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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 ~ If I were a Prosecutor,if I were a Judge!
2010/06/21 13:57:06瀏覽720|回應1|推薦0

如果我是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 ~  If I were a Prosecutorif I were a Judge

如果我是檢察官,倘若有以下遞交給監察院陳訴書1陳訴書2陳訴書3陳訴書4瀆職事實及證據,二話不說,直接依法辦理,依法起訴以下8檢察官3檢察長5法官等瀆職罪。

如果我是法官,倘若有某位剛正不阿的檢察官,起訴以下8檢察官3檢察長5法官,二話不說,直接依法辦理,依刑法第   瀆職罪第124條及第125判決瀆職罪成立。

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法官枉法裁判之判決等)

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如:檢察官枉法簽結,該起訴而不起訴等)

監察院處理案件情況 :

99/4/6 本人於上午至監察院遞陳訴書1陳訴書2,建請彈劾下列瀆職案,建請監察院祭出「彈劾」

99/4/15 收到監察院414回函副本,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2923號,行文法務部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12的事實

99/4/28 收到法務部427回函副本,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0999017002號,行文高檢署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12的事實陳訴書1:控訴高檢檢察長顏大和高檢地股檢察官,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陳訴書2:控訴北檢雨股檢察官周慶華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律股檢察官郭麗娟,北院法官吳勇毅等共4檢察官1檢察長1法官瀆職事實。

監察院處理案件情況 :

99/4/20 本人於上午至監察院遞陳訴書3陳訴書4,建請彈劾下列瀆職案,建請

察院祭出「彈劾」

99/5/6 收到監察院55回函副本,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06157號,行文法務部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3的事實。但,忽略司法陳訴書4的陳情案件,也未做處理

99/5/21 收到法務部519回函副本,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0999020686號,行文高檢署要求著手調查陳訴書3的事實陳訴書3:控訴北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列股檢察官陳淑、檢察長林玲玉等共2檢察官1檢察長瀆職事實。

99/5/27 收到監察院521回函副本,發文字號:(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06736號,行文法務部要求著手調查司法陳訴書4的事實

99/6/1  收到法務部531回函副本,發文字號:法檢決字第0999023577號,行文高檢署要求著手調查陳訴書4的事實陳訴書4:控訴士院勤股法官張國棟,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士檢安股檢察官薛嘉珩宏股檢察官蔡如惠,宿股檢察官陳銘鋒安股檢察官薛嘉珩檢察長蔡清祥等共3檢察官1檢察長4法官瀆職事實。

l          進度

陳訴書1陳訴書2至今已2個月多,高檢署尚無任何回覆高檢署會辦自己嗎?

陳訴書4至今2個月尚無任何回覆

l          進度

陳訴書3至今2個月回覆,如下所述,還在睜眼說瞎話,還在官官相護。

99/6/18 收到臺北地方檢察署書函,發文日期99618,字號:北檢玲  99調 95字第45282號,愛股檢察官黃謀信簽結99調 95。書函內容針對陳訴人990426簡易的補充陳訴書,而未提到陳訴人完整控訴的司法陳訴書編號3內容,990420遞交監察,又一次官官相護。

不知到監察院是否沒附上司法陳訴書編號3等證據資料,還是股檢察官黃謀信受到壓力不敢辦同事(檢察官)及檢察長(直屬長官),或是股檢察官黃謀信也是一位蓄意官官相護的司法官員之一?從98428到今天,本人因不平而控告銀行業者,一年多來經歷這麼多檢察官、檢察長及法官,在本人有具體詳述事實的狀紙,及十足證據證明銀行業者確實已犯刑法的罪證下,居然遇不到一位能秉持正義公理,依法行事的官員!可悲!可恨!司法能讓全國人民信服嗎!

簽結書函北檢玲  99調 95字第45282正本:本人,副本:監察院業務處、法務部檢察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我倒要看副本收文單位怎麼回覆!還是不回覆,就此結案。(請參閱前一個po司法陳訴書: 3股檢察官黃謀信這樣簽結本案合法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大和,也是被本人向監察院請求「彈劾」的大官,他會承認自己為高等法院檢察署地股檢察官背書嗎,而違法駁回本人對花旗銀行案的「聲請再議」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99年度上聲議字第1904號,發文日期:99319)

這是什麼司法制度!要下屬檢察官辦自己的長官及自己的同事!即使沒官官相護的惡習,這位承案的檢察官,依法起訴他們,起訴後若能讓那一干人受法律制裁他就「前途無量」,倘若受到上級層層壓力而不能讓那一干人受法律制裁他就「前途無亮」,難度之高誰敢冒風險,誰敢辦!?但如果我是檢察官,如果我是法官,才不管你是誰,一律依事實及證據,依法嚴辦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錯的一方認錯,該賠就賠,該關就關,死不肯認錯的就會被判重一些,仍然還是要賠。對於上述17位司法人員(包括這位黃謀信檢察官),既不認錯,又官官相護,自以為可玩弄「司法」,全然不顧「法律」的精神與價值,

自以為自己就是「法律」,要不然怎敢是非不分,恣意辦案!

陳訴書1陳訴書2陳訴書3陳訴書4瀆職證據,有檢察官枉法簽結的簽結書函,或該起訴而不起訴等的不起訴書,或法官枉法裁判之判決書為證,認何人看了就能很快也清楚能判定,上述17位司法人員均已違法失職,再對照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4條及第125條,依法判決瀆職罪絕對成立。要不然請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這兩條刑法,這樣就司法人員就可為所欲為,想辦案就辦,想拖案就拖,想怎麼判就怎麼判,而不會受罰,這樣就可明正言順了!

監察院為何不直接依法「彈劾」?不解!陳訴書都已詳述瀆職事實並附上證據,監察院就可直接依法執行「彈劾」,事實及證據都已完備,為何還須要求法務部調查,而法務部又要高檢署調查,高檢署又要地檢署調查,地檢署承案檢察官敢辦自己的長官及自己的同事?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若敢,就不會造成這麼多人被本人提告,也不會拖到現在連一個案件都辦不了。

這就是台灣的司法!選舉選誰都無三小路用,司法不公平不公正,受害者大多是平民百姓,政黨輪替又能怎樣,司法官員依就是「唯我獨尊」。不知道司法何時才能還我公道,請全國人民等著看!

本文並於99,06,21 e-mail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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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黃   9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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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10,07,03    所有部落格PO文至今已被閱覽總計 : 11,914 人次

Ps. 請保留所有銀行的帳單包括信封(若有98年或以前的帳單及相關約定條款更好),信用卡預借現金、即享金等各種貸款、放款之所有約定條款,請讓所有人都知道這訊息,讓所有人一起來懲罰惡劣的銀行業者!司法官員蓄意不依法處罰違法銀行業者,銀行局一再的縱容包庇銀行違法事件也不懲罰!那只有全國人民一起來懲處銀行局、司法官員,以及所有違法的銀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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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聖友
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所有判決無效
2010/07/04 12:06

司法院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所有判決無效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遴選律師擔任法官.司法院圖利律師.除了律師以外據本人所知根本沒有其他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規定所遴選之法官根本不具法官資格.法院組織不合法.所有判決無效.如被判決有罪可以以法院組織不合法為【上訴或再審】.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項目摘要
1.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初任法官、檢察官者候補期間五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才予以試署,但是司法官候補規則第2條規定候補期間為五年但有特殊情形者依法令之規定得縮短之,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司法官候補規則違反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無效法令.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未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才具遴選資格.所稱之薦任職任用資格,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或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當時實施之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所舉辦之薦任以上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者。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公務人員取得者。
 

如果我們現在不挺身而出.下一次或我們的子孫再遭到不公平的司法待遇.甚至司法迫害那只能說是報應.希望結合大家的力量改革司法.如果願意連署請跟我連絡或寄至x54389456@yahoo.com.tw 信箱【請大家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幫忙轉載】
 

 

致函人:龔聖友       095356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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