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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15:24:35瀏覽441|回應0|推薦1 | |
. 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一、控訴花旗銀行: 證物, (一)、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在”花旗銀行Visa卡”狀紙第一項已清楚列表說明花旗銀行行對控訴人收取不法利益長達10個月之久,致控訴人損失1,222元;控訴人亦提供相關之具體證據,計有:VISA帳單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4-11頁、帳單背面第二項最後”另您每月繳交之最低應繳金額款項亦將優先沖銷全部費用…”。 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關於循環信用,其中”最低應繳金額”並未提及”活用雙享金”,而”活用雙享金”是另有”最低應繳金額”,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4-11頁,及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與帳單背面第二項的最後”另您每月繳交之最低應繳金額款項亦將優先沖銷全部費用…”可為佐證。原本就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帳款,也各自有清楚訂定各自的”最低應繳金額”,花旗銀行為貪圖更多的利息收入,蓄意將兩種混合計算。告訴人來回看了幾次花旗銀行的相關合約及條款後,起初亦不能相信世界知名的花旗銀行會出錯,且錯得離譜可惡,又經過幾天的反覆看了許多遍後,才敢確定花旗銀行的確是非常的惡劣! 交易確認函中清楚載明活用雙享金的各期分期本金與手續費,每期(每月)都要繳交,就是所謂的每月”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元(包括:最低應繳本金$4,771,應繳手續費$1,878);控訴人明明已依約每期都繳交本金$4,771及手續費$1,878,花旗銀行卻一再於每下一期帳單中,將控訴人已繳本金$4,771加入餘額的本金計算利息後再度收取不當的利息,且都是以50天到52天計算利息收取,共達10個月之久。利息的計算,單一帳款也只有第一次有可能達61天之久(例如:在結帳日的翌日簽帳,結帳日為每月24日,若於 又,”花旗銀行Visa卡”狀紙第二項,控訴人清楚表達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倘若依照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以及,4-13頁第8條條文最後一段,倘持卡人連續兩期未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之”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或於尚未清償”活用雙享金”欠款期間內取消卡片,則所有剩餘未還”活用雙享金”本金及尚未繳納之手續費將視為全部到期。此乃前後相互矛盾!前段載明,…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這不就等於控訴人並未付清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嗎!以實例來說,從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來說,控訴人不就早已違約了嗎!且違約已超過10期之多。後段又說,連續兩期未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之”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 則所有剩餘未還”活用雙享金”本金及尚未繳納之手續費將視為全部到期,但對控訴人卻一直沒視為全部到期?控訴人從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到底是有繳還是沒繳?倘若是有繳,怎會同意讓花旗銀行於每下一期再加計利息;又,若是沒繳,那不就早已違約,為何花旗銀行不視為全部到期!更扯的是,權益手冊第8條規定,既然都說”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花旗銀行這不就是自打耳光!承認控訴人及所有類似情況的卡友確實已有繳付了嗎!然後,花旗銀行再說已繳的本金不算有繳,還得再將已繳的本金於下一期再計收利息費用。這不就是蓄意且惡意詐欺告訴人及所有類似情況的卡友嗎!花旗銀行蓄意且惡意詐欺告訴人及所有類似情況的卡友,捨去循環信用帳款頂多可收取一次最多61天的利息,而後僅能按月以28天到31天收取循環息;卻以花旗銀行自訂的詐欺條款蓄意且惡意向告訴人收取50天到52天的重利。 又,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在此,請特別注意”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這幾個字;即使告訴人僅申貸活用雙享金而無其他帳款,以告訴人所申貸的活用雙享金共分48期而言,繳了第一期,後面的仍然有47期的”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按照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所謂”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控訴人不就得每期都必須再多付前一期本金$4,771的利息給花旗銀行!這是哪門子的道理。控訴人又在最終補強(二)的1.及2.再度補強並清楚說明。 以上所述即可認定花旗銀行活用雙享金的條款,因條款內容的確已使人陷於錯誤,而令控訴人交付不該繳交的金錢;刑法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393-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既是詐欺條款,故花旗銀行也應是以此同樣或類似的方式向其他花旗銀行卡友詐欺,詐欺卡友的金錢。 (二)、未依規定登載實際最低應繳金額,涉登載不實罪嫌。VISA帳單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花旗銀行確有為未依照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關於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及各期帳單背面,第二項最低應繳金額公式計算收取。最低應繳若少收,則花旗銀行可借機於下一期帳單中多收取一些利息,以此巧取利益,並也已經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5條);控訴人2008年5月以前的帳單因未留底存查,2008年11月告訴人已未能繳款,故暫不論述;但,花旗銀行是否也同樣以此方式向所有花旗銀行的卡友收款,因而,獲取不當的利息收入,更須查證。雖花旗銀行有制作權,但也沒權力不依合約條款登載實際最低應繳金額。此仍是觸犯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被計入循環,收取利息。佐證:VISA帳單2008年10月至12月以及2009年1月至2月;VISA帳單2009年1月的利息應以本金餘額303,926元來計算,從 下接 ~ 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 一 Rich 黃 我的奇摩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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