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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15:52:40瀏覽371|回應0|推薦1 | |
且讓陳訴人指導這些有意或無意不懂詳查事實真相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包括郭啟東與所屬上級單位及主管,正確的2月本金餘額及利息的算法:如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 98年2月本金餘額及利息的計算式如下。 1月6日至 1月9日至 158.161315 + 293.466312 + 873.882824 = 1,325.510451 (98年2月帳單利息當以1,326元計收) 在98年2月帳單以及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都以1,340元向陳訴人收取利息,將1,340元扣除上述正確利息1,326元不就更具體證明國泰世華銀行的確向陳訴人多收取14元的利息。倘若以國泰世華銀行給陳訴人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方式計算,將違約金加計利息從 還有一項很嚴重的問題,有關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還有延遲寄發帳單問題涉侵占、詐欺罪,而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都未曾確實偵查審理,這又是承辦過的檢察官及法官們瀆職罪確定的鐵證,證據如相關承辦案件之北檢及士檢檢察官書函與士院判決書。請查閱司法陳訴書編號3,控訴一:四、審理國泰世華銀行及匯豐銀行延遲寄發帳單部份;司法陳訴書編號3~1、司法陳訴書編號4及司法陳訴書編號4~2都有提及,但都是有意或無意避而不談,不做偵辦。試問,司法人員有權可以選擇要辦哪些案情,或不辦哪些案情嗎!? 在此之前被陳訴人霜股檢察官郭啟東已一再枉法失職,執意袒護枉法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以及國泰世華銀行,陳訴人並回覆反駁其錯誤,證據有: 1.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發文日期: 陳訴人於 2.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正本,發文日期 陳訴人於 霜股檢察官郭啟東在檢紀霜字第0990000982號說明二、(三)的論述又涉及到妨害名譽罪,陳訴人不是因欠債不還再向法院控告國泰世華銀行。 請搞清楚,欠銀行錢並沒有罪也不可恥,若有罪,銀行不就都要關閉了!若有罪,全台灣有多少向銀行借錢貸款,不就通通都犯罪了!請再搞清楚,陳訴人可是有通過前置性協商,是有心想面對債務去解決,要知道前置性協商條件可不是那麼容易通過的;協商就要做債務的整合並協調分期還款的期數與金額,當然要確認債務的金額,而國泰世華銀行就因為不退還已違法多收取的違約金再加利息14元,又強硬要循法律途徑解決,那陳訴人只好奉陪了! 不要以為財大氣粗就想壓制欺負人,不要以為自視司法人員就可枉法亂紀,一切就與你們講「法」,講「理」,看是誰對誰錯!陳訴人歡迎所有承辦案件的司法官員,以及銀行業者主管與律師團,敬請安排電視公開辯論! 以上被陳訴人郭啟東共計連續三次蓄意袒護為枉法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以及國泰世華躲避刑責,其主管郭文東,還有該署檢察長顏大和亦蓋章認可其違法情形,都已觸犯刑法第 125 條瀆職罪,再怎麼告都沒用,還是自己單位在辦案,現代封建如此官官相護,惟有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高檢官員。 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搬弄文字遊戲,玩弄司法如此,公然挑戰「法律」,違法犯紀!可惡!可悲! 此致: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以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E-MAIL to: 所有新聞媒體、司法院、顏大和檢察長、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部長、馬英九總統。 Rich 黃 2010,10,26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0,11,08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22,237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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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