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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何在? (現代"封建"之官官相護~1)
2010/01/29 22:49:34瀏覽741|回應0|推薦0

控告士院陳銘鋒檢察官瀆職

 

  告: 銘鋒 (檢察官)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

 

刑法第   瀆職罪

 124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5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127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份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控訴被告瀆職罪:

 

被告陳銘鋒(檢察官),於承辦告訴人控告民事第二庭彬彬、馬傲霜、蕭錫証法官瀆職刑事案件,從未開庭偵訊告訴人,又未能依照證據秉公處理,袒護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 (民事第二庭法官),官官相護,不顧司法正義與法律所賦予之崇高責任,草草結案。

 

依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書函,發文日期981229,字號:士檢清宿98他423441410。被告陳銘鋒,以"因查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被告陳銘鋒視告訴人所提供的狀紙證據等如無物,儼然已涉刑法第   瀆職罪第124條、第125條及第127條罪行(如上述刑法條文)

 

告訴人所提供"控告士院法官方彬彬等瀆職"的狀紙及證據,計有:

1.      上訴人狀紙:民事上訴狀 ( 2)、控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偽證罪、控告國泰世華及相關人員並求償、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權益手冊循環息計算公式、控告張國棟法官瀆職罪( 2)等共10頁。

2.      被上訴人狀紙:國泰世華民事陳報狀(繕本)10頁。

3.      訴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1 (2)

4.      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湖小字第85號:1 (2)

 

任何能明是非之人,皆能從上述告訴人所提供的狀紙及證據,即可明辨承辦案件之法官確實已經是知法玩法且枉法,漠視法律的存在,及其所賦予之崇高責任,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且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又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

 

第一審張國棟法官,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

1.      判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世華)須退還向告訴人多收取的違約金利息13元。此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及,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

2.      判決告訴人須完全依照國泰世華要求返還總計93,715元,且判決告訴人另得支付訴訟費1,000元,甚至本判決得假執行。此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及,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

3.      無視告訴人的證據及訴求,漠視告訴人主張法律權力,不讓告訴人控訴國泰世華銀行,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6條規定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38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民法第247-1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與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載明"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此為,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

 

然,方彬彬(民事第二庭法官)98年度小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駁回告訴人的民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且裁定不得抗告。第一審張國棟法官儼然已違背法律,且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及告訴人所提供的狀紙及證據為證;方彬彬 (民事第二庭法官),卻也做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且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又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

 

告訴人控告上述法官等瀆職罪,然,被告陳銘鋒(檢察官)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書函,發文日期981229,字號:士檢清宿98423441410。以"因查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此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刑法第124);及,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刑法第125);及,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刑法第127)

 

法律之精神何在?為何執法者能漠視法律,公然知法玩法且枉法?難道,所謂的法律,不適用於達官貴人,不適於司法人員嗎?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附帶證據名稱及件數:

1.      上訴人狀紙:民事上訴狀 ( 2)、控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加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偽證罪、控告國泰世華及相關人員並求償、98/02帳單循環息計算公式說明、權益手冊循環息計算公式、控告張國棟法官瀆職罪( 2)控告士院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瀆職( 2)等共12頁。

2.      被上訴人狀紙:國泰世華民事陳報狀(繕本)10頁。

3.      訴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8年度湖小字第885號:1 (2)

4.      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湖小字第85號:1 (2)

5.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書函:士檢清宿984234字第41410 (2)

 

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    

 

具狀人 / 撰狀人:

 

 

(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本狀紙於2010,01,05 e-mail to

法務部:王清峰部長

監察院:王建煊院長

司法院:賴英照院長    司法院政風處

總統府:馬英九總統    本件編號 327792 查詢來信處理情形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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