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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彰乃是社會的亂源
2011/02/15 12:00:31瀏覽405|回應0|推薦2

  

 司 法 陳 訴 書    中華民國100215

受文者:監察院                                                       司法陳訴書編號 9

陳訴人:黃xx        身分證編號:             性別:男    年齡:50  職業:

地址:  臺北市x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電話: 

針對花旗銀行詐欺、侵占、重利、偽文、背信等案件。

被陳訴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

                    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董怡臻檢察官。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光股檢察官侯靜雯。(司法陳訴書編號7~1)

法官及檢察官似乎對「法律」上的認知有很大的問題,實質的權力也沒那麼大,被告是有罪或是沒罪,是要以證據來判定,與「自由心證」完全無關,並非可以依個人的認定來判決是否有罪;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指法官在依事實與證據裁定被告有罪時,依被告犯行的輕重以「法律」條文來衡量被告該處以多久的刑罰而已,「法律」條文中也沒有所謂「加重」這兩字,時有耳聞告訴一方的律師常有加入這兩字,如「加重毀謗罪」,真是自創「法律」條文,若不服法官判得太輕,可再上訴請求重判;但若是法官或檢察官想以「自由心證」來亂判有罪或是沒罪,就直接到地檢署提告這瀆職官員,並且向該直屬最高長官或政風室控告,雙管其下

這就是檢察官及檢察長們玩弄司法瀆職事實簡述如下

1 :「聲請再議」。

陳訴人,於98428至台北地方檢察署聲告花旗銀行多項刑事罪行,北檢檢察官周慶華98年度偵字29063不起訴處分接著陳訴人遞狀「聲請再議」高檢以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駁回,陳訴人因沒錢可聲請交付審判」。司法程序至此業已完成,陳訴人轉向貴院遞交陳訴書建請彈劾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地股檢察官、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詳細內容如陳訴人9946貴院親自遞交之司法陳訴書編號1

貴院99414(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2923號函請法務部參處逕復並副知貴院。司法程序既已完成貴院卻未依照事實及證據彈劾顏大和、高檢地股檢察官、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縱容這三位司法官員玩弄司法

法務部再以99427,法檢決字第0999017002號函高等法院檢察署參處逕復並副知監察院及法務部

高檢自認有違失即函令北檢再補偵辦未偵辦部份此為高檢己承認一項違法瀆職事實。而已偵辦部份高檢認定98年度偵字29063不起訴處分合法蓄意袒護北檢檢察官周慶華,這又是另一項高檢違法瀆職事實證據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99324「聲請再議」駁回書

2 補偵辦未偵辦部份

北檢99年度他字第3391補偵辦未偵辦部份陳訴人於99719台北地方檢察署、法務部監察院親自遞交補充說明花旗銀行罪狀」的狀紙及新證據(VISA帳單20086月、7月、8月、10月計算明細)北檢荒股檢察官黃于真,無視證據事實外,也無視黃世銘檢察總長曾勇夫部長、王建煊院長的存在,執意違法犯紀,並續意縱放花旗銀行違法之刑事案件,於9981799年度偵字16365號不起訴處分書荒謬結案詳細內容如聲請9946 司法陳訴書編號:5,以及99827司法陳訴書編號:5~1

3 :再度「聲請再議」。

陳訴人於99827針對99年度偵字16365號,又至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北檢續偵,此次高檢似乎有點用心;不料北檢承辦續偵之光股檢察官侯靜雯,膽敢99122299年度875號不起訴處分書荒謬結案。詳細內容如陳訴人991229在貴院官網陳情之司法陳訴書編號7~1

4 :第三度「聲請再議」。

陳訴人,於991229至台北地方檢察署第三度遞狀「聲請再議」。高檢地股檢察官董怡臻,於100118100年度上聲議字第464號再度駁回陳訴人「聲請再議」(如附件)檢察長顏大和亦用印認可。高檢駁回99827陳訴人不服99年度偵字16365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聲請再議」,改發回北檢續偵,等於駁回北檢荒股檢察官黃于真的判決高檢似乎有點用心;但卻又再度駁回991229陳訴人不服99年度875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聲請再議」明顯是自打耳光,官官相護情形一再發生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議」一旦被駁回告訴一方若不服判決僅能做交付審判由承審法官來審理判決既然已經判決駁回了怎麼還可以再偵辦呢又可以一再偵辦呢司法是可以任由司法官員們胡搞瞎搞嗎

花旗銀行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裁罰新臺幣50萬元時間:99628,花旗銀行就是違法營利才會被罰;而高檢地股檢察官董怡臻於100110日函復陳訴人並副知法務部及監察院,卻以「乃屬行政罰」來脫罪,在「法律」上花旗銀行確實已犯法;對直屬或監督機關的處罰是屬「行政罰」,但對於非屬相關機關或個人可以「法律」途徑來訴求正義公理花旗銀行有罪確定,檢察官們休想袒護袒護且不起訴花旗銀行者都已觸犯瀆職罪。

花旗銀行違法營利的具體證據確鑿,陳訴人亦將相關證據隨所有陳訴書附給貴院,然,這些檢察官及檢察長們卻膽敢一再違法犯紀,恣意亂玩司法,法務部也一再包庇,全然無視貴院的存在。司法程序至今再度完成,端看貴院是否要同流合污成為官官相護之共犯,令全國人民所不恥亦或是秉公處理,令全國人民敬重信任

另外法律中極為不合乎法情之刑事訴訟規則凡是在法院出庭做詰問必須聘請律師並委任律師出庭像我一樣沒錢可聘請律師的人,擁有花旗銀行違法營利的具體證據明明就一定會贏的案件因為沒錢聘請律師只好任由那些不依法起訴花旗銀行的惡質檢察官們玩弄司法這算什麼法律」!請貴院依陳訴人上述經歷,糾正相關單位盡快修改刑事訴訟法,莫讓有冤不得申之情事再度發生,還給人民該有的權力,而不是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力沒錢沒勢就得放棄權力,這樣對嗎或是家境小康的人民,遇到上述執意違法犯紀的司法官員們,用其玩弄司法方式操弄,若干年下來讓其聘請律師所有的花費龐大,導致經濟陷入困頓,這樣對嗎!「法律」的精神與價值何在?

貴院若再不秉公處理無視「法律」存在,與無視貴院存在的這些檢察官及檢察長們,以及法務部檢察司相關承辦官員,還有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一干人等。陳訴人將寫陳情狀向馬總統 英九先生陳情,並將貴院列為共犯,誠如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旗案應被列入彈劾之官員司法陳訴書編號1 ; 1~1 ; 2 ; 2~1 ; 5 ; 5~1 ; 7 ; 7~1及本司法陳訴書編號9

再度 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瀆職的官員們

Ps.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勇毅屬無意之犯行,乃被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所害,若願登三大報頭版三天向陳訴人(Rich黃之名義)鄭重道歉則可免罰

此致:監察院 建煊院長

中華民國100215e-mail傳送給王建煊院長

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所有立法委員並同時在部落格公開PO

Rich     2010,2,1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Update: 2011,04,17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36,101 人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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