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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15:01:23瀏覽478|回應0|推薦1 | |
(四)、代償作業。證據: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年8月帳單、花旗MASTER帳單97年8月已具有體證據,證明花旗銀行於 (五)、活用雙享金作業。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荷蘭銀行帳單+本人銀行帳簿。花旗銀行未確實以誠信原則履行活用雙享金作業,”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六)、循環利息。在2008年閏年本應以366天計算,但花旗銀行卻以365天計算利息,佐證:VISA帳單2008年5月至 2009年1月、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循環信用的利息計算,採按日計息、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倒數第5及第4行,亦載明”利息=累計帳款x計息天數x (20% / 當年的天數)、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如此,控訴人依已身的受害經驗,以及銀行的標準作業流程,絕對可以合理懷疑,花旗銀行每四年都向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們(不單是卡友)詐欺、侵占可觀的不法利息!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而每四年就有一年是閏年,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不少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越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此已能證明花旗銀行涉侵占罪,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亦涉偽造文書印文罪,刑法第15章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七)、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在”花旗銀行Master卡”狀紙已清楚控告花旗銀行侵占控訴人小數點後面的金額,佐證證據:MASTER帳單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控訴人又於 (八)、前置性協商退件。前置性協商未到期前,花旗銀行卻提前退件,涉背信罪,佐證證據:前置協商開始通知函、前置協商面談第二次通知函、前置性協商退件通知函;造成國泰世華、匯豐銀行兩家銀行向控訴人追討債務,卻不能以前置性協商方式可分期償還(最多可達180期,最佳利率0 %)。佐證證據:國泰世華銀行民事訴訟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郵局”存證信函”。 花旗銀行所作所為,並不只是單對控訴人而已,而是長久以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絕對有可能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的作業都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銀行所有人員也都是依這標準作業流程在作業,且都是以電腦化在作業,對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絕對不是只單對控訴人一人。明明就是公訴罪,涉及的層面既廣且久遠,受害者人數乘以次數最後相乘的結果將是不小的數值,加上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就很驚人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還真是惡貫滿盈。 銀行局當以此控訴狀之事實,及以前控訴人所提供之花旗銀行帳單等證據,依據銀行法懲罰花旗銀行;並且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是否有類似花旗銀行以上之不法作業事實,或不法合約、條款,並依據銀行法懲罰違法銀行業者。 下接 ~ 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 二 Rich 黃 我的奇摩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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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