該行則不另以計收。總計該行應退還客戶金額約新台幣77百餘萬元客戶帳戶調整計畫已於98 1130執行完畢。

(2)    君個案:該行考量業已取消 黃 君自9712月起之循環利息與滯納金計新台31,883此減免金額遠已超逾前述對 黃 君利息溢收金額106故不再就該溢收部分針對 黃 君予以調整。

 

三、針對前述花旗台灣計息參數設定問題衍生之利息溢收款一節本會(銀行局)行政處理情形略以:

() 98107函請該行責成稽核單位查報各項溢短收金額之正確性

       及查明帳戶調整計畫執行情形。

() 99113函請該行加強自行查核系統參數設定、帳戶調整計畫

       之執行等及要求列為稽核單位專案查核項目並將該行系統設定

      問題及帳戶調整計畫移請本會檢查局參考。

() 99318針對該行信用卡計息參數設定問題涉違反9210

       7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函請該行陳述意見。

() 9956函請該行針對分期預借現金產品應依年百分率計算

       方標準揭露循環利率上限並於特定條件下計算揭露總費用

       年百分率利客戶瞭解。

() 99628針對該行信用卡系統計息參數設定問題違反行為

       時「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有關發卡機構辦理信

       用卡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不得低於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依銀行法132條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萬罰鍰。

 

就以上金管會銀行局說明所述,及花旗銀行被核處新臺幣50萬罰鍰,不就證明上列所有被陳訴人都已涉嫌袒護花旗銀行,且都涉刑法瀆職罪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除非中華民國有兩套法律,否則為何同樣是政府機關會有兩種相左不一的判決與結果呢!

 

以上也僅是金管會銀行局函請花旗銀行責成稽核單位查報銀行局亦未真正付出行動詳查花旗銀行說什麼就是什麼這會確實查報嗎!如說明:二、第()花旗台灣信用卡、預借現金約定條款疑義:經該行查處結果系爭循環利息之計算、提前到期約款內容、手續費收取等相關商品權益手冊、交易確認函均有揭露尚無疑義經該行查證循環利息計算並無將手續費、滯納金、前期利息等計入

 

以及()花旗台灣信用卡利息計算錯誤:(l)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平閏年計息天數參數設定(2)餘額代償、預借現金產品起息日參數設定等問題致有客戶利息遭溢、短收之情形。這些情況只會溢收怎麼短收呢,還會短收新台幣251銀行局連這樣也相信!小數點無條件進位,連0.02都進位收1;閏年有366天應以366天為分母計息花旗銀行卻是以365天為分母計息,每四年就有一年(共計12個月)大肆A客戶的利息錢;餘額代償、預借現金產品起息日,未匯出代償款即開始計息預借現金胡亂計息等。

 

花旗何止溢收陳訴人利息新台幣l06陳訴人先前已有提供部分的計算式給貴院與北檢等。花旗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總計應退還客戶金額約新台幣77百餘萬元?花旗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嗎?當然是不止這些!又以電匯、掛號郵寄支票退還?是真有其事或沒?誰能查證?又,被花旗銀行A錢的前客戶因銀行帳號或地址變更的,這些錢又退回到花旗銀行口袋中有多少?誰知?這種球員兼裁判的遊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也敢明目張膽的配合,想玩弄百姓!別傻了!Don’t be foolish

 

陳訴人早就有自知之明,司法官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部,有哪個單位或相關承辦人員是值得信賴與贊許的?剛開始當然不知道,經過近兩年來不斷向相關單位申訴、控告以及陳訴,只要有任何一機關或單位,對花旗銀行做出裁罰或有罪判決,花旗銀行就是確定有罪,但,所有承辦的結果都是睜眼說瞎話,不願依法辦理並胡亂作為;直至陳訴人告知銀行局,倘若銀行局還不懲罰花旗銀行,那本人就要全面控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瀆職罪,銀行局才避重就輕以非正確的銀行法法條,且以最輕的裁罰花旗銀行核處新臺幣50萬罰鍰銀行局仍舊在袒護花旗銀行

 

請貴 院再詳看陳訴人從9946起提交的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2 ; 2~1; 5 ; 5~1等五份陳訴書,以及所附帶提出的證據資料,早已證實花旗銀行就是有罪,並可以看出我們的司法官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部等相關承辦人員與其主管,全都枉顧國家所予的崇高職位,並昧著良心不顧法理正義,執意偏袒部屬違法判決與處置,更蓄意包庇縱容花旗銀行極為惡劣的種種非法營利事實與刑事罪責除非監察院亦要同流合污自甘墮落,那陳訴人將另寫狀紙恭請 馬總統正視並處理如此嚴重的公職人員人格及紀律問題陳訴人由衷期望貴 院能秉公處理,能伸張正義,讓百姓敬重

 

一位電子科系畢業的陳訴人,基於懲罰所有違法營利的銀行業者,意在修正所有銀行業者違法獲利,欺騙壓榨所有客戶之惡劣手法,從不懂法律因而被逼迫去閱讀瞭解法律;然而接著又衍生出司法官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務部等一系列的瀆職情事陳訴人也順勢一併糾正司法與相關機關與單位的決心。陳訴人一個人與這麼多單位與這多人的周旋,經歷多次的申訴、控告以及陳訴,並經過近兩年的時間要與他們講「法」講「理」,但這些官員們根本都不與陳訴人講「法」講「理」;請切記,每個人的一生都有記錄的,休想為非作歹而不被懲罰

即使 馬總統也軟弱無能,不願處理上述嚴重失職人員問題,陳訴人一樣能懲罰銀行與糾正司法,這就是「天意」!在此無可奉告。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此致:監察院 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1221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司法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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