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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8 00:39:18瀏覽397|回應1|推薦2 | |
告到底!你還須要跟它們客氣嗎!讓它們遺臭萬年! 那些不肖、無恥的檢察官及法官們,有法律卻不依法辦理,戕害正義、抹煞公理,你還須要跟它們客氣嗎!那些不肖、無恥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以「自由心證」的莫大權力,凌駕法律之上,濫權枉法,或恣意拖延,甚至做出不公平的判決,不顧司法的正義,造成許多人權利受害名譽受損,你還須要跟它們客氣嗎!本人在此呼籲全國人民要勇敢的站出來,凡是曾遭受過傷害的人,請提出相關證據及判決書,遞狀控告那些不肖、無恥的檢察官及法官們,控告它們確實枉法簽結、或枉法駁回,或應起訴而裁定不起訴等瀆職罪行,將那些不肖、無恥的它們揪出來,並公諸於社會大眾,讓它們遺臭萬年(ps.只要能提出有力證明,那些不肖、無恥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它們是拿你沒辦法的);一旦瀆職罪成立,請記得要申請國賠。因為它們每月領納稅人的錢,卻不知羞恥做出違法的判決,不僅造成司法蒙羞,讓政府顏面盡失,更可惡的是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心靈永遠的傷痛,誰能補償! 有理走遍天下!你還須要跟它們客氣嗎!告到底!它們是拿你沒辦法的,但它們會官官相護,互相袒護簽結,就如我現在一樣,它們就是要讓你筋疲力盡,讓你知難而退,但,枉法的它們遇到我可就倒大霉了,我就是要告到底!訴求正義公理!倘若最後有一位懂得自重,有理性有正義感的司法人員依法裁判,最後的結果將是一連串枉法判決的瀆職罪行被成立,那些不肖、無恥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就須依法被判刑,一個也跑不了。倘若政府一直不院統籌規劃改革,那就以如白冰冰所說:以選票來制裁。只要權力而不履行其義務的人大有人在,可悲、可嘆、可恥呀!政府若是無能,不能維護全國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糾正司法回歸正義,不能依法行政,那還須要跟它客氣嗎! 再次呼籲全國人民要勇敢的站出來,不要被「檢察官」、「法官」這幾個字嚇到,除非你還想讓它們繼續玩弄司法,讓它們繼續戕害正義、抹煞公理,那些不肖、無恥的檢察官及法官們,它們也是台灣的人民,那些不肖、無恥之徒再多,也不多不過全國人民,它們再怎麼玩弄司法,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因為它們本身並不是「法律」,休想凌駕法律之上,濫權枉法! 為今日及往後著想,創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優質社會環境,非得凡事依法辦理,必須修改並縮小「自由心證」的莫大權力,凡事須依照證據力論斷量刑,也必須修法,讓刑罰的條文合理化,避免法官可恣意判決,如: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例如修改為:處五年以下,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元罰金。) 2. 刑法第127條瀆職罪,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修改為:處五年以下,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法務部前「不」長王清峰的瀆職行為,蓄意不簽核執行死刑,依據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有人控告王清峰瀆職,法官判決為有罪,但法官亦可以袒護,只判決王清峰44天的徒刑(44個死刑犯),再來個緩刑,這樣的判決如同沒判,這樣就官官相護,就等於沒罪,你又能怎樣! 沒有合理的刑罰,在「自由心證」的結果,法官可依自己的認定及喜惡,可以判決違法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只要科以罰金即可。刑罰範圍過大,導致法官的權力變大,這就縱容!讓那些不肖、無恥的它們恣意妄為!難道就不能修法,讓刑罰的條文合理化,刑罰範圍縮小化,賦予法官適度的裁量權力,如此就能更加公平及公正。 另外還須「嚴格掌控進度」,不能讓那些不肖、無恥的它們有機可乘,蓄意拖延,或擱置不辦;蓄意拖延,或擱置不辦的結果,就是讓對的人及其家屬身心受創,就是讓犯法的人逍遙法外。如最近幾年轟動的犯法刑案,那些一審被判有罪之人,到現在還能逍遙法外,而二審哪時會審?誰能掌控?難道就沒有制度嗎?還是那些不肖、無恥的它們早就已經違法瀆職,而沒有一位懂得自重,有理性有正義感的司法人員願意站出來依法制裁?不可能沒有制度,沒有制度的法律就有瑕疵,沒有制度還能叫做「法律」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誰都不能例外!呼籲全國人民要勇敢的站出來罷!讓生命的價值顯現罷!期待「青天再現」! Rich 黃 mobile: 0925577303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以上本文並於2010,3,28 e-mail to: 法務部部長信箱:曾勇夫部長 監察院院長信箱:王建煊院長 總統府總統信箱:馬英九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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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