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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8 17:24:42瀏覽548|回應0|推薦0 | |
. 刑 事 自 訴 狀 自訴人: 黃XX 住 臺北市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 告:大法官 賴浩敏 (司法院院長) 住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大法官 蘇永欽 (司法院副院長) 住 同上 大法官 池啟明、李震山、林子儀、林錫堯、徐璧湖、許宗力、 許玉秀、 陳敏、 陳新民、陳春生、黃茂榮 、葉百修、 蔡清遊 住 同上 控告上列15位大法官違憲,違背憲法未依法行使憲法第78條職責,「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及「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被告等並觸犯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憲法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範國家體制,政府部門劃分及權責,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力…等。 憲法清楚載明保障人民應有的的權力: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次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告訴人於 司法院函覆, 第二次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告訴人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清楚載明是以「法律牴觸憲法」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與任何個案都無關。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及「第 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此兩條法律確實已剝奪人民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力,牴觸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及「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聲請解釋憲法:(一)、法定聲請要件: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符合下列要件: 1、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2、須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本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 3、對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函覆, 告訴人即致電給大法官書記處涂人蓉電話(02)2361-8577轉196,告訴人聲明法定聲請要件:「…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已經符合法定聲請要件,無須「確定終局裁判」,也無須補正,大法官必須依法解釋憲法,否則就違背憲法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司法院函覆, 告訴人載明是以「法律牴觸憲法」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是法律本身條文已明確牴觸憲法,並非一般個案,也與任何個案都無關,當然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事項無關,也就沒有所謂的所經過之訴訟程序,也沒有所謂的有關機關處理本案的主要文件及說明。是以,大法官必須依法行使憲法「第171條,(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依法定聲請要件「…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大法官就必須受理告訴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聲請,並對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及「第 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此兩條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做正確的解釋。然,大法官第1378會議,案件不審理並違法駁回告訴人的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此又觸犯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當然有權自行做「交付審判」及「自訴」的權力,凡須委任律師(代理人)才能訴訟之所有條文,已經完全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力與自主權。人民的權力不容任何人違法剝奪,人民有權行使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力,即使是上列15位被告之大法官們也無權剝奪! 雖不能直接對司法院大法官們聲明不服,但不代表告訴人不能循司法途徑控告這15位大法官們違憲瀆職,一事歸一事,事事要分明。 告訴人在此懇請北院審此案件之法官,能秉持是非公理之正義,捨棄官官相護之陋習,樹立司法公平正義之典範,讓全民信賴與尊重,借此淘汰這些欲以權位抹煞司法公平正義,蓄意違憲違法之大法官們,讓新一代大法官以此為戒,恪守憲法賦予的職責,並保障人民所有合法的權力。 此致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中華民國 100年 8月 8日 具狀人:黃 XX 撰狀人:黃 XX PS. 此文有部分刪除,省略原文內容一小部分,並傳送給:所有新聞媒體、總統府 馬英九總統民意信箱、立法委員們(司法委員會)… Rich 黃 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Update: 2011,08,14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46,638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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