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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6 08:57:39瀏覽3626|回應32|推薦30 | |
當下,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主要可分為三點:其一、死刑乃剝奪生命之刑,國家無權剝奪任何一個人的生命。其二、死刑所造成的效果乃永久無法回復與變更,廢除死刑可避免任何冤案與誤判造成無法挽回生命之後果。其三、刑法的懲處應以感化、教化為核心價值,而非立基於報復主義的相互剝奪或恫赫。 依我所見,上述三點大概涵蓋了百分之八十廢除死刑的主張。其餘的旁支主張包括從第一項主張衍伸出來的,例如王前部長不願讓自己雙手染血。或由第二與第三項主張推導出來的,認為若能教化一個受刑人使之悔改向善,此人所揭示的生命意義必定比一槍斃命還要有價值。或認為人死不能復生,社會應培養寬恕的氛圍而非助長以暴制暴的風氣。 以上的論述,從文明、從理智、從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角度出發 ... 都有相當強烈且相當清楚的良善價值取捨。憑良心講,在夜深人靜之時作如此的思考,著實會讓人心情較為平靜。 然而,認為死刑不應廢除的論述又有哪些呢? 我個人也試著從各種角度去吸收、整理出以下幾點: 其一,從公共政策制定的交易成本角度來看,在公共行政上 , 100% 的政策施行良率 (ex:0 污染 ) ,其施政所需花費的邊際成本必然遞增 , 其施政所得到的邊際效益必然遞減。也就是說,若要以廢除死刑來為了避免與誤判的冤案甚至誤殺,勢必會造成審判成本、監獄管理成本、整體司法人力與機構運作成本的上昇,而且各種資本的投入效果也將日益降低 ( 例如一開始只要每年多編列五百萬就能達到審理的精實,到最後可能一年要投入一兩千萬 ) 其二,從司法審判者的角度來看,一個受刑人為何會在審理過程中,被檢察官訴以死刑,又被法官真正以死刑定奪。即便我們對司法仍舊欠缺一些信心,但檢察官跟法官難道都是嗜血的劊子手嗎?當他們求處或判定一個人必須被終結生命的當下,他們心裡多半應該是嚴肅的,而不是爽快的、自以為代表正義的吧!所以,問題是,他們為何最後還是做了這樣的決定? 其三,從司法判例來看,大家可知道什麼樣的案情才會被判死刑嗎? 據我所知,車禍的過失致人於死 ... 刑度大概是七年到十五年;強姦、強暴、輪姦大概是十年到十五年;綁架撕票與謀殺大概是十五到二十五年 ... 講句很白很難聽的話,除非你又姦又殺不只一個人,或用極其殘暴的手法去終結無辜者的生命,否則幾乎沒有可能被求處並判定為無期徒刑或死刑 ... 嚴格說起來,死刑的門檻很高、定讞率很低 ... 死刑真的沒有想像中這麼簡單! 當然,上述各種死刑不應廢除的論點,在人權主義者眼中幾乎是荒謬的緊。 她們多半認為人命無法以金錢估計,所以用成本效益來計算死刑犯的生命,幾乎是一種論斤論兩的販賣生命行為。而且廢死團體堅持法官與檢察官都是人,有其感情也有其可能誤判的機率。因而為求絕對的生命權保障,他們主張不計成本都要廢除死刑。 儘管在理性上王前部長與人權團體、廢死聯盟並非完全站不住腳,但在這次的議題上之所以無法說服多數國人,甚至引起更多不必要的反彈與對立,我個人也歸納出兩個原因: 一、缺乏對被害者生命權的重視以及對被害者家屬傷痛的關懷。在這次的議題當中,許多自詡為人權主義代言人的倡議者往往不是以溝通的方式在說服其他人,而是先將自己的戰略地位拉高,以高高在上的批判口吻來訓誡國人所謂廢死乃世界趨勢云云、無人有權剝奪他人生命云云、被害者與社會都應學習寬恕云云 ... 這些話語再加上表達的態度終究讓人在情感上難以接受。 二、廢死刑的倡議者多半以生命權勝過一切的角度來批駁死刑乃是報復主義下的產物,事實上依現行的司法審判刑度考量,死刑幾乎是所謂 " 惡貫滿盈、十惡不赦 " 之人,所不得不求處的最後懲戒。而廢死團體多半在這個議題上只負責到死刑應該廢除的理念層次,後續的配套管理、衍生性的影響與效果,也多半避而不談。在談判的實務上,若一造缺乏對另一造想法與顧慮的理解且只打算進攻而沒有退路,談判勢必破局。 歸咎起來,我個人同意長期而言台灣應該走向 0 死刑宣判與執行的境界。但我認為仍應保留死刑這個刑責,讓極其少數窮凶惡極的犯罪者接受最強烈的制裁。若我們擔心冤獄和誤判,王前部長任內所提的各種複審、更審機制我們都可以繼續深化並思考更多的配套。至於像陳金火之徒,不如就讓他早日投胎,期盼下輩子他能做個好人吧! 推薦閱讀文章聯合筆記/殺無赦或赦無殺 推薦閱讀文章寬恕是美德… 不能用錯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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