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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22:36:02瀏覽525|回應0|推薦0 | |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1~2) 花旗銀行前董事長利明献、管國霖及所有公司代表人皆犯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犯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第336條侵占罪;犯刑法第216條偽造文書印文罪;犯刑法第32章第344條重利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花旗銀行違法營利事實及罪證: (一)、每期帳單中的活用雙享金本金4771元並不是「新增消費」。 花旗銀行觸犯詐欺、侵占、偽文及重利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活用雙享金是以期為單位,確認信函亦有載明,申貸第一期已先扣3%(6870元),另於每一期再加收手續費1878元,花旗銀行已將其利潤攤於申貸時與各期當中,確認信函亦顯示是一個獨立的信用貸款,與其他消費款項無關,貸款人須依照期數繳納分期本金與手續費。 花旗銀行在 (二)、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各期帳單被花旗詐欺、侵占、偽文、重利之金額,花旗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1. 2008年6月:多收本人129元。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5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39天利息。 2. 2008年7月:多收本人114元。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6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38天利息。 3. 2008年8月:多收本人116元。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7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42天利息;並將年費2400元加計1天利息。 4. 2008年10月:多收本人112元。上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前期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41天利息。 5. 2008年11月:多收本人139元。10月手續費餘額1624元多收3天利息,及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18天利息;10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52天利息。 6. 2008年12月:多收本人334元。將10月及11月雙享金本金與手續費,滯納金900,預借現金手續費1150,利息1334計入11月本金餘額後再計算12月利息。並且把2008年6至11月多收的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7. 2009年1月:多收本人364元。將10月、11月雙享金本金計入循環利息。(本人尚未違約,故雙享金本金仍屬於獨立的信用貸款不能計入循環計息);又將1月16日逾期滯納金 2000元加入循環計息;並且把2008年6至12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8. 2009年2月:多收本人195元。計入1月本金餘額含有10月、11月雙享金本金與1月16日逾期滯納金 2000元。並且把2008年6至2009年1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9. 2009年4月:多收本人171元。把2008年6至2009年3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10. 2009年5月:多收本人161元。把2008年6至2009年4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11. 2009年6月:多收本人167元。把2008年6至2009年5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以上每期額外多收之金額,於下一期帳單再加入本金計息;下一期再多收,又於下下一期帳單又再加入本金計息,以此累加,不斷利上加利,又繼續滾利上利。前述的滾利上利的金額收取後,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三)、閏年利息計算。觸犯侵占、偽文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條、第125-3條、第127-4條。 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證據如VISA卡帳單200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年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為分母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侵占所有客戶一年的利息差額最多可侵占 13次/人(例如:2008年1月~2009年1月),而花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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