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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0 12:06:24瀏覽437|回應0|推薦0 | |
天意!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Rich黃也太超過!欠銀行錢竟敢如此囂張跋扈,欠錢的卻反過來控告借錢的債權銀行,並且是窮追不捨。Rich黃為何要對銀行窮追不捨?這完全是「天意」!為何是「天意」呢?若不是Rich黃多年來因經營貿易被幾家(LCD monitor、Digital camera)工廠給惡搞,Rich黃的生活也不會一直拮据到現在。有一次,Rich黃想以英國客戶的confirmed L/C做擔保,向唯一來往的銀行請求轉開L/C給工廠,又以「託收」這種最好的條件想請求這間銀行的協助,兩種最佳的條件要求,卻被這間銀行拒絕。
而後,Rich黃發覺到倘若再以卡養債,將會讓自己愈陷愈深,因為利息及手續費等會再加重負擔,直至97年大約是12月,Rich黃向四家債權銀行請求,可否向Rich黃購買產品(無患子沐浴乳、洗法精…等產品),這樣債權銀行不僅可買進比市價低很多,品質又頂好的產品(Rich黃每天都在使用),債權銀行可用來做贈品、銀行網購產品、公司員工服福利品等用途,Rich黃也可獲些利潤,既可慢慢償還銀行債務,又能有經濟的收入;但,都一一被拒絕。
銀行也是營利事業單位,當然可不答應Rich黃的要求;因而導致Rich黃十年來痛苦的生活。但,並非這個因素,Rich黃要對銀行窮追不捨,而是當你發現,幾乎是所有的銀行業者,都是想盡辦法來亂賺取消費者的錢,或違法獲取不當利益,就這樣長期坑殺消費者;當你又發現,你的債權銀行並非規規矩矩的計算你的債務時,你會怎麼辦!?
無奈,Rich黃只有面對問題,既然要還債,Rich黃也絕不願被銀行多收一元的心態下,於97年12月開始先與花旗銀行核對帳單及帳款,於是就發現一連串的惡意詐欺及違法事項;接著Rich黃又發現有些部分是銀行的共通問題。Rich黃為了要讓所有銀行改正問題外,也要有相關問題的銀行受到」銀行法」的處罰,於98年2月起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一再的提出申訴。起初Rich黃以為這樣做是行得通,但,結果是從98年2月19日開始申訴,這樣一來一往,近九個月時間,銀行局連一個問題也沒幫你解決;又從98年7月15日Rich黃亦開始向行政院行文申訴,其間共三次 向陳 先生與 黃 小姐兩位院長的秘書告知問題的嚴重性,但,一樣是沒有獲得回應;最後於98年9月14日14:57與陳秘書通話,重申本人從5月中到8月中多次通知銀行局,要提告銀行局瀆職,但一直都沒提告。希望行政院能重視問題,若連行政院也是在敷衍,本人此次可真的會告銀行局瀆職,到時連行政院都有責任。無奈,Rich黃的訴求,銀行局只會打"太極",行政院當耳邊風;直到98年11月5日Rich黃於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上傳'提告銀行局通知記錄",最後一次的警告,銀行局仍然無動於衷,逼得Rich黃於98年11月18日(屆滿9個月)向板檢提出狀紙控告金管會銀行局及局長瀆職罪。
Rich黃,並非喜好興訟,也不懂法律,逼得Rich黃閱讀法律相關條文,並確實理解後方敢提告。這都是因為銀行局一直在打"太極",四家債權銀行也配合打"太極",經過半年以上的申訴與溝通,都沒能達成共識,在各說各有理的情況下,僅有由第三者(法院)來仲裁,這樣對誰都公平。況且,連行政院,及主管機關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都是在擺爛,而你的債權銀行還是鳥都不鳥你;更有那位花旗銀行主管曾對我說:「我們法務部門有那麼多人,還有那麼多律師,難道還會輸給你?」;我亦回話說:「即使你們聘請全球的律師當庭與我對抗,照樣都輸我!」。
哪知,Rich黃提告後,連承辦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也一起瞎搞,造就下列的結果: 控告花旗銀行案:98年度他字第4624號及98年度偵字第29063號,雨股。 98/10/22 聲告北院檢察官周慶華及法官吳勇毅瀆職。98年他字第9818號,列股。 98/12/17 控告北院檢察官陳淑雲瀆職。 尚未知承辦股別。 99/1/19 再告周慶華檢察官瀆職罪。 今天剛遞狀,尚未知承辦股別。 截至99/1/19為止因花旗銀行案被告司法人員計有:法官一位;檢察官兩位。 接下來還會有幾位?
控告國泰世華及匯豐銀行案: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 98/10/14 民事上訴狀。 98年度湖小字第85號。 98/11/2 提告士院簡易庭法官張國棟"瀆職罪"。 98他3807號,安股。 98/12/7 控告士院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瀆職。 98他4234號,宿股。 99/1/5 控告士院檢察官陳銘鋒瀆職。 尚未知承辦股別。 99/1/19 控告士院檢察官薛嘉珩瀆職。 今天剛遞狀,尚未知承辦股別。 ??尚未遞狀 控告北院檢察官鄧巧羚瀆職。 (目前剩僅偵辦國泰世華、匯豐銀行重利罪部份,其他的控告竟簽結) 99年度他字第7199號及偵字1247號,宇股。
截至99/1/19為止因國泰世華案被告司法人員計有:法官四位;檢察官兩位。待告:檢察官一位。接下來還會有幾位?
已被告的司法人員總計:九位。
Rich黃的訴求及建議,由銀行局召集所有銀行一起開會討論,一併要求改正或刪除不法或不合理條款。 一. 違約金過高 => 調降 (如: 國泰世華、匯豐銀行...)。 二. 利息過高 => 調降。 三. 清償證明手續費 => 可修改如"國泰世華銀行"的條款。 四. 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 => 刪除。 五. 延遲寄發帳單 => 改正,改為結帳日的翌日寄出。 六. 年息計算365天 => 修改為"以當年天數"計算。 七. 不法或不合理條款及合約 => 改正。 本人在文的最後亦強調:限期改正或修改以上所有銀行的問題,並依銀行法給予懲處! (摘自2009/09/02 16:04 Rich的部落格:不要再對銀行忍氣吞聲)
所有有關係的單位與銀行業者,就是這樣自以為權大財粗,單是一位平民百姓,也奈何不了他們,不肯面對問題去解決,也不懂唯有面對問題,才會讓傷害減到最輕的道理,因而導致順便也讓司法也一併改正的結果。殊不知,Rich黃可是歷經多年的挫折苦難,又有多方面經驗,個性、邏輯觀念及人生觀也有一定的程度。
幾十年來,有誰發現過銀行的重大問題,又有誰敢與這麼多家銀行對抗!若不是Rich黃的人生經驗與際遇,Rich黃也沒這能力與機會去訴求改正銀行及司法!這不是天意嗎!
Rich黃 E-mail:richtch99@yahoo.com.tw Rich 黃 我的奇摩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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