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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17:55:59瀏覽318|回應0|推薦0 | |
宏碁的報告內容引用NCC部分的報告資料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是構成抄襲?我如是觀
著作權法對個人著作權的保護,跟對政府機關所屬著作的保護,大原則是不同的,對政府機關所屬著作,基於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國家公益義務,政府機關所屬著作,鼓勵公開合理使用才是原則,保護是例外,而個人著作權之保護,則相反, 因為個人著作,資源是來自個人,國家為鼓勵創作,當然是要以保護個人著作權為原則,而讓社會合理使用個人著作權為例外 著作權法第65條,對甚麼是合理使用,法律所臚列的四個判斷準據,雖然不夠明確,但實務上,法院的見解所遵循原則大致不離此: 著作權與合理使用之規範目的,均在於鼓勵知識與資訊之傳遞.交流與共享,促使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永續性.豐盈化與優質化,故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應重在各種利用情狀之實質判斷。 針對該條項第1款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7號刑事判決即認為:「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所謂『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應以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規定之立法精神解析其使用目的,而非單純二分為商業及非營利(或教育目的),以符合著作權之立法宗旨。申言之,如果使用者之使用目的及性質係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則即使其使用目的非屬於教育目的,亦應予以正面之評價 此判決明確揚棄商業營利與非商業營利利用二分法之適用,改從能否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為斷。據此以觀,宏碁承包農委會標案,雖然不能排除有商業對價的目的,但是幫助農委會收集世界各國農業電子化資料並到各地宣導農業電子化,協助推動台灣農業進入電子化的進程,著有成果,故宏碁引用NCC報告有相呼應的部分資料,謂之合理使用,應不為過,何況農委會與NCC本來就是政府機關一體(釋字613參照)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可參照: 1.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2.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四個基準應該可引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不過首先,還是要回溯檢視宏碁引用的NCC報告部分,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定義的原創著作?或者單純只是客觀事務的報導,如果所引用部分非原創,或根本就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所排除的非著作權標的,那麼再炒這議題,對民進黨選情也不會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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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