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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青天再現…
2010/03/25 13:43:48瀏覽381|回應0|推薦0

司法改革?有改革什麼?

在事實證據俱在且提出狀紙,於狀紙上清楚指摘的控告案件,檢察官可以視若無睹,可以用「未有具體指摘」、「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草草發文結案,或不起訴被告。

目前為止已被本人提告的有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匯豐銀行、前銀行局局長張明道。因承辦本人前述案件,先是袒護銀行,爾後又官官相護的結果,導致已有11位司法人員被本人提告,北檢的雨股周慶華(有二件瀆職罪)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宇股檢察官鄧巧羚律股檢察官郭麗娟、北院法官吳勇毅,以及士檢的宿股檢察官陳銘鋒、安股檢察官薛嘉珩(將有二件瀆職罪)法官張國棟、國股法官方彬彬、馬傲霜、蕭錫証 (民事第二庭法官)

本人於2009/10/22即開始於部落格PO文,到現在有哪個司法人員敢與本人面對社會大眾公開辯論!有哪個司法人員敢告我誣告!那些國家社會的害群之馬,只會相互袒護,自以為結案就會沒事,再怎麼玩弄司法,最後總有一個還會被本人提告,最後總會遇到一位會自重,有理性有正義感的司法人員罷!(期待中) 無論哪個檢察官或法官膽敢亂簽結或不起訴被告本人一定告到底

檢察官簽結案件,沒新事證是不得抗告,即使抗告也會被駁回。沒關係!那就只好寫狀紙遞狀,並附上檢察署判決的書函,控告簽結的檢察官瀆職罪刑法,第四章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司法若不真正改革,人心絕對忿忿不平,社會就沒有正義,沒有公理。

  

唉!一路爛到底,何時青天再現…

 

以上本文並於2010,3,26 e-mail to

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部長信箱:曾勇夫部長

監察院院長信箱:王建煊院長

司法院政風處 (judged@judicial.gov.tw)

總統府總統信箱:馬英九總統    

 

以前向總統府申訴,都是如下面的回文回答,如事不關己,本人不過是請求監督並要求審案要公正,要掌控進度不要蓄意拖案,又不是要求介入司法。

 

您好!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提供幫助,但因您來信所陳述的事項屬於司法案件,基於憲法尊重司法獨立之精神,即便是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對於具體的司法審判案件,也是不能介入或加以干涉的。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期盼您能 亮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中相關法律疑義,向戶籍所在地律師公會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監察院也是打太極,難道就不會依法「彈劾」枉法的檢察官、士院法官?

 

監察院院長信箱回覆

經查本案既已向法務部等陳情,請靜候其處理,台端如有任何陳述或意見,宜請逕向該等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復請查照。

 

法務部也是一樣打太極,以「王法」凌駕法律之上的前「不」長,不提也罷!

倘若還有「法律」的存在,依據刑法第 瀆職罪,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4位未伏法死刑犯,以現有一罪一罰計算王清峰就有44個瀆職罪,王清峰蓄意不簽核執行死刑必須伏法,共計須依法執行入監220年。

 

 Ps. 99325收到高檢署來信通知,已駁回本人控告花旗銀行的「聲請再議」,連高檢署檢察官也無視具體證據的存在,無視本人依據刑法的指摘控訴,違法判決沒有人可以約束它們,連法律也沒用,它們可是凌駕法律之上,神聖而不可侵犯,它們所說所寫的就是法律,它們可以為所欲為,它們似乎是生命共同體,一股惡勢力似乎就是說平民百姓能耐我何!

 

 

待收到「聲請再議」駁回公文後,本人準備再告枉法駁回的相關司法人員!

 

Rich     2010,3,25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我的奇摩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EZWXGKKAGRQdLiu5On9A86k-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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