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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士院陳銘鋒檢察官瀆職
被 告: 陳銘鋒 (檢察官) 住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
控訴被告瀆職罪:
被告陳銘鋒(檢察官),於承辦告訴人控告民事第二庭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法官瀆職刑事案件,從未開庭偵訊告訴人,又未能依照證據秉公處理,袒護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 (民事第二庭法官),官官相護,不顧司法正義與法律所賦予之崇高責任,草草結案。
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書函,發文日期98年12月29日,字號:士檢清宿98他4234字第41410號。被告陳銘鋒,以"因查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被告陳銘鋒視告訴人所提供的狀紙證據等如無物,儼然已涉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124條、第125條及第127條罪行(如上述刑法條文)。
告訴人所提供"控告士院法官方彬彬等瀆職"的狀紙及證據,計有: 1. 上訴人狀紙:民事上訴狀 ( 2頁)、控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偽證罪、控告國泰世華及相關人員並求償、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權益手冊循環息計算公式、控告張國棟法官瀆職罪( 2頁)等共10頁。 2. 被上訴人狀紙:國泰世華民事陳報狀(繕本):10頁。 3. 訴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1張 (共2頁)。 4. 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湖小字第85號:1張 (共2頁)。
任何能明是非之人,皆能從上述告訴人所提供的狀紙及證據,即可明辨承辦案件之法官確實已經是知法玩法且枉法,漠視法律的存在,及其所賦予之崇高責任,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條);且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條);又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條)。
第一審張國棟法官,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 1. 未判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世華)須退還向告訴人多收取的違約金利息13元。此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條);及,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條);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條)。 2. 判決告訴人須完全依照國泰世華要求返還總計93,715元,且判決告訴人另得支付訴訟費1,000元,甚至」本判決得假執行」。此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條);及,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條);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條)。 3. 無視告訴人的證據及訴求,漠視告訴人主張法律權力,不讓告訴人控訴國泰世華銀行,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6條規定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38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民法第247-1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與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載明"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此為,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條)。
然,方彬彬等(民事第二庭法官),於98年度小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駁回告訴人的民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且裁定不得抗告。第一審張國棟法官儼然已違背法律,且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及告訴人所提供的狀紙及證據為證;方彬彬等 (民事第二庭法官),卻也做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條);且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條);又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條)。
告訴人控告上述法官等瀆職罪,然,被告陳銘鋒(檢察官)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書函,發文日期98年12月29日,字號:士檢清宿98他4234字第41410號。以"因查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此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條);及,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條);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條)。
法律之精神何在?為何執法者能漠視法律,公然知法玩法且枉法?難道,所謂的法律,不適用於達官貴人,不適於司法人員嗎?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附帶證據名稱及件數: 1. 上訴人狀紙:民事上訴狀 ( 2頁)、控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偽證罪、控告國泰世華及相關人員並求償、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權益手冊循環息計算公式、控告張國棟法官瀆職罪( 2頁)、控告士院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瀆職( 2頁)等共12頁。 2. 被上訴人狀紙:國泰世華民事陳報狀(繕本):10頁。 3. 訴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1張 (共2頁)。 4. 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湖小字第85號:1張 (共2頁)。 5.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書函:士檢清宿98他4234字第41410號 (共2頁)。
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 元 月 五 日
具狀人 / 撰狀人:
(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本狀紙於2010,01,05 e-mail to: 法務部:王清峰部長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 司法院政風處 總統府:馬英九總統 本件編號 327792 查詢來信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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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