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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30 12:11:35瀏覽587|回應0|推薦0 | |
懲罰所有違法銀行
你有權利要求銀行退還你的錢,不要再對銀行忍氣吞聲,除非你同意銀行長期以來A了你的錢! 一. 違約金過高 => 調降 (如:國泰世華、匯豐銀行…)。 二. 利息過高 => 調降。 三. 清償證明手續費 => 可修改如「國泰世華銀行」的條款。 四. 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 => 刪除。 五. 延遲寄發帳單 => 改正,改為結帳日的翌日寄出。 六. 年息計算365天 => 修改為「以當年天數」計算。 七. 不法或不合理條款及合約 => 改正。
一、違約金過高。 國泰世華收取2.5%及匯豐銀行收取2%的違約金,已經違法,若換算年息就是30%及24%。違約金居然比原本已貼近最高利率的20%利息還高,一旦違約,銀行除了計算原本的利息外(國泰世華19.7%,匯豐銀行19.929%),還要計收違約金,兩個相加之下就形成收取年利率49.7%及43.929%。其中匯豐銀行是以無止境的計收方式,只要你違約多久匯豐銀行就一直計收,這與地下錢莊有什兩樣!
*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載明"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利息過高,盡快研討調降。
三、清償證明手續費 => 可修改如「國泰世華銀行」的條款。
四、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刪除。 當你在繳付帳款時不小心多繳了一些金額,你可以請銀行退還你多繳的錢,有些銀行會有80~100元的「溢繳款領回作業處理費」。你要求退還你多繳的錢,結果還得再多給銀行錢,這是哪門子的道理,而你多繳的錢,不就卡在銀行那邊。銀行這下子麻煩大了!這可是會觸犯侵佔罪。 ***刑法第31章,侵佔罪,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五、延遲寄發帳單。 幾乎每一家銀行都有這個問題點。所謂結帳就必須列印出帳單,既已列出帳單當然就得寄發,最慢也得在結帳日的隔天寄出,否則嚴重剝奪且影響債務人的權益;而銀行在延遲寄發期間就穩賺這期間的利息。 例如:你的帳單結帳日是每月的第10日,而銀行應該在11日寄出帳單給你,但銀行卻在13日,才寄發帳單,若再加上假日或郵局的作業時間,帳單到你手上,大概是17日了,銀行擺明在延遲寄發期間強迫賺取這期間的全額利息(無關繳款截止日,愈晚繳就多付些利息)。因為假日或郵局的作業時間,這是無法避免的,你僅可以要求銀行退回2日的利息。想想,經年累月下來,光是你一個人就被強迫多付了多少金額;若加上所有的卡友,這個數字可就多了! ***民法,第238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刑法…***
六、年息計算365天。 倘若你拿出97年整年的帳單計算,發現銀行的利息是這麼計算的:利息 = 本金餘額(不含手續費等…) x 20% (年利率) / 365;那銀行可就要倒大霉了! 正確的算法,利息 = 本金餘額(不含手續費等…) x 20% (年利率) / 366,因為97年是閏年有366天。銀行局還在袒護銀行,在98年8月21日 給我的回函中,還膽敢寫:查目前國際作法有採360天或365天為利率之計算基礎,而國內利率改採365天,尚符合國際上的作法。我還打電話到金管會銀行局Tel: 89689999 分機;XXXX,我告訴那位承辦小姐,也請她查了民法第五章,期日及期間,第123條,她看到法律條文後,還繼續掰。這算是「公務員」嗎?是在維護法理,還是保護銀行業者?真是… ***民法,第五章,期日及期間,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七、不法或不合理條款及合約。 1. 花旗銀行信用卡「活用雙享金」、「即享金」等類似的條款本身就是詐欺條款。 2. 手續費、逾期滯納金以及前期利息都被計入循環,再收取利息。 3. 代償作業。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告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告訴人利息,致告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告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 4. 活用雙享金作業。花旗銀行承辦活用雙享金業務,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告訴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元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元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告訴人亦有向荷蘭銀行借貸,共三次可供為佐證證據,荷蘭銀行都是當日入帳當日電匯。 5. 在2008年閏年本應以366天計算,但花旗銀行卻以365天計算利息。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依銀行的標準作業流程,絕對可以合理懷疑,花旗銀行每四年都向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們(不單是卡友)詐欺、侵佔可觀的不法利息!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而每四年就有一年是閏年,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不少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越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6.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2009年1月19日向帳務處理丁先生反映與抗議,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為何沒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又說0.02直接進位為1合理嗎?丁先生 (代號: CODK)說0.02直接進位為 1合理,又說花旗都是如此;若按照丁先生所說,所有帳單花旗銀行都有侵佔罪嫌。
要求改正或刪除不法或不合理條款,限期99年4月底前,改正或修改以上所有銀行的問題,並懲處所有違法銀行!銀行局,若繼續袒護所有違法的銀行,不以銀行法的懲處所有違法銀行,本人將會繼續控告銀行局相關人員的罪責。請尊重自己的職責與自己的權益!銀行局亦可召集所有銀行一起開會討論,本人亦非常願意參與並辯論,好讓銀行業者心服口服。
申訴時間: 98/2/19起~98/11/5止,銀行局至今尚未做任何正面回覆。請立即以銀行法處罰花旗銀行,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以及所有違法銀行!並於99年4月底前改正或刪除所有銀行不法或不合理條款。
本人以為控告上述不法銀行後,正義得以伸張,哪知,連承辦的檢察官及法官們也一起瞎搞,造就到今天99年1月28日為止,共計有九位司法人員被本人控告「瀆職罪」,以及前任銀行局長張明道「瀆職罪」。不僅是銀行局,尚不知有多少類似的公務人員在為人民辦公,這也難怪正義會難以伸張;唯有釜底抽薪,將有問題的,以及不能以公正的立場為人民辦公的公務員撤換掉,台灣才會向前邁進。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桂先農局長
Rich 黃 2010,01,28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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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