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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13:43:48瀏覽381|回應0|推薦0 | |
司法改革?有改革什麼? 在事實證據俱在且提出狀紙,於狀紙上清楚指摘的控告案件,檢察官可以視若無睹,可以用「未有具體指摘」、「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草草發文結案,或不起訴被告。 目前為止已被本人提告的有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匯豐銀行、前銀行局局長張明道。因承辦本人前述案件,先是袒護銀行,爾後又官官相護的結果,導致已有11位司法人員被本人提告,北檢的雨股周慶華(有二件瀆職罪)、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律股檢察官郭麗娟、北院法官吳勇毅,以及士檢的宿股檢察官陳銘鋒、安股檢察官薛嘉珩(將有二件瀆職罪)、士院法官張國棟、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 (民事第二庭法官)。 本人於 檢察官簽結案件,沒新事證是不得抗告,即使抗告也會被駁回。沒關係!那就只好寫狀紙遞狀,並附上檢察署判決的書函,控告簽結的檢察官瀆職罪刑法,第四章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司法若不真正改革,人心絕對忿忿不平,社會就沒有正義,沒有公理。
唉!一路爛到底,何時青天再現…
以上本文並於2010,3,26 e-mail to: 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部長信箱:曾勇夫部長 監察院院長信箱:王建煊院長 司法院政風處 (judged@judicial.gov.tw) 總統府總統信箱:馬英九總統
以前向總統府申訴,都是如下面的回文回答,如事不關己,本人不過是請求監督並要求審案要公正,要掌控進度不要蓄意拖案,又不是要求介入司法。
您好!
監察院也是打太極,難道就不會依法「彈劾」枉法的檢察官、士院法官?
監察院院長信箱回覆 經查本案既已向法務部等陳情,請靜候其處理,台端如有任何陳述或意見,宜請逕向該等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復請查照。
法務部也是一樣打太極,以「王法」凌駕法律之上的前「不」長,不提也罷! 倘若還有「法律」的存在,依據刑法第 四 章 瀆職罪,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4位未伏法死刑犯,以現有一罪一罰計算王清峰就有44個瀆職罪,王清峰蓄意不簽核執行死刑必須伏法,共計須依法執行入監220年。
Ps.
待收到「聲請再議」駁回公文後,本人準備再告枉法駁回的相關司法人員!
Rich 黃 2010,3,2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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