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在回應馬總統「兩岸和平協議」之聲明中,提及台灣與中國之間任何的政治協商必須有民主授權問題,姚立明教授在政論節目中更加碼,怒責馬總統沒有經過人民授權,根本無權去跟大陸進行和平協議談判,姚教授本身學法,一個法學名嘴教授竟公然在電視節目上傳佈錯誤的政法訊息,遺誤視聽,對此我們不能不為此辨分明,首先,我們要問,馬總統作為中華民國的總統,要去跟大陸進行和平協議的談判,依現有憲政體制,他真的無權力基礎嗎?他真的未經人民授權嗎?蔡英文及姚教授的說法都十分令人質疑,因為在一個現代憲政體制國家,總統(國家領導人)依法有發動對外締約.媾和之權,這是基本憲法常識,中華民國憲法38條亦有明文,雖然這是指在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關係而言,不是指一國內部的關係,但是蔡英文不就是主張兩國論嗎?我們就從民進黨台獨及兩國論的立場主張談起,依民進黨的邏輯好了,不論台獨建國的,或蔡英文主張的變種中華民國(蔡所指的中華民國就是與孫中山建立的中華民國切斷關係的台灣中華民國),照蔡英文主張的邏輯,兩岸現在就是兩個主權完全獨立的國家,既然兩岸是兩個國家,適用現代主權國家的通例,總統依憲法就有發動對外締約與媾和之權,怎麼碰到馬總統,(除非你不承認他是由台灣人民七百多萬票選出來的總統)憑甚麼可以剝奪他在憲法上的專屬職權.胡亂指說他沒有權對外去進行和平協議談判呢?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再從藍營的立場來看,藍營的主張,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本來就是一中憲法,一中就是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現在大陸政權的性質,雖然在李登輝發布動員勘亂條例終止之後,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大陸政權已不再被視為叛亂團體,但也沒有被正式承認為大陸是一個從中華民國分裂出去的國家,從而依我們現行憲法,總統與大陸政權,進行放棄武力以和平對話解決爭端的協議談判,怎麼被怒責為沒有權力基礎呢?我們要請教姚教授,中華民國總統對外,依蔡英文兩國論的主張,你認為總統沒有發動對外締約媾和的權力,對內,依藍營一中憲法主張,你也認為總統不能代表國家去與大陸政權談判簽署以和平對話替代武力解決爭端的協議,(在憲法上這應是屬於國家大政.國家安全.軍事統帥的總統權力吧)那麼誰才有權力?你說要得到人民授權才有此權力?那麼經總統大選,當選總統還不算是人民授權了嗎?姚教授說,兩岸和平談判涉及國家定位問題,國家定位不是總統這種憲政階層的機關所能處理的,這話說得不錯,但是這裡所謂國家定位問題,是指國家定位是否變動及如何變動的問題,例如蔡英文的<中華民國就是台灣論>,就涉及國家定位的變動,就屬超憲層次,不是總統這種憲政機關的層次所能處理的,但兩岸的和平協議談判,只要在不改變目前一中憲法的架構之下,都不牽涉國家定位變動的問題,那有甚麼超憲層次的問題,除非我們中華民國自己要變動國體,要去走台獨跟兩國論的路線,才會涉及國家定位變動的問題,否則所有對外的條約談判,對內的國家大政國家安全作為,都是屬憲政層次內的問題,作為中華民國總統依憲法都有專屬職權,絕非如蔡英文及姚教授所言總統無權去與大陸政權談判簽署兩岸和平協議,至於總統要去進行兩岸和平協議談判,自己設定若干前提,那是基於總統的政治判斷,朝野對總統的政治判斷,如有不同意見,當然可以提出質疑,但是不能從根本否定總統的憲法專屬職權,否則就涉及侵犯國家統治.領袖統帥權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必須先說清楚,其次,我們再來說兩岸和平協議與公投問題,公投的本質,非屬政府職權而是專屬人民的權力,公投除了建國最原初人民主權的行使之外,一般就是,當正常的憲政體制難以運轉或運轉結果得不到人民認同的時候,賦予人民以公投的方式來作決定,以救憲政體制運作功能之不足時才運用,如前所述,簽署兩岸和平協議的談判,又不涉及國家定位變動的問題,因而從開始啟動談判,到談判結束,仍然都是在憲政層次總統職權範圍內的事,在野黨沒有要求在談判事前便要訴之公投的理由,再說這也違反談判的基本法則,那有在談判前先自暴底線的呢?同時,這也不夠專業,因為在談判進行過程中,必互有進退攻防,有得有失,有失有得,這邊可能讓一點,那邊可能得一點,那有可能點點滴滴由得公投去作決定,但是談判結束,談判結果依憲政體制是要交國會審察,這時當然要受民意監督,國會審察不過,當然無法簽屬,國會審察通過,或即使已簽署,人民如果仍無法認同,這時就可以用公投來加以否決,所以,蔡英文.姚教授要求馬總統如與大陸進行和平協議談判,事前事後都要公投,根本違反常識,尤其蔡英文,不是剛在回應馬總統的聲明中提出<第二個堅持:堅持2300萬人民享有決定台灣前途的權利,任何涉及變更台灣現狀的政治協商結論,必須以公民投票為前提>。怎麼又變事前也要公投了呢?自己剛說要堅持,怎麼又改變堅持了,這不是很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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