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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2010/03/01 15:24:35瀏覽441|回應0|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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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一、控訴花旗銀行:

證物,98724控訴人親自遞交之花旗銀行非法營利事證共計有51頁,陳xx簽收。逐一控訴花旗銀行之理由如下:

()、活用雙享金: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在花旗銀行Visa狀紙第一項已清楚列表說明花旗銀行行對控訴人收取不法利益長達10個月之久,致控訴人損失1,222元;控訴人亦提供相關之具體證據,計有:VISA帳單20085月至200812月、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4-11頁、帳單背面第二項最後另您每月繳交之最低應繳金額款項亦將優先沖銷全部費用…”

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關於循環信用,其中最低應繳金額並未提及活用雙享金,而活用雙享金是另有最低應繳金額,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4-11頁,及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與帳單背面第二項的最後另您每月繳交之最低應繳金額款項亦將優先沖銷全部費用…”可為佐證。原本就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帳款,也各自有清楚訂定各自的最低應繳金額,花旗銀行為貪圖更多的利息收入,蓄意將兩種混合計算。告訴人來回看了幾次花旗銀行的相關合約及條款後,起初亦不能相信世界知名的花旗銀行會出錯,且錯得離譜可惡,又經過幾天的反覆看了許多遍後,才敢確定花旗銀行的確是非常的惡劣!

交易確認函中清楚載明活用雙享金的各期分期本金與手續費,每期(每月)都要繳交,就是所謂的每月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6,649(包括:最低應繳本金$4,771,應繳手續費$1,878);控訴人明明已依約每期都繳交本金$4,771及手續費$1,878,花旗銀行卻一再於每下一期帳單中,將控訴人已繳本金$4,771加入餘額的本金計算利息後再度收取不當的利息,且都是以50天到52天計算利息收取,共達10個月之久。利息的計算,單一帳款也只有第一次有可能達61天之久(例如:在結帳日的翌日簽帳,結帳日為每月24日,若於425簽帳,此簽帳屬5月份帳款,於524結帳,若僅繳交最低應繳或未繳足帳款,則未繳足帳款部份將在624結帳並計算利息從425624),而後若是還有未繳足的帳款都將以28天到31天之間按月計算收取。以上所訴及所有證據,已足以證明花旗銀行涉詐欺罪(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及第342)及重利罪 (刑法第32章第344);重利罪,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又,花旗銀行Visa狀紙第二項,控訴人清楚表達活用雙享金的條款本就是詐欺條款,倘若依照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以及,4-13頁第8條條文最後一段,倘持卡人連續兩期未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之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或於尚未清償活用雙享金欠款期間內取消卡片,則所有剩餘未還活用雙享金本金及尚未繳納之手續費將視為全部到期。此乃前後相互矛盾!前段載明,…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這不就等於控訴人並未付清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嗎!以實例來說,從20083月至200812月來說,控訴人不就早已違約了嗎!且違約已超過10期之多。後段又說,連續兩期未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之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 則所有剩餘未還活用雙享金本金及尚未繳納之手續費將視為全部到期,但對控訴人卻一直沒視為全部到期?控訴人從20083月至200812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到底是有繳還是沒繳?倘若是有繳,怎會同意讓花旗銀行於每下一期再加計利息;又,若是沒繳,那不就早已違約,為何花旗銀行不視為全部到期!更扯的是,權益手冊第8條規定,既然都說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花旗銀行這不就是自打耳光!承認控訴人及所有類似情況的卡友確實已有繳付了嗎!然後,花旗銀行再說已繳的本金不算有繳,還得再將已繳的本金於下一期再計收利息費用。這不就是蓄意且惡意詐欺告訴人及所有類似情況的卡友嗎!花旗銀行蓄意且惡意詐欺告訴人及所有類似情況的卡友,捨去循環信用帳款頂多可收取一次最多61天的利息,而後僅能按月以28天到31天收取循環息;卻以花旗銀行自訂的詐欺條款蓄意且惡意向告訴人收取50天到52天的重利。

又,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申請人同意其當期活用雙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的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在此,請特別注意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這幾個字;即使告訴人僅申貸活用雙享金而無其他帳款,以告訴人所申貸的活用雙享金共分48期而言,繳了第一期,後面的仍然有47期的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按照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規定所謂未付清全部信用卡款項,控訴人不就得每期都必須再多付前一期本金$4,771的利息給花旗銀行!這是哪門子的道理。控訴人又在最終補強()1.2.再度補強並清楚說明。

以上所述即可認定花旗銀行活用雙享金的條款,因條款內容的確已使人陷於錯誤,而令控訴人交付不該繳交的金錢;刑法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393-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既是詐欺條款,故花旗銀行也應是以此同樣或類似的方式向其他花旗銀行卡友詐欺,詐欺卡友的金錢。

()、未依規定登載實際最低應繳金額,涉登載不實罪嫌。VISA帳單20085月至200810月,花旗銀行確有為未依照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關於循環信用的最低應繳金額,及各期帳單背面,第二項最低應繳金額公式計算收取。最低應繳若少收,則花旗銀行可借機於下一期帳單中多收取一些利息,以此巧取利益,並也已經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5);控訴人20085月以前的帳單因未留底存查,200811月告訴人已未能繳款,故暫不論述;但,花旗銀行是否也同樣以此方式向所有花旗銀行的卡友收款,因而,獲取不當的利息收入,更須查證。雖花旗銀行有制作權,但也沒權力不依合約條款登載實際最低應繳金額。此仍是觸犯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被計入循環,收取利息。佐證:VISA帳單200810月至12月以及20091月至2月;VISA帳單20091月的利息應以本金餘額303,926元來計算,從200812252009124止,共計31天計算式:303,926 x 20% / 365 x 31= 5,162.5784元,小數點四捨五入後為5,163元;而帳單20091月的利息卻是5,320元,花旗銀行又多加收了控訴人157 (5,320 - 5,163 = 157)VISA帳單20092月的利息還是得以本金餘額303,926元來計算,從20091252009224止,也一樣是31天,而帳單20092月的利息卻是5,195元,花旗銀行又多加收了控訴人32 (5,195 - 5,163 = 32),同樣的條件下所得出的利息卻不一樣!此項花旗銀行以利上加利,連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及前期利息都被加入循環計算利息,確實涉重利罪,刑法第32章第344條,及偽造文書印文罪,刑法第15章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下接 ~ 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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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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