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 一
2010/03/01 15:01:23瀏覽505|回應0|推薦1

()、代償作業。證據:餘額貸代償確認信函 + 匯豐銀行978月帳單、花旗MASTER帳單978月已具有體證據,證明花旗銀行於200886就將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控訴人的帳上,而匯豐銀行978月帳單卻明確登載花旗銀行是在200888至郵局匯款,因200888是星期五,故匯豐銀行入帳日期是2008811星期一;又,以MASTER帳單978月計算利息,如帳單下方計算結果,結果也一樣,花旗銀行的確是從200886開始計算控訴人的利息。倘若花旗銀行依控訴人的委託,且於入帳日200886確實匯款給匯豐銀行做代償,加上郵局匯款作業,200887(星期四)匯豐銀行就可入帳。因花旗銀行的虛列未匯款給匯豐銀行的121,000元計入控訴人的帳上,即開始向告訴人計算利息,而匯豐銀行又因為未收到花旗銀行的匯款,仍然繼續計算控訴人利息,致控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造成控訴人5天的利息損失共132元;控訴人兩邊都要支付利息的原本應該僅有200886(星期三)這一天。這不就已經很清楚證明花旗銀行已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嫌;涉刑第32章第342條背信罪嫌;涉刑法第15章第215條偽造文書印文罪嫌。上述情況既然是花旗銀行的作業方式,那絕對不會是個案,銀行都有一定的標準作業流程,故所有曾經向花旗銀行申請過餘額貸代償的卡友,亦有被花旗銀行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的嫌疑!

()、活用雙享金作業。證據:花旗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 + 本人銀行帳簿、荷蘭銀行帳單+本人銀行帳簿。花旗銀行未確實以誠信原則履行活用雙享金作業,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200824生效,而200825才匯入給控訴人。花旗銀行承辦活用雙享金業務,明顯以欺騙手段詐取本人一天利息共計59.72元,致告訴人無故損失共計59.72 (222,130 x 0.984 / 366 x 1 = 59.72 ;其中活用雙享金年利率為9.84%)。告訴人亦有向荷蘭銀行借貸,共三次可供為佐證證據,荷蘭銀行都是當日入帳當日電匯。由此已可證明花旗銀行已涉刑法第32章第339條、第339-3條詐欺罪,亦涉刑第32章第342條背信罪。

()、循環利息。在2008年閏年本應以366天計算,但花旗銀行卻以365天計算利息,佐證:VISA帳單20085月至 20091月、花旗銀行現金回饋白金卡權益手冊1-10頁,循環信用的利息計算,採按日計息、權益手冊4-12頁第8條倒數第5及第4行,亦載明利息=累計帳款x計息天數x (20% / 當年的天數)、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如此,控訴人依已身的受害經驗,以及銀行的標準作業流程,絕對可以合理懷疑,花旗銀行每四年都向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們(不單是卡友)詐欺、侵占可觀的不法利息!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而每四年就有一年是閏年,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不少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越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此已能證明花旗銀行涉侵占罪,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亦涉偽造文書印文罪,刑法第15章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沒有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在花旗銀行Master狀紙已清楚控告花旗銀行侵占控訴人小數點後面的金額,佐證證據:MASTER帳單20088月至200812月;控訴人又於2009119下午 448向帳務處理丁先生反映與抗議,小數點後面的第一位數為何沒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而卻是直接進位?又說0.02直接進位為 1合理嗎?先生 (代號: CODK)0.02直接進位為 1合理,又說花旗都是如此;若按照丁先生所說,所有帳單花旗銀行都有侵占罪嫌。就依照控訴人的帳單而言,花旗銀行每月平均侵占本人0.74元,若以0.490.01元不該進位而進位,花旗銀行就可侵占0.510.99元,平均而言每張MASTER帳單花旗銀行就可多收0.75元。控訴人依已身的受害經驗,以及銀行的標準作業流程,絕對可以合理懷疑,花旗銀行也應該以此同樣或類似的方式侵占卡友的金錢。依控訴人的狀紙及證據即可證明花旗銀行涉侵占罪,刑法第31章第335條及336條,亦涉偽造文書印文罪,刑法第15章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PS. 4筆帳單,一罪一罰就有4個罪狀(其他需查核所有帳單)

()、前置性協商退件。前置性協商未到期前,花旗銀行卻提前退件,涉背信罪,佐證證據:前置協商開始通知函、前置協商面談第二次通知函、前置性協商退件通知函;造成國泰世華、匯豐銀行兩家銀行向控訴人追討債務,卻不能以前置性協商方式可分期償還(最多可達180期,最佳利率0 %)。佐證證據:國泰世華銀行民事訴訟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郵局存證信函

花旗銀行所作所為,並不只是單對控訴人而已,而是長久以來所有花旗銀行的客戶絕對有可能已身受其害而不知,因為銀行的作業都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銀行所有人員也都是依這標準作業流程在作業,且都是以電腦化在作業,對花旗銀行所有的客戶也都是使用制式合約條款,絕對不是只單對控訴人一人。明明就是公訴罪,涉及的層面既廣且久遠,受害者人數乘以次數最後相乘的結果將是不小的數值,加上花旗銀行在台灣成立公司已有45年之久,那花旗銀行非法獲利可就很驚人喔,這些非法獲利又可在借貸給客戶們,以非法獲利再度向花旗銀行的客戶們賺取利息,且可以愈滾愈大,這部份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花旗銀行還真是惡貫滿盈。

銀行局當以此控訴狀之事實,及以前控訴人所提供之花旗銀行帳單等證據,依據銀行法懲罰花旗銀行;並且全面調查在台灣的所有銀行業者,是否有類似花旗銀行以上之不法作業事實,或不法合約、條款,並依據銀行法懲罰違法銀行業者。

下接 ~ 再次控訴銀行業者違法事件 ~

Rich

我的奇摩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htch99&aid=381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