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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4 12:34:37瀏覽642|回應0|推薦1 | ||||||||||||||||||||||||
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部長,王建煊院長 ~ 您們還能縱容檢察官枉法嗎(國泰世華案)!按陳訴人提供之所有控告國泰世華狀紙,控告檢察官瀆職罪狀紙,以及檢察官枉法簽結書函,證據事實已確鑿,足以直接裁罰下列枉法失職官員。監察院,難道就不能直接「彈劾」枉法失職官員!法務部,難道就不能直接以「行政處分」枉法失職官員!最高檢,是否能調閱所有證據資料,有魄力夠擔當不偏私,依法「起訴」枉法失職官員!
請擔負起您們的職責,立即對下列這些枉法失職官員依法懲處! 說明: 99年6月18日北檢簽結書函,北檢玲愛99調95字第45282號,依舊官官相護,惡習不改,又多一位枉法簽結的檢察官,北檢愛股檢察官黃謀信。另外,在簽結書函中,為何黃謀信從未提到本人於 北檢玲愛99調95字第45282號,說明二、原文如下: 二、經查:台端陳訴本署98他7199號、99他1898號、99年度偵字第1247號等案件,經調閱前開該案件,原承辦檢察官係根據其調查所得認事用法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簽結,而該不起訴處分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聲請,承辦檢察官業將其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及據以簽結之理由載明於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中,並函復 台端,尚難僅因其為不起訴處分及簽結該案即遽謂其有何不法之情事。 黃謀信以「原承辦檢察官係根據其調查所得認事用法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簽結」,很清楚的證據就是那些,再怎麼查也是與陳訴人已提供一樣;認事用法?難道1會變2,黑的會看成白的?蓄意官官相護,袒護簽結,卻以玩弄文字方式為枉法事實亂作解釋。 於法,陳訴人認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99年度上聲議字第1637號,駁回國泰世華汪國華、匯豐銀行的「聲請再議」。所述與鄧巧羚檢察官相似,駁回的確有理,違約金過高應以民事解決,而非屬刑事重利罪。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故,陳訴人從未針對99年度上聲議字第1637號有任何抗告或提告承案官員。 然而,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在有具體指摘狀紙及證據確鑿情況下,本可直接起訴國泰世華汪國華等人其他犯罪事實,而鄧巧羚仍蓄意縱放國泰世華汪國華、蔡鎮宇、陳祖培等背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詐欺(陳報狀新增控訴)、侵占(陳報狀新增控訴)等罪行,及汪國華、吳幸純等偽證罪、偽文罪(陳報狀新增控訴),以及匯豐銀行韋力行詐欺(陳報狀新增控訴)、侵占(陳報狀新增控訴)等罪。前述陳報狀,陳訴人於 陳報狀原意是希望鄧巧羚重新偵辦 國泰世華銀行違法事實如下,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膽敢枉法簽結! 一、國泰世華背信罪部份:國泰世華答應為陳訴人處理扣除違約金事務,但未依口頭約定扣除,確實已損害本人利益,涉背信罪。 二、國泰世華違約金再加計利息部份: 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98年度他字第7199字第982號,第一頁倒數第二行以「應係雙方對於違約金計算方式之歧見,顯與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無涉,台端應另以民事程序尋求救濟」,簽結國泰世華偽造文書印文罪;偽文就是偽文,怎麼會是雙方對於違約金計算方式之歧見!所有證據,已清楚證明國泰世華確已觸犯偽造文書印文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也已經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刑法,第15章第215條及第216條都有清楚解釋。 在「控告張國棟法官瀆職」狀紙中已清楚記錄, 又,國泰世華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0461號,其中國泰世華從 又,鄧巧羚在99偵字1247號不起訴書,第2頁倒數第3 ~ 4行載明「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由此就可確定鄧巧羚並非不懂,而是蓄意不偵辦國泰世華違約金再加計利息之部份,不起訴書已是自打耳光,自己承認已經違法判決,已犯瀆職罪。 三、審理國泰世華偽文、偽證罪部份: 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無視本人的證據,於98年度他字第7199字第982號,第二頁,不知所云,將未到庭之吳幸純寫成為訴訟代理人,又具狀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汪國華,及撰狀人吳幸純已確實以捏造不實的數據(此為偽文),提供給士院張國棟法官做為審判證據(此為偽證),確實已觸犯偽文罪、偽證罪,而鄧巧羚卻枉法判定與偽證罪無關草率簽結,此已觸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 於 帳單明細
國泰世華銀行違法事實,北檢宇股檢察官鄧巧羚竟敢枉法簽結,明知國泰世華銀行相關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後續又有,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袒護宇股鄧巧羚,枉法簽結98年他字第1898號瀆職案;北檢愛股檢察官黃謀信,枉法簽結99調95字第45282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縱容並認可上述三位所屬檢察官枉法簽結案件,林玲玉枉費國家賦予的崇高職位,膽敢蓋章認可枉法簽結不該簽結之案件,此四位司法官員皆犯刑法第125條瀆職罪。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有那麼難分辨嗎!蓄意枉法,不依法承辦,此風可長嗎?! 國泰世華銀行其他違法情事,皆有具體指摘之狀紙及證據,請調閱下列所述之相關案件。 相關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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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