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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該賞 ! 淺論司法官評鑑制度應獲得的掌聲
2012/10/22 00:58:57瀏覽1023|回應1|推薦10

司法官評鑑制度,是司法改革最關鍵的一步。很意外的,司法院和法務部竟然跑得比考試院還快。當考試院的三趴吃丙、擇列淘汰制度還停留在內部人事考績制度,且反覆於公務員反彈與改革的拔河賽時,司法院和法務部已經訂下了遊戲規則,讓那些個恐龍司法官在執行審查、判決時,不得不約束自己缺乏同理心行為。而至今,也已有檢察官因此被免職。

中華民國101年,司法官評鑑制度依據法官法第五章開始施行上路。主要精神,是由司法院設立的司法官評鑑委員會,並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鑑委員依據進行評議。此外,在評鑑程序上,除了司法機關可逕將所屬或所轄行為不當的司法從業人員送交評鑑,長期從事司法專業的財團或社團法人也可扮演中介團體的角色,作為接受民眾據實舉發而提送行為不當的司法官至評鑑委員會受審核的發動機構。

而在司法官評鑑制度推動以來,持樂觀論者認為,司法官評鑑是我國司法改革工作的一種突破。持悲觀論者則認為,司法院新設置的"司法官評鑑委員會"與原司法院院設立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在職權上仍有分工不夠精確之處,造成司法官評鑑委員會只有形式意義而缺乏強而有力的職權,也有批評者認為司法官評鑑的形式重於成效,因為制度上路半年,實際上成案的數字五根手指還數的完。

當然,制度的好與壞、適切與否本就需要從多方的角度進行觀察。但個人從政策的角度來看則認為,要評價一個制度成功與否,必須分兩個不同的層次來分析。其一,制度設計的核心目標是否清晰;其二,制度推動與施行是否吻合當初規劃的目標與任務。

從司法官評鑑制度的核心目標來看,此制度與其說是一個可以用來淘汰司法官的制度,不如說是一個用足夠的壓力來迫使更多司法官自律的準繩。換句話說,該制度的核心,應該在於創造司法從業人員"感覺"有一個外部評鑑的壓力會充斥在其司法審理過程中的言行,且可以對他造成足以影響穩固身分地位的結果。而不是以追求有更多人次的司法官被送評鑑、被淘汰為目標。也因此,若論者要以"成案率與懲處率"來衡量這個制度的成效,反而犯了目標與手段錯置的邏輯。

再從制度施行是否回應制度設計之目標與任務來觀察,目前的司法官評鑑制度,確實已能透過中介單位的申請,使司法審查的利害關係人在受到某些不適任司法官不當對待時,有第三方公正管道可以進行申訴,使司法官不僅受到傳統制度上來自內部的考評壓力,也必須同時受到外部的監督。換言之,初步以上述原則觀之,此一制度的目標與行動至少到今天為止都保持在正確的軌道上。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審理的環節中,確實有些司法官在同理心不足的狀況下,以其專業的知識傲慢造成案件利害關係人感到不受尊重與保障。但相對的,在司法審判的實務過程中,也經常有許多司法弱勢者在缺乏法律知識與常識的狀況下,因對法律要件的掌握不清而導致官司打輸(例如與對方有財務糾紛卻找不到借據或地契證明自己才是財產擁有者),或者變相拿法官評鑑作為被判刑後的報復工具者,使得司法官評鑑制度本身與中介團體可能要承受類似選民服務似的千奇百怪請託,此反而是許多期待司法官評鑑制度更普及、更開放的論者所想不到的另類後遺症。

但無論如何,就讓我們抱著期待吧!一國的司法制度本來就是隨著社會的需求而調整、改變、進步。至少我們在這條漫漫長路中,也跨出了第一步。或許我們也該給司法院和曾經在這個制度過程中付出努力的各方人馬一點掌聲。然後,我們應該審慎思考、理性評價,而不是簡單的把更多本不屬於這個制度要解決的問題放進對這個制度的期待,也不該忽略新制度對於司法成本可能的遏傷。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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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K
等有法官有因很爛的裁判品質受課責,再來講應獲掌聲
2012/10/24 09:35
法官不受大眾信賴主因是不依法公正審理濫權心證,對當事人之主張或事實若不易反駁,常故意不於裁判書中記載,更不會於裁判書敘明不可採之理由,此種不依事實證據.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之濫行心證裁判,若有受到常態性的監督課責,再來講應獲掌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