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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19:16:44瀏覽1075|回應3|推薦20 | |
趁著接近下班的時間,來講幾個最近一兩個月以來與地方法院就法人登記相關事項的互動狀況與幾個建議吧。 問題一:我們開了一次會議,達半數的理事出席也通過關於理監事人事異動的議決了。在法人的運作上,是不是就已經合乎體制了。而內政部做為主管機關,也就是一個"核備"的動作。那為何當我要辦理法人登記變更的時候,還得再重新找半數以上的理事用印呢 ? 同樣的一件事情,為什麼法人單位得做兩次呢? 建議:既然關於社團法人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法人的運作(無論選舉、經費運用...)也都需要像內政部核備。那麼,地方法院做為一個要件確認的授證單位,是不是凡事依據法人跟內政部的互動為準,授證的程序能不能就由內政部直接函請地方法院授證即可。 問題二:我已經不只一次在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時間被壓文、被扣件...不打電話去問或不親自到場,文件就被壓著一兩個禮拜不審理。 建議:關於法人登記的相關事宜,法院裡應像行政機關一樣,訂定明確的審查期程。因此,一定要蓋收文章,然後一定要壓育訂審查完成日期。從此,管考監督不是挺簡單! 問題三:我也不只一次遇到,同一份文件被駁回之後,補完文件又送去時,他們又說有哪裡有漏有缺...然後不斷的循環,不斷的等待被壓件、等待再被退(而且妳不問他還不回應)。 建議:法院的登記處理應"一次"把要件的審查完成。也因此,書記官手上應該有一份很清楚的要件檢查表。一份文件來了,就一樣一樣的核對、勾選。一整個檢查表確認完,全部通過就進入下一個程序,缺東西,就把檢查表含申請文件一併退回...。這~ 很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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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