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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二
2010/02/25 12:33:57瀏覽394|回應0|推薦0

二、幾乎是銀行業者共通問題:

()、延遲寄發帳單之事,帳單既已結帳,最慢隔日就得寄發,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有立即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否則嚴重剝奪且影響債務人的權益,在延遲寄發期間就穩賺這期間的利息。消費者原本已經須負擔因郵局寄發及星期例假日其間的利息,倘若銀行又未在結帳日的隔日寄發,銀行晚幾天寄出帳單,消費者亦晚幾天才會知道,實際還有多少本金餘額及各項費用總計的帳款須要繳交,銀行因內部標準作業流程所導致延遲寄發帳單,不就因此多獲取不當的利息收益!至於消費者哪時候繳交帳款並不相干,即便是控訴人在繳款截止日繳交帳款,愈晚繳,則下一期帳單就得付出多一點利息給銀行。例如:你的帳單結帳日是每月的第10日,而銀行應該在11日寄出帳單給你,但銀行卻在13日,才寄發帳單,若再加上假日或郵局的作業時間,帳單到你手上,大概是17日了,銀行擺明在延遲寄發期間強迫賺取這期間的全額利息(無關繳款截止日,愈晚繳就多付些利息)。因為假日或郵局的作業時間,這是無法避免的,僅可以要求銀行退回2日的利息。想想,經年累月下來,光是你一個人就被長期侵占、詐欺了多少金額;若加上所有的客戶及卡友,這個數字可就多了!所以,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並不能擅自因內部標準作業流程而延遲寄發帳單,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此舉已顯然是以強迫性方式,長期侵占、詐欺控訴人延遲寄發帳單其間的全額之利息,晚兩天寄發就硬是強迫侵占、詐欺兩天全額之利息。民法,第238條亦有載明: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在「控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狀紙延遲寄發帳單控訴內容,已可具體證明國泰世華每期帳單都延遲寄發,強迫侵占、詐欺告訴人二至三天的全額利息。而在「控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狀紙延遲寄發帳單控訴內容,已可具體證明匯豐銀行每期帳單都延遲寄發,強迫侵占、詐欺告訴人一天的全額利息。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已然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延遲寄發帳單既然是銀行因內部標準作業流程所導致,那絕對不會是個案,由此可認定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涉嫌長期強迫侵占、詐欺所有客戶至少一至三天之全額利息。

銀行局當應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各銀行每期到底是長期強迫侵占、詐欺所有客戶幾天之全額利息,並依據銀行法懲罰所有違法銀行業者。例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亦有涉嫌詐欺條款,在信用卡申請中的信用卡用卡須知,明載「49收到繳款通知書(結帳日4/1,繳款截止日4/20)」;既然是4/1結帳,最慢也必須在4/2寄發帳單,4/3就可收到繳款帳單,也即可做繳款動作,如此就可省下4/34/9的全額利息。

()、收取高額違約金。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81215提供給台北地檢署之銀局(控)字第09800529980號函各銀行得自行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以及收取標準。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並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所謂的「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之逾期違約收費標準,與荷蘭銀行之逾期手續費逾期在180天以上收取900元,顯然有天壤之別。荷蘭銀行各期帳單背面逾期手續費規定,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交各卡最低應繳金額,將另加逾期手續費,手續費之收取標準如下:(1) 逾期在29天內:300 (2) 逾期在59天內:400 (3) 逾期在89天內:500 (4) 逾期在119天內:600 (5) 逾期在149天內:700 (6) 逾期在180天以上:900元。控訴人982月積欠荷蘭銀行共386125元,逾期未繳僅被處以600元之違約金。反觀,國泰世華光是違約金就收取2.5%,換算年息就是30%,控訴人因一時輕率致982月至984(如附件)積欠國泰世華本金85217元,然,國泰世華卻要收取每期各2130元。匯豐銀行亦如是,匯豐銀行光是違約金就收取2%,換算年息就是24%,且更加惡劣,控訴人因一時輕率,致982月至988(如附件)積欠匯豐銀行本金153029 元,然,匯豐銀行每期卻要收取各3061元,若非控訴人向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控告,那到992月的現在,匯豐銀行可就從982月到992月達13次之多,而每期都要收取各3061元,則光是違約金匯豐銀行就可獲利達39793元(3061 x 13 = 39,793);倘若控訴人還是一直未能如期償還,匯豐銀行又可無止盡收取,這不就是很明顯的違背所謂的「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

又,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已明訂並約束所有約定利率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然,違約金卻能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甚至高達週年百分之三十,豈不也是違背所謂的「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違約金之收取乃以懲罰性質,非讓不肖銀行業者開便利之門,從中牟取暴利。國泰世華收取2.5%的違約金,換算年息就是30%,匯豐銀行收取2%的違約金,換算年息就是24%,不僅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的限制,同時有巧取利益的嫌疑,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及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銀行局當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各銀行到底所收取的違約金是否「符合衡平原則」,討論並修正以懲罰性質為本意,非給銀行業者巧取利益行圖利。例如: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等,收取高額違約金(信用卡用卡須知)

 

: 2010312已些微修正上面第()項重利之論述。

 

(

可修改如「國泰世華銀行」的條款。國泰世華銀行條款正當,可正當收取清償證明手續費。(第一次免費,爾後若再申請清償證明,每次收取200元;權益手冊第28)

()、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銀行局當應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刪除此條款。當你在繳付帳款時不小心多繳了一些金額,你可以請銀行退還你多繳的錢,有些銀行會有80~100元的「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你要求退還你多繳的錢,結果還得再多給銀行錢,這是哪門子的道理,而你多繳的錢,不就卡在銀行那邊。銀行這下子麻煩大了!這可是會觸犯侵占罪。刑法第31章,侵占罪,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匯豐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荷蘭銀行等,收取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100元或80 (帳單背面有詳載)(信用卡用卡須知)

()、直接轉帳扣帳失敗手續費。銀行局當應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修正或刪除此條款。例如,匯豐銀行可收取直接轉帳扣帳失敗手續費300(信用卡用卡須知)

Ps. 控訴人從98/2/19~98/11/5止已超過一年,銀行局至今為止都是以「打太極」方式回控訴人,卻從未依據銀行法對違法銀行做出懲罰,仍然默許,並放縱違法銀行業者非法營利倘若在994月底前未能改正或刪除所有銀行不法或不合理條款,並依據銀行法第八章罰則第125-2條、125-3條及至127-4條懲罰花旗銀行,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以及所有違法銀行,控訴人此次將提告銀行局局長及所有相關執行人員「瀆職罪」。刑法第   124條、第125條及第127條瀆職罪。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桂先農局長

請影印副本給 金管會主任委員 陳冲先生 (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18)

中華民國 九十九    二十二 

控訴人:黃      2010,2,22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本控訴狀紙並於2010,02,23 e-mail to

法務部:王清峰部長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

總統府:馬英九總統    

   

控訴文原文至此

~~~~~~~~~~~~~~~~~~~~~~~~~~~~~~~~~~~~~~~~~~~~~~~~~~~~~~

 

Remark: 記得轉告所有親朋好友,保留所有銀行寄來的帳單及信封、與銀行簽訂的合約或交易確認函、銀行或郵局存摺(有銀行匯款的記錄)...等。準備再次懲罰所有違法銀行及相關主管機關!

 

政治人物、政府官員、司法人員大都是只會做官,只會選舉,而不太會做事!百姓傻傻的為其所操弄,被其欺壓而仍不知。如: 空污費事件,至今仍未清楚給個交待及懲處相關企業之經營主管;高層包庇掩護,官照升,俸祿福利照給,百姓又能奈何!從古至今,就「擺爛」這兩個字可貼切形容。

 

 

 

 

 

 

 

 

 

 

 

 

 

 

 

 

)、清償證明手續費。銀行局當應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收取清償證明手續費檢討並修正。荷蘭銀行,以不當條款,可收取清償證明手續費300元;匯豐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等銀行,以不當條款,可收取清償證明手續費200(帳單背面有詳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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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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