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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生者不死 生生者不生 評我外交部的台海領海以外均適用公海自由原則說
2022/06/26 14:56:54瀏覽228|回應0|推薦0
我外交部發言:<台灣海峽是國際水域,屬於我國領海範圍以外的水域均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以為這樣把台海公海化,就可以保障台灣的國防.經濟安全,(部言:我國向來尊重外國船舶在台灣海峽任何符合國際法的行動,包括無害通過,我方理解支持美國自由航行任務對促進區域和平與穩定所帶來的助益)。我看這恐怕只是一廂情願罷了
事理很簡單,台灣海峽如果真如外交部所說:是<屬於我領海範圍以外的國際水域,均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很簡單,大陸萬船齊發,只要每天在台海<<這個公海>>,擺上萬艘捕魚船或釣魚觀光遊艇,插上船籍國旗號(也可能登錄外國籍),怎麼辦? 對台灣的經濟.國防有更安全嗎?要知道,在國際法上,船舶飛機都視為領土的延伸,光這點,就足以改變地緣的戰略形勢,在台海扯上斯匹克曼(Nicholas John Spykman)的大陸邊緣地帶理論或甚麼古典地緣政治的硬(軍事)安全手段..云云,恐怕超現實主義,想太多了呀! 如果<屬於我領海範圍以外的國際水域,均適用國際法的「公海自由」原則>,那麼釣魚台周邊的漁權和太平島周邊專屬經濟區的權利還在嗎?
再說,從法制而言,後法優於前法,1958年的公海公約中,關於公海的定義與自由的原則,已被1982的國際海洋法公海重新釐定過,在聯合國會員國當中,1962生效的公海公約,簽約國大概只有五十幾個,而1982國際海洋法的簽約國,到現在為止,似乎只有美國沒簽,之外其他聯合國會員國都簽了,民進黨政府到底想站在哪邊?
根據公海公約的第35條:
.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五年的期限屆滿後,任何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書面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修訂本公約的要求。1982年的國際海洋法公約還是據此以提出修訂的,見國際海洋法公約前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本著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並且認識到本公約對於維護和平、正義和全世界人民的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歷史意義。注意到自從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0年在日內瓦舉行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來的種種發展,著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項新的可獲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約。意識到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
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考慮到達成這些目標將有助於實現公正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這種秩序將照顧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

而且在1982新版的國際海洋法公約的第三百一十一條(同其他公約和國際協定的關係)還明文: 在各締約國間,本公約應優於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日內瓦海洋法公約。
我們不知道我外交部是怎麼想的?匪夷所思!
道德經說: 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動之死地,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蓋聞善攝生者,陸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以其無死地。
上面這段的關鍵句是<無入死地>
柳生宗詎在兵法家傳書第二卷的活人劍中,提到的水中之月/月之影是活人劍的心法,當你和敵手對決時,首先要估量與對手把持一定的距離,那是敵人的劍始終無法傷害到你的區域,就像月的投影,有一個影區一樣,勿使敵人的劍進到你的影區,這影區內就是死地,死地是出生入死的關鍵,攻守時,離開它就得生,進入它,就將死,空手奪白刃亦然,空手奪白刃時,當然會滑進死地,但一失手,馬上要退到死地區域外….
甚麼是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動之死地,亦十有三。
一般人都喜生惡死,但事實上能不入死地的,十個中只有三個,糊裡糊塗進入死地的,十個中也有三個,要往生地逃,卻越逃越深入死地的,人十個中也佔三個。
何以故﹖以其生,生之厚也。
什麼意思呢?殺生者,不死,生生者,不生,因為一心要求生,結果反被困在死地無法逃生。
蓋聞善攝生者,陸行不避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以其無死地也。
走在路上不必一直特意要避開犀牛.猛虎,在戰場上不特意要披帶上盔甲兵器。這些反可能使自己引來危險,使自己進入死地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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