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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陳訴書編號: 3 ~ 3 of 3
2010/06/21 12:15:15瀏覽504|回應0|推薦0

l          控訴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長林玲玉,縱容並力挺下列檢察官枉法簽結

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8 7199字第982(簽結)(鄧巧羚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  991898字第24301()(陳淑承辦)

另請調閱其他證據,司法陳訴書編號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分書,98偵字29063(不起訴)(周慶華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8 9818字第91975()(陳淑

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9 153字第11050()(郭麗娟

承辦) 

理由:上述4件簽結書函,1件不起訴分書,皆是由各承辦檢察官公然違法枉法判決的證據,且所有發文皆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檢察長林玲玉」名義,故檢察長林玲玉亦涉共同違法判決之瀆職罪刑法第124條及第125條。另請參閱司法陳訴書編號123之所有控訴內容

堂堂一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居然也不懂督導下屬承辦案

件之公正性,無視法律」之公平公正之精神,任由下屬官官相護,搬弄

文字遊戲,玩弄司法,以致讓司法顏面蕩然無存!如此不懂自愛自重,更

不懂珍惜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也難怪社會大眾會對司法一直感到不公

要全國人民如何相信司法人員

請為伸張正義加油!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知法玩

法且枉法濫權的上述三位枉法瀆職的司法人員

陳訴書(編號3)相關狀紙及證據共41 張。

 

陳訴人:                                            日期: 2010, 04 , 20

此致:監察院 建煊院長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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