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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1 12:15:15瀏覽504|回應0|推薦0 | |
l 控訴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長林玲玉,縱容並力挺下列檢察官枉法簽結。 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宇 98 他 7199字第982號(簽結)。(鄧巧羚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 玲 列99他1898字第24301號(簽結)。(陳淑雲承辦) 另請調閱其他證據,司法陳訴書編號: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分書,98偵字29063號(不起訴)。(周慶華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列 98他 9818字第91975號(簽結)。(陳淑雲 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律 99他 153字第11050號(簽結)。(郭麗娟 承辦) 理由:上述4件簽結書函,1件不起訴分書,皆是由各承辦檢察官公然違法,枉法判決的證據,且所有發文皆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檢察長林玲玉」名義,故檢察長林玲玉亦涉共同違法判決之瀆職罪刑法第124條及第125條。另,請參閱司法陳訴書編號:1、2、3之所有控訴內容。 堂堂一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居然也不懂督導下屬承辦案 件之公正性,無視「法律」之公平公正之精神,任由下屬官官相護,搬弄 文字遊戲,玩弄司法,以致讓司法顏面蕩然無存!如此不懂自愛自重,更 不懂珍惜「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也難怪社會大眾會對司法一直感到不公 ,要全國人民如何相信司法人員! 請為伸張正義加油!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知法玩 法且枉法濫權的上述三位枉法瀆職的司法人員。 陳訴書(編號3)、相關狀紙及證據共:41 張。
陳訴人: 日期: 2010, 04 , 20 此致: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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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